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万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浙江万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所: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解放西路205号

第三条 公司由浙江省长兴万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兴万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工会..周韵华..陆宏辉.李进祥.孙云彪.陈国红.蒋庆南.杨建平.周兴南.朱发根.黄永谊.周德燕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的有关部

门监督。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汽车货运..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为壹仟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

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九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浙江省长兴万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占5%。

浙江省长兴万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工会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65.6万元,占6.56%;

周韵华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456.4万元,占45.64%;

陆宏辉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130万元,占13%;

李进祥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20万元,占2%;

孙云彪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20万元,占2%;

陈国红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30万元,占3%;

蒋庆南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20万元,占2%;

杨建平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70万无,占7%;

周兴南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55万元,占5.5%;

朱发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38万元,占3.8%;

黄永谊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25万元,占2.5%;

周德燕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20万元,占2%;

第十条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红利;

(五)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爱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

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

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

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拟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对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的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届期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议;

(三) 执行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所文印唭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内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是公司内部监督人员,董事会成员.经理.财务负责人

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

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报告;

(五) 提名公司部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二月十五日前交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列入公司

法定公益金。

第三十二条 劳动用式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章程修订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

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六条 公司解散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各方 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有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十六份,股东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二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浙江省长兴万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章)

长兴万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公章)

吴新荣 签字.(盖章) 成松明 签字(.盖章)

周韵华 签字(.盖章) 孙云彪 签字(盖章)

杨建平 签字.(盖章) 李进祥 签字.(盖章)

蒋庆南 签字.(盖章) 陈国红 签字(.盖章)

黄永谊 签字.(盖章) 周兴南 签字(.盖章) 周德燕 签字.(盖章) 朱发根 签字.(盖章)

陆宏辉 签字.(盖章)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第二篇:运输有限公司章程

运输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

公司减少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注:一人有

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监定

事高

、级

高管

级理

管人

理员

人的

员报

,酬

决事

事、

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对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所做出的以上的决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担任,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

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决定;

(二)执行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十一)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十条 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

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两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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