陕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陕西徽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首次股东会议

关于制定公司章程的决议

时间:20xx年5月8日

地点:公司办公室

参加人员:

主持人:

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公司股东会选举---为执行董事兼经理。

3、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股东会选举---为监事。

4、本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5、全体表决通过本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陕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全体股东自愿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期限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经营期限:长期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2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

第六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20xx年6月1日所有股东认缴款项必须到位,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出资证明一式两联,一联交该股东,一联留公司备案。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自然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不能亲自办理受让或转让等手续时,可以出具书面委托文书,由被委托人代办属于股东本人所有的股权受让、转让等手续。

第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陕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本公司股东共享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八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本公司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万元为一个表决权。

1、本年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股东选举为执行董事,任期三年,选举监事,任期三年,选举为经理,

2、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出资相同的股东共同协商决定首次会议的召集及主持人。首次股东会议,应根据公司规模大小确定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等事宜。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至少应十二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应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主持会议或者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议表决选举产生;不设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的,由股东推选产生。

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或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和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并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拼了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约定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经理列席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机构的设置,以及监事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股东大会表决确定。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或执行董事、经理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会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得不到纠正时,可向股东会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约定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监事列席董事会或股东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新增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赞成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当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会议聘任;

(六)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股东会决议及有关职能时,可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出资额除外)代为履行;也可以由股东会议确定的股东代为履行。此种情况股东会应将相关文件报告登记机关。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奖励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一月三十日前送交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说剩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对于干部实行聘任制,对全体职工实行合同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三金”保障制度。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营业期限由股东会确认,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议解散;

(三)应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队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告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回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赞成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元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为准。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

甲方将坐落于 的合计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租予乙方作为 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拖欠租金累积达 个月的;

租赁期届满时,租赁关系自然终止,甲方无须另行通知乙方,若双方均有意续租,可在届满前一个月提出续租意向,并议定合理租金和续租合同。

第三条:租金

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租金年付。

第四条:协议事项

1、房屋内外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自乙方入住之日起至租约期满迁出之日至均由乙方负担。

乙方应妥善使用,管理出租房屋的内外设备,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变更,损坏房屋结构和设备。

2、乙方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3、租赁期满之日,在不续租情况下,乙方应无条件搬出,并将房屋设备清点后归还甲方。乙方应将自用家具物品搬迁清楚,不得故意留存占据,如逾期不搬视为乙方抛弃其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处理。对逾期不迁出者,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

4、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但乙方因特殊情况需退房时,必须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并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用,也须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乙方搬迁的补偿,并退还乙方未满租期的租金。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非正常管理使用房屋及设施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2、乙方故意逾期未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如遇特殊情况暂时未交租金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3、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权收回所租的房屋,有权将乙方交付的期满前租金扣留作为乙方的违约金赔偿甲方。如因此对出租房屋造成损坏的,乙方还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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