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虹、梁彦文与谭善文、欧双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陈虹、梁彦文与谭善文、欧双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苏民初字第311号

民事调解书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苏民初字第311号

原告陈虹,女。

原告梁彦文,男。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太生(特别授权),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善文,男。

被告欧双凤,女。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何清泉(特别授权),男,19xx年9月17日生,汉族,住郴州市龙船头江滨小区1栋2单元403室,系被告谭善文表哥。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郴州市北街96号房(房产证号:郴房私字第2888号)是原告陈虹及其姐陈修明、侄女陈珍共有。19xx年因城区改造,原告陈虹(乙方)与郴州市城隍庙商贸小区建设工程指挥部(甲方)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房屋折价款及拆迁补偿共计45 951.88元,乙方要求偿还非住宅房壹间、住宅房壹套,甲方同意乙方的被拆房屋以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在面积相近的设计户型内原地偿还,如原地偿还有困难,甲方同意乙方非住宅门面在北街临街处返还”。合同签订后,郴州市城隍庙商贸小区建设工程指挥部给两原告安置住房一套及位于郴州市义帝路与北街路口往南方

向第6间门面(诉争门面)一个,同时两原告按合同约定补差价50 000元给广州军区郴州房管处(俗称165部队)。20xx年7月30日原告陈虹、梁彦文夫妇(甲方)与被告谭善文、欧双凤夫妇(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房屋协议合同》。该合同约定“20xx年1月由165部队房产管理处安置给甲方门面壹间,位置在市财政局对面165部队新建大楼。由义帝路口往南私房门面第6间、建筑面积为39.41m2,甲方同意将此门面卖给乙方,特定如下协议条款:“1、门面售价为5900元/m2,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付给甲方壹拾壹万元的购房定金,甲方收到乙方购房定金的当日,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叁份)、预交门面款伍万元的收据(壹份)交给乙方保存,同时将门面移交给乙方,从当日起归乙方使用或出租。2、由甲方负责办好门面转卖的过户手续,即办理好房屋产权证、土地权证、办理过户所需税费。3、在收到甲方已办好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过户手续的通知后,乙方须在15天内给付甲方现金90 000元购房款,甲方收到90 000元购房款,即将房产、土地等证交给乙方,余款由甲方协助乙方用房产证贷款付清甲方房款余额。4、甲、乙双方议定的5900元/m2的售价不受市场变化的影响,中途若乙方要退房,则乙方所交购房定金110 000元不退,若甲方不卖或将门面售给他人,甲方须双倍返还乙方定金220 000元。”合同签订后,两被告给付两原告购房定金110 000元,两原告将门面交付两被告使用。20xx年4月两被告又给付两原告购房款20 000元,余款两被告以两原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依合同约定应不予给付为由拒付,故酿成此次纠纷。

同时查明,原告陈虹在北街的私房及另外4户的私房是在19xx年11月由郴州市城隍庙商贸小区建设指挥部协调,郴州市房产局与广州军区郴州房管处协作拆除的,2001郴州军分区给被拆迁5户拆迁户进行了安置,但安置房屋属军队房产即军产,如要为拆迁户办房产证,必须先确认军队建房合法性(即有建房手续),并办理房屋所有权人为解放军总后勤部的产权总证,然后才能为拆迁户办理产权分户证,而国家对军产房转让给地方有非常

严格的限制,各级政府与地方部队都无权处理。

另查明,原告陈虹尚欠广州军区郴州房地产管理处购房款696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虹、梁彦文与被告谭善文、欧双凤20xx年7月30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合同》继续履行。本案争议门面(即广州军区郴州房地产管理处新建大楼由义帝路与北街路口往南数第六间门面)归被告谭善文、欧双凤所有。原告陈虹、梁彦文不得再对该间门面主张任何权益;由被告谭善文、欧双凤给付原告陈虹、梁彦文购房余款100000元,并补偿两原告经济损失97000元,共计197000元(此款已当庭兑现)。

二、若本案争议门面可办理房屋产权证,原告陈虹、梁彦文应积极协助被告谭善文、欧双凤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b@2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三、因原告陈虹、梁彦文尚欠广州军区郴州房地产管理处购房款6968元,此款暂由被告谭善文、欧双凤代收(此款从被告谭善文、欧双凤应支付给原告陈虹、梁彦文的款项中暂扣7000元)。若广州军区郴州房地产管理处要求补足购房款,则在7000元以内由被告谭善文、欧双凤代交,超过7000元部分全部由原告陈虹、梁彦文承担。若广州军区郴州房地产管理处不追缴此款,则该款由被告谭善文、欧双凤返还给原告陈虹、梁彦文。

四、原告陈虹、梁彦文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五、本案受理费4788元,减半收取2394元,由原告陈虹、梁彦文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雷 小 明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丽 琴

 

第二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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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法执字第00116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陕西锦圣泰广告展览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恒通连锁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xx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恒通连锁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陕西恒通连锁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明利

审 判 员 王 毅

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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