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戚某劳动合同

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戚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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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172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戚某

    原告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戚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戚某亦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将两案合并审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婷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某、宋某,被告戚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没有义务向被告支付工资报酬。被告是分包方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广大公司)的员工,是受浙江广大公司郦某聘用,接受浙江广大公司的管理。原告盖章的任命书是原告作为总包方根据本市有关文件规定出具的,并不是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证明。原告公司的项目章系由郦某保管,而郦某与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故被告提交的盖有项目章的工资结算单及考勤表是事后伪造的。在闵行法院的诉讼过程中,郦某曾表示其系浙江广大公司的员工,可见,由其招用的被告也应是浙江广大公司的员工。20xx年4月被告随分包方退场,被告任命书上的日期也是至工程竣工止,而被告第一次提起仲裁的时间是20xx年12月,已经超过了仲裁的时效。综上,诉讼至法院要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xx年12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36000元及25%补偿金59000元;3、判决原告

无需支付被告20xx年12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期间的平时超时加班工资10100元及25%补偿金2525元。不同意被告的所有诉请。

被告戚某辩诉称,原、被告建立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被告确实在上海康城四期对应的项目上工作。在任职期间,被告确实履行了职务,有原告出具的任命书为依据。郦某是原告工程的负责人,相关证据证明郦某构成表见代理,被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是为原告公司进行工作。原告公司有很多项目在外施工,每个工资结算都要由原告方盖公章及法人签名是不可能的,事实上,每个项目的工资结算都是由项目经理结算的。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1、原告支付被告20xx年12月至20xx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236000元及25%补偿金59000元;3、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20xx年12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期间的平时超时加班工资10100元及25%补偿金2525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康城四期A块一、二标工程总承包方,浙江广大公司系该工程的分包方。该工程于20xx年12月开工,20xx年4月浙江广大公司退场,之后由新的施工方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进场完成后续工程,20xx年1月30日工程竣工。

又查明,被告系外来从业人员,曾在上海康城四期A块一、二标工程中工作。20xx年12月15日原告出具任命书,任命被告为该工程安全质量员,任期至工程竣工为止。20xx年12月28日原告出具任命书,任命郦某为上海康城四期A区一标工程的现场项目经理。20xx年1月20日原告又出具任命书,任命郦某为上海康城四期A区二标工程的项目经理,任期自项目开工至竣工止。20xx年12月,被告及郦某等就本案诉请的内容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xx年2月20日被告及郦某等撤回仲裁申请。同年3月11日被告及郦某等又就本案诉请的内容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2月17日被告及郦某等再次撤回起诉。20xx年1月4日,被告再次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月25日,该会出具通知书,载明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20xx年2月5日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被告的仲裁申请,被告的仲裁请求同本案诉请。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了反请求,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0xx年3月8日该会裁决,对被告的请求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支持,对原告的反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均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如其诉请。

再查明,20xx年12月31日案外人黄炳钊签收“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康城四期A区一标工程项目部”章(以下简称一标工程项目章),双方约定“该项目部章只用于项目上的资料来往,不做其他用途。”20xx年1月16日郦某签收“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康城四期二标工程项目部”章(以下简称二标工程项目章),双方约定“本公章应在项目竣工后交还公司,若未能按时归还公司或将此公章遗失,由此引发的债权债务公司一概不与承担。”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落款为郦某,日期为20xx年6月5日,并盖有一标工程项目章及二标工程项目章的结算单,该结算单记明被告“20xx年12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的净劳务报酬为236000元、加班费10100元。”被告并向法庭提交了盖有上述两枚项目部章的20xx年12月至20xx年5月的职员月工资表及职员考勤表。20xx年7月3日原告与浙江广大公司在闵行法院达成调解,由浙江广大公司将上述两枚项目章交由闵行法院代为保管。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客观事实,即是否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是否实际接受原告的管理、约束和支配。

关于郦某的身份。被告是受郦某聘用工作的,郦某又是被告劳务报酬的结算人。故郦某的身份对确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至关重要。郦某在(2009)闵民一(民)初字第3783?3791号案件庭审中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郦某陈述自己是浙江广大公司的副总,“代表某公司招了九名原告(即本案被告等九人)”,被告每个月向其个人借生活费,

当问及20xx年4月底全部退出康城后,“九名原告是否还在康城工作”时,郦某陈述“……到20xx年9月20日就什么都不管了。”另外,原告提供了多份证据,如浙江广大公司委托郦某为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郦某代表浙江广大公司签收资料的收条等,原告认为均可证明郦某系浙江广大公司的员工。被告辩称郦某与原告及浙江广大公司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被告对此并未举证证明,且郦某在前几次仲裁及诉讼过程中也只陈述过自己系浙江广大公司的员工,与原告的关系只是“某公司给我任命书”。原告认为其向郦某出具任命书是基于本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有关文件的规定,是为了应付检查准备的,并非基于劳动关系而出具。本院认为,原告与浙江广大公司存在多次诉讼,在诉讼中原告与浙江广大公司存在对抗性,郦某是浙江广大公司的副总,且原告与浙江广大公司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被告认为郦某与两方均建立劳动关系的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故本院采信原告主张,即郦某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至于原告对郦某出具任命书确实存在瑕疵,原告应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依法行为。

关于结算单、职员月工资表及职员考勤表的证据效力。双方关于上述三份证据的效力,其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上述三份证据上落款的一标工程项目章及二标工程项目章是否由原告公司加盖,是否原告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首先,上述两枚项目章是否实际由原告公司控制。原告提交了由黄炳钊签收一标工程项目章及由郦某签收二标工程项目章的证据,并提交了联系单证明黄炳钊是浙江广大公司的员工,原告还提交了闵行法院的谈话笔录,证明至20xx年7月3日原告与浙江广大公司才达成调解由浙江广大公司将项目章交由法院保管,之前一直由浙江广大公司保管。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也认可两枚项目章均由郦某保管,但表示对项目章的权限等不清楚。原告另提交了20xx年1月21日刊登在解放日报上将两枚项目章作废的声明及20xx年5月4日发给浙江广大公司要求不得擅自使用项目章的函,被告对作废声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函表示因为是发给浙江广大公司,故对真实性

不认可。综合上述证据及双方的陈述,本院认为,两枚项目章系由浙江广大公司实际保管控制。现无证据证明浙江广大公司有原告公司的相应授权,故盖有两枚项目章的上述三份证据不能证明是原告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关于被告的“工作时间”,上海康城四期A块

一、二标工程于20xx年1月竣工,郦某曾在闵行法院作证时陈述被告等人在20xx年9月20日以后就不工作了,另外,即使任命书是真实的,根据任命书,原告的任期也仅至工程竣工止,可见,被告庭审中陈述自己工作至20xx年5月没有依据。结合两枚项目章系由浙江广大公司实际保管控制的事实,且原告与浙江广大公司约定了项目章的用途及使用期限,故本院对职员月工资表及职员考勤表不予采信。关于结算单,于20xx年6月5日形成,由郦某签发,而根据被告提交的任命如前所述,两枚项目章也不具备结算工资的用途,故本院对结算单也书,郦某的任期仅至竣工止,故之后郦某没有得到授权与工人结算工资,且不予采信。第三、若被告确实存在劳动报酬事宜,应当向郦某所实际代表的公司主张权利。

被告为证明原、被告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提交了任命书、结算单、职员工资表及考勤表等证据,并主张被告系由郦某“找来”,而郦某是原告公司的员工。如前述,本院对结算单、职员工资表及考勤表均不予采信,郦某亦不是原告公司员工。原告又提交了由被告签字的承诺书,承诺“有上海某支付浙江广大公司的……,如提前进账,后果有广大公司承担。……”,被告签名前并由其本人注明“浙江广大”。原告还提交了由被告签字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某公司支付浙江广大公司工程款壹佰伍拾万元整”,被告签名前并由其本人注明“浙江广大”。被告对上述两份证据上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被告注明“浙江广大”是郦某授意,并非被告本意。被告对此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至于任命书,如前述,原告确实不规范,今后应严格依法行为,且仅凭任命书亦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自述每月生活费向郦某借,并非由原告公司直接发放,本院认为如果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两年左右时间里被告未领取工资报酬,亦未向原告主张权利,不符常理。综上,本

院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无需支付工资、加班费及补偿金。

根据之前阐述,被告于20xx年9月20日之后就不再在本案所涉工程中工作,若被告认为原告应支付其工资等,应于该日开始计算时效,根据当时法律规定,被告的申请仲裁期限为60日,故被告于20xx年12月第一次申请仲裁时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期限。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对原告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确认与被告戚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原告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戚某20xx年12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236000元及25%补偿金人民币59000元;

三、原告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戚某20xx年12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期间的平时超时加班工资人民币10100元及25%补偿金人民币2525元;

四、对被告戚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被告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婷婷

书 记 员 严霞

 

第二篇: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上海磊城建设公司)

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承包施工合同

(土建工程)

发包商:上海磊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商:

工程名称:临港重装备区工程项目

工程地点:临港重装备区

签约时间:20xx年 月 日

合同编号:CS重装-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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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

(土建工程)

发包商: 上海磊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商: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本项目部分工程内容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职责和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双方就本项目事项协商达成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临港重装备区工程项目;2、工程地点:临港重装备区;3、工程内容:临港重装备区工程项目土建劳务工程;4、结构层次: ;5、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原有 平方米)。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临港重装备区工程项目土建劳务工程的施工(具体施工项目范围内容以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纸及甲方的施工任务单为准)。另:甲方有权将指定区域或部位的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商施工,并扣除相应工作量。

第三条、合同工期

合同总工期:200个日历天;开工日期:20xx年10月28日,完工日期:20xx年5月18日。

节点工期:①20xx年11月25日前完成联合厂房承台及基础梁;②20xx年01月10日前完成综合楼主体结构封顶;

③20xx年02月10日前完成生产辅房主体结构封顶;④20xx年05月18日前完成室外总体、道路。

第四条、质量要求

①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②施工依据和验收标准:1.按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纸;2.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总包、监理、设计和业主确认的施工方案和图纸进行施工和验收;3.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③最终验收部门:甲方、总包、监理、设计、业主和浦东新区质监站。

第五条、承包形式

劳务分包;包人工,包材料{主材、副材及周转材料中的主要材料(不含铁丝、铁钉等周转材料)甲供,并由乙方负责现场围墙范围内材料的装卸搬运和二次驳运},包机械设备及各类电动和手动设备工具以及配电设备(总配电箱和两级分配电箱甲供),包质量、安全、文明、工期,包风险因素等的承包方式。包钢筋损耗量小于1%,包模板损耗量小于1%,并保证每批摸板周转次数不小于4次。

第六条、合同价款

合同暂定总价: 整(人民币) (小写)¥: . 元(人民币)

第七条、结算单价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不因市场价格上下波动而调整),即为完成一个计量单位所需的直接费、综合间接费、措施费和税金等的综合成品单价;具体综合成品结算单价明细详见“附件(四)工程价格表”。本综合成品单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所需的各项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

(1)本合同“第五条承包形式”的约定,及附件(四)“工程价格表”中的工作内容和约定,以及依据施工验收规范和规程所规定的工作内容。

(2)工机具类:除总配电箱和两级分配电箱由甲方负责提供外,其余施工用各类土建工具、抽水设备、量具、小五金工具、电动器具、机械设备、焊接设备、氧气、乙炔气割设备、水平和垂直运输工具、分配电箱、移动电箱、施工照明灯具等为完成工程所需其它机械设备工具等均由乙方负责提供。

(3)材料:除主材、副材及周转材料中的主要材料(不含铁丝、铁钉等周转材料)由甲方负责提供外,其余材料如施工用电焊条、扎丝等次材以及不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类消耗性材料如铁钉、铁丝、氧气、乙炔、汽油、钻头、锯片、切割片和回丝等均由乙方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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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对高度(底层以+0.00为参照标高,其它楼层以该楼层楼面为参照标高)+3.6米(含+0.6米)以内的施工脚手架及安全设施的材料费(或租赁费)、搭拆费(含油漆)和维护费等。

(5)本合同综合单价已含机械施工费,建筑物和楼层超高费、施工降效费,垃圾清运、场区道路保洁、宿舍公用走道、产品及成品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税金、及完成合同各项指标的其他费用,不可预见费用等。

第八条、结算费用的方式及标准

①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执行;工程款结算按工程竣工图纸工程量乘以双方约定的综合结算单价予以结算;如分项工作内容未按附件(四)要求施工,单价作相应调整。②合同内没有的人工单价参照《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2000)组价(材料、机械不计工日),技工按40.00元/工日,普工(其它工)按30.00元/工日计。③点工按小时计;从事技术工作的技工按技工点工单价计、普工按普工点工单价计,从事非技术工作的无论是技工或普工均按普工点工单价计。

第九条、工程付款方式

①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贰万元整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整体工程项目竣工,经浦东新区质监站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第30个工作日无息退还乙方。②月度结算:每月结算前月26日至上月25止已形成合同计量单位工程量的项目(所结算项目必须符合合同质量标准);每月30日前由乙方向甲方市场经营部报送月度结算资料{详细结算书、详细工程量计算书、施工任务单(含点工签证单)、分项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单、已竣工的竣工图和工程变更签证单(含工期签证单)等},甲方市场经营部收到乙方完整有效的月度结算资料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并在双方认可后的第15个工作日付该月度结算初审价的60%。③承包工程全部完成,经甲方、总包、监理、设计和业主验收合格通过且完工结算书经甲方市场经营部与乙方共同认可后的第90个工作日付至完工结算总价的80%;④整个工程项目竣工,并经浦东新区质监站竣工验收备案通过且工程竣工结算书经甲方市场经营部与乙方共同认可后第120个工作日付至竣工结算总价的95%;⑤余5%为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待整个工程项目竣工,经市质监总站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并交付业主使用满两年后的第60个工作日全部结清;具体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依据国家建设部令80号执行。

月度结算仅作为支付月度进度款的依据,最终结算总价以竣工结算为准。

第十条、工程结算:

(1)、乙方结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完工结算需乙方全部完成承包内容,并取得甲方、总包、监理、设计、业主的验收签字。竣工结算需经浦东新区质监站竣工验收备案通过;②现场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均退场;③乙方提交结算书时,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有关结算资料:详细结算书、详细工程量计算书、分项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单、施工任务单、点工签证单、工程变更签证单、工期签证单、竣工图等、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好完整的技术竣工资料。分项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单、施工任务单、点工签证单、工程变更签证单、工期签证单、及现场各类经济和工期签证等,乙方应在发生的当月30日前汇总后送交甲方市场经营部确认备案,作为双方结算依据,未经或逾期送交甲方市场经营部确认备案的,一律无效。

(2)、在具备完工或竣工结算条件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递交完工或竣工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有效的完工或竣工结算资料(按甲方要求)之日起第90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完整的审核结算(审核争议时间另计)。乙方如未提供完整的完工或竣工结算资料,经甲方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的,甲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结算,责任由乙方自负。

第十一条、材料管理

①乙方按照甲方现场施工进度要求,必须提前10天向甲方现场代表申报工程所需周转材料和工程材料的供应及现场各项安全防范、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要求。②甲方材料供应至工地仓库,乙方领用后负责材料场内水平和垂直搬运并堆放整齐,合理规范;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当天施工完毕后要做好落手清工作。③乙方在向甲方现场材料员领用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限额领料制度;需要多少领用多少,严禁浪费和超量使用、管理不当产生损耗和丢失。④乙方在施工中及施工完毕后、对现场使用剩余工程材料、周转材料,边角料等必须及时回笼、整理并及时归还入库;对缺失的材料一律照价赔偿。⑤对乙方违反以上规定中任何一条,甲方有权对乙方每次罚款¥1000元整,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⑥除业主和甲方原因外,其它原因造成返工导致材料费和人工费及其它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工程进度管理

甲方上周下达给乙方本周的工程进度计划,乙方必须保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① 如乙方未完成甲方下达的周工程进度计划的95%,则甲方将给予书面警告并责令其整改,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所造成工期 3

延误损失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② 如乙方连续两周未完成甲方下达的工程进度计划的95%,甲方可以将其承包的工程内容部分分割给甲方指定的另一承包商

完成,由此所增加的人工费及周转材料费和机械设备费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所造成工期延误损失处以¥2000元罚款。

③ 如乙方一个月内无法完成甲方下达的工程进度计划的90%,甲方有权清退乙方;并在不免除乙方任何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

将剩余工程交由甲方指定的另一承包商完成,由此所增加的人工费和周转材料租赁费费用由乙方负责全部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所造成工期延误损失处以¥5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1委派 同志为项目代表,委派 同志为现场代表,负责图纸、技术、安全、文明、质量的交底工作,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2为乙方提供必要施工条件;协助乙方办好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各种证件(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有关协调工作;○3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4有权对乙方违规行为作相应经济处罚;如乙方人员有严重违规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时予以清退另安排人员进场,否则,甲方有权清退乙方出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1委派 同志为项目代表,委派 同志为现场代表;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文明施工,杜绝安全、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到工完料尽,严禁烟火,对工人应进行培训、教育,做好上岗前的交底工作;③开工前向甲方提供一份具体的施工进度表和材料计划;④按照甲方项目经理部的要求提供施工人员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并按规定办理出入证等相关手续和缴纳相应费用;⑤开工后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精心组织施工;⑥不得有损害甲方企业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工期延误

如遇下列情况,乙方应就延误工期的内容及原因在24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报告,经甲方书面同意才可顺延。

①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电连续8小时累计超过24小时的停工;

②由于甲方自身原因致使设计图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乙方而影响关键线路上施工的实施;

工期顺延应具有甲方书面认可并确认的签证单。

第十五条、违约及处理办法:

①工期: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则工期相应顺延;如系乙方原因造成总工期,则乙方每延期一天按本合同结算总价的3%赔偿甲方;如系乙方原因造成节点工期拖延,则乙方每延期一天按¥5000元赔偿甲方。②质量:乙方承包项目质量如未能达到本合同要求,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要求,并按本合同结算总价的10%赔偿甲方。③文明、标准化施工:乙方严格按照文明、标准化施工管理要求组织施工,确保达到“市级文明工地”的文明施工标准。如达不到标准按本合同结算总价的3%赔偿甲方。④乙方应严格控制施工中材料损耗量(钢筋损耗小于1%;模板损耗小于1%),乙方如达不到标准,超出损耗部分按市场价值赔偿甲方。⑤其它:除甲方和业主原因外,造成施工合同无法履行或乙方中途退场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照乙方已完工程价款的70%结付给乙方,剩余价款作为赔偿甲方的损失,不足的乙方另据实赔偿。

第十六条、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施工图、施工方案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抵触,均以本合同为准。未尽事宜,双方另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抵触,以补充合同为准。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甲方执 三 份,乙方执 一 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双方严格执行。工程完工,双方结清价款之后本合同及补充合同自行失效(除保修条款)。

第十八条、其他条款

①本工程如有部分分项工程采用固定泵浇捣,则因此而发生的接管、拆管、清洗泵管的人工按现场点工签证处理;②乙方针对本项目施工进度较紧特点,应按照项目进度和质量要求,合理安排劳动力;对可能造成的工种窝工和间断施工引起的劳动力频繁进出场情况,甲方已综合考虑在合同综合单价内,故不再予以乙方任何形式的补贴;③乙方项目经理必须保证每周不少于6天常驻工地,按时参加各项现场生产会议,缺席按每次500元予以处罚;④乙方应接受甲方临时增加的非本合同范围内的工作量,相同工作内容的单价按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的双方另行协商;⑤乙方不得将本分包工程再次转包,否则甲方将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10%予以处罚乙方;情形严重的,甲方有权勒令其退场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⑥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 4

的各期工程款后应优先安排支付工人工资,若有发生乙方拖欠工人工资导致甲方被追索时,甲方在根据行政、司法及仲裁裁决先行支付工人工资及有关费用后,除向乙方追索上述代付款项外,另按代付款项的2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甲方从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回。⑦甲乙双方同意,一旦甲方与总包方签订的合同终止(不论任何原因),则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已不复存在,因此,本合同亦同时终止。⑧分项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单、施工任务单、点工签证单、工程变更签证单、工期签证单、及现场各类经济和工期签证等,乙方需凭本合同甲方委派的现场代表和施工管理人员共同签发,并经本合同甲方委派的项目代表确认。以上所有凭证、依据不因甲方委派的项目代表的签字或项经部的盖章而排斥、抵抗甲方市场经营部对上述凭证、依据的正确调整。⑨本合同如果与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有相悖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九条、附件

1、附件(一)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2、附件(二)文明施工、标准化施工管理协议

3、附件(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4、附件(四)工程价格表

5、附件(五)四证复印件

发包商:上海磊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商:

发包商地址:上海市尚文路185号B幢9楼 承包商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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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09年 月 日

签约地点:上海市尚文路185号B幢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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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商: 上海磊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商: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临港重装备区工程项目;2、工程地点:临港重装备区;3、工程内容:临港重装备区工程项目土建劳务工程;4、结构层次: ;5、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原有 平方米)。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 20xx年10月28日起开工至 20xx年5月27日完工。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乙方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依据工程总造价足额配备:500万元以下配备1人,500-1000万元配备2人,1000万元以上配备不少于3人并单独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5、乙方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证、特种作业人员和一线工人安全生产培训证及身份证进行审核备案,并将复印件上报甲方。

6、乙方在工程开工前须向甲方交纳安全生产抵押金工程总造价的5%,可在工程预付款或第一次工程款中扣除,工程结束后返还。

7、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以上两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8、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9、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对所有进场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并备案,杜绝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进出施工现场。乙方必须勇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0、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为项目负责人,指派 同志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为项目负责人,指派 同志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联系、检查监督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11、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地方和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该认真整改。

12、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13、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4、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有擅自使用方负责。

15、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6、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 6

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7、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

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 “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8、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

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9、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

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有肇事者单位负责。

20、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

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21、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

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22、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股)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23、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双方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双方责任造成对

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地方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因乙方主要原因造成的重伤事故,将清退出场;发生一起因乙方主要原因造成的死亡事故,将从

公司合格分包方名录中清除,合同自动解除。

25-其他末尽事宜。

(1) 乙方指派的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乙方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2)乙方必须在开工前向甲方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合同总价的5%),但不低于 10000元;实行预付款的,甲方可在工程预付款中扣除,工程结束后返还。

(2)

(3)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因乙方主要原因造成的重伤事故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甲方有权全部扣除该安全生产保证金,并由对乙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乙方必须即时整改;乙方未即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将依据国家、业主和甲方有关规定乙方承担政府、业主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商业处罚。 进行处罚,罚金不得从安全生产保证金内扣除。罚款事由以甲方现场数码相机拍摄的数码相片为依据。

(4) 乙方在编制施工方案的同时,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及控制,整理成挡案交甲方备案。开工前

由乙方负责人对现场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名报甲方备案。

(5) 甲乙双方必须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体系有效运行。

26、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不同则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27、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

及有关部门各一份备案。

28、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上海磊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尚文路185号B栋9楼 地址:

电话:63775555 电话:

日 期: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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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文明施工、标准化施工管理协议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搞好安全生产,树立工地新形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并作为甲、乙双方为共同创建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准则。

一、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1、甲方根据市政府和建设部有关要求,并根据组织设计要求负责具体实施,为乙方创造文明施工及安全作业环境。

2、甲方应将文明、标准化施工有关要求向乙方及时进行传达及交底,督促和检查乙方具体实施情况。

3、甲方应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建设的管理水平。

4、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甲方向乙方收取搞好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建设保证金(根据项目及分项工程情况暂定收费5000元),待项目或分项结束后,根据文明工地和标准化工作考核登记表考核情况,退回保证金或部份保证金)。

二、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施工标准化施工管理工作细则,并认真加以实施。

2、教育本单位职工,搞好宿舍卫生管理,保持公共设施的完好及生活区域、施工区域的环境卫生与整改,禁止家属及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3、教育本单位职工不得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保持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装置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通知甲方进行处理。

4、乙方应自觉向甲方缴纳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保证金,待分项工程结束或工程竣工后根据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考核情况,领回保证金或部分保证金。

三、甲方对乙方工地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

1、甲方项目部(安全)进行检查,并按建设部考分标准进行标准化工地考核,并开整改通知费。

2、甲方项目部(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对文明工地建设进行检查,并按上海文明工地卫生、文明建设进行考核打分,并开整改通知书。

3、乙方在接整改通知单后应立即整改,以确保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建设。

4、乙方因管理不善或整改不力,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教育、罚款、清退。

四、乙方日常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落实。甲方项目部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检查、罚款、考核、保证金管理等由甲方项目部实施。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上海磊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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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商(全称):上海磊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甲方)

承包商(全称): (乙方)

发包商、承包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临港重装备区工程项目土建劳务工程”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商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 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无 年;

7、 油漆及涂装:按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8、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无

8、 双方根据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临港重装备区工程项目土建劳务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经浦东新区质监

站竣工验收备案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商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商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属于承包商责任的,由发包商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商重新交付。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商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商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商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商、承包商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公章):上海磊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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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工 程 价 格 表

甲方(公章):上海磊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

20xx年

10 委托代理人: 月 日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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