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厂房施工合同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承包范围和内容:(详见工程附件图);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它:__________
四、工程造价:_______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______(万元),安装:__________(万元)。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 月______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2. 月______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压器(包括水表、配电板),应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拆迁障碍物的资料。 3.本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提交建筑许可证。
二、承包方: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工期为______天(日历天),自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验收。
二、开工前______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由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也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发包方派驻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3.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质量监督站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5.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6.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第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
一、由发包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的实物或指标(详见附表二);
二、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
三、发包方供应、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
四、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执行。
一、本合同签订后_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_____%备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_
二、1.承包方的工程进度完成全部屋架部份焊接后必须在____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______%;2. 承包方的工程进度完成全部檩条焊接后必须在____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______%;3承包方的工程进度完成全部瓦面部份安装完成后必须在____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______%。
三、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待保修期满连本息(财政拨款不计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四、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五、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六、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双方认可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三、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采取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四、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承包方才予实施。
第八条 工程验收
一、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发包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包方方可使用。
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合同中第九条关于建设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奖罚规定偿付逾期罚款。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四、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______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承包方赔偿金。
第十条 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项方式解决:
一、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同附件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方报送经办银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必须办理鉴(公)证的合同,送建筑的所在地工商、公证部门办理鉴(公)证。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需办理鉴(公)证的,自办毕鉴(公)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 承包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
长沙锐信现代药机制造有限公司长沙研发基地四联厂房钢结构厂房工程承包合同书
甲方:长沙锐信现代药机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中铁十八局集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长沙锐信现代药机制造有限公司长沙研发基地四联厂房钢结构厂房
工程地点:湖南省长沙市
工程内容:长沙锐信现代药机制造有限公司长沙研发基地四联厂房钢结构厂房项目,其结构形式为单层门式结构、局部二层、18m四连跨、柱距为6m、柱顶标高为96m,建筑面积为5184m²。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乙方承担甲方钢结构厂房(±0.000米以上,含门窗,不包含装饰、装修、水、电暖、防火等内容)的设计、制作、运输及安装。
乙方不得将上述工程任何一部分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进厂之日起
竣工日期: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进厂之日起 天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第四条:质量标准
乙方在钢结构厂房设计、制作、运输、安装及保修中,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等钢结构工程的国家标准和规范,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工程质量达到国家优良的标准。
(2) 钢结构工程所使用的钢材、焊接材料、铆钉、螺栓、涂料等全部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其中:a. 主钢结构及行车梁(不含天车及轨道)材质均为Q345B,产地为首钢或鞍钢,抛丸除锈,除锈等级为Sa2级,两道防锈底漆,高强螺栓为天津标三厂免检产品。
b. 次结构材质均为Q235B,产地首钢或鞍钢,抛丸除锈,除锈等级为Sa2级,两道防锈底漆,高强螺栓为天津标三厂免检产品。
c. 屋面、墙面部分:屋面、墙面外板采用韩国产镀铝锌彩板,厚度0.5mm(使用寿命达50年以上),屋内板采用韩国产镀锌彩板,厚度0.4mm。
d. 保温层设置:主车间、办公楼屋面、墙面厚度100mm的聚苯板,仓库屋面、墙面为厚度50mm的聚苯板。
e. 密封胶:屋面采用进口道康宁密封胶,窗口采用玻璃密封胶。
f. 自攻钉:采用江苏合资厂生产自攻自钻型自攻螺钉,适合多风弱震区。
(3) 本工程钢结构厂房的设计使用寿命大于50年。
第五条:设计
乙方负责钢结构厂房的设计,应满足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出具八套详细的设计图纸,设计图纸包括钢结构厂房±0.000米以上钢结构施工图纸、材料清册,并向甲方及设计院提供钢结构厂房基础柱脚反力图、地脚螺栓平面布置图纸(以下同)。其中,钢结构厂房施工图纸应包括外观总体设计和详细的施工设计,材料清册应包括所有施工材料的品种 、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生产时间和地点(注:不含装饰、装修图纸、水、电暖、土建、防火等项图纸)。
乙方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施工场地的地质情况、钢结构厂房的抗震性能以及抗恶劣气象条件的能力。
乙方的设计图纸,需经甲方及设计院设计审查,待设计院确认盖章后方可下料加工;如果甲方审查不合格,乙方应重新设计或者进行修改,直至甲方审查合格为止,增加的设计工作量,乙方自行负责。
在设计结束后,如果甲方另有要求,乙方还应根据甲方要求作出设计变更。
第六条:钢结构厂房的制作
乙方应按照甲方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进行钢结构厂房的制作,实际施工中所用材料应与本合同第五条材料清册对应一致,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齐全的材质检测报告、产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等资料,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如果甲方现场验收不合格,视乙方违约,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且必须对不合格材料进行更换,直至甲方验收合格为止。
第七条:钢结构厂房的安装
乙方负责钢结构厂房、办公楼及库房的安装,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接受甲方和工程监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程竣工后,甲方进行验收。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如果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发生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直至符合规定标准和甲方要求。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分为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1) 阶段性验收,由甲方和工程监理部门按照国家该类工程施工有关规定进行,乙方给予配合。
(2) 竣工验收,乙方施工结束后十日内,应报请甲方进行工程验收,按照甲方和工程监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竣工资料。工程验收时,以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质量标准及本合同其他条款、设计图纸、材料清册作为依据。在竣工验收时,如果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上述依据要求,甲乙双方履行竣工验收手续;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工程内容尚未完成,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无偿修理、返工、改建或者补建,直至符合上述依据,再由甲方进行验收,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运输和储存
乙方负责钢结构厂房材料的运输,施工材料、工器具运抵施工现场后,甲方提供必要的产地,乙方自行保管、储存。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如果发生材料、工器具丢失、损坏,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保修
乙方承担的钢结构厂房,乙方负责保修。
自甲方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第一年为免费保修期,屋面防水部分免费保修期为三年,在上述免费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免费维修,不收取任何费用。免费保修期结束以后,乙方继续负责保修50年,收取维修材料费,不收人工费。
本工程钢结构厂房验收以后至设计使用寿命终止前的时间内,乙方仍然承担对本工程质量的保证责任,在甲方对钢结构厂房使用以后,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人生和财产损害,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总金额:
(小写)
支付方式:
(1) 合同签定后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预付款。
(2) 自乙方所作出的设计图纸(含材料清册)经甲方审查通过后十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25%。
(3) 乙方将工程所需的主钢架等施工材料运抵甲方施工现场,甲方核查、验收无误后十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
(4) 乙方将工程的主钢结构安装完毕,甲方及工程监理部门验收合格,且彩板全部晕抵甲方施工现场,甲方核查、验收无误后十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
(5) 乙方施工结束后,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6) 合同总金额余下的5%做为质量保证金,自甲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未发生质量问题,则自甲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的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
(7) 若发生设计变更按照材料清册所列价格,在合同总金额中相应增减。
第十二条:甲方责任
(1) 负责施工场地平整和厂房、办公楼及库房基础施工,并将施工所需水、电接至施工现场,保证施工需要,但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为乙方施工人员提供临时住宿条件,乙方施工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用自理。
(3) 向乙方提供施工产地的工程地址资料。
(4) 在乙方施工过程汇总,甲方派出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隐蔽工程,如果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整改。
(5) 乙方施工结束后,甲方进行竣工验收。
(6) 乙方达到本合同各条款约定时,甲方按照本合共约定付款。如工程款未能如期向乙方支付,则工期顺延。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 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工作,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质量标准以及设计图纸的要求,工程竣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钢结构厂房的竣工条件和甲方的要求。工程达不到上述要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接受甲方监督,如果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甲方要求,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无偿修理回者返工、改建,直至符合质量标准和甲方要求。由于质量问题造成工期延误,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 向甲方提供详细的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件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实验报告。
(4) 本合同签定后7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及设计院提供柱脚板反力图及地脚螺栓平面布置图;合同签定后15日内向甲方及设计院提供钢结构设计图纸,需经甲方及设计院审查合格,如审查不合格,乙方应重新设计或者进行修改,直至甲方审查合格为止。工程完工后,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
(5) 对竣工交付使用的钢结构厂房实行保修,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
(6)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发生人身和财产损害,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
(7) 乙方应遵守有关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竣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要求。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视为违约。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三条的规定,视为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交付违约金,每发生一起违约行为,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违约方应无条件履行本合同。
(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关于工期的规定,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在上述第一款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基础上,从延误的第六天起,每增加一天,需另外增加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
(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较大,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时,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为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等双方认为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工期延误,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合同工期相应顺延。但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及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应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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