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条文英文版本

常用法律条文英文版本|法律英语

1.Divine’s punishments, though slow, are always sure.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2.An act is not a crime unless the law says it is one.

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

3.This contract is made of one original and two duplicate originals, all of which are of the same effect.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4. The law does not concern itself about family trifles.

法律难断家务事。

5.This document is legally binding.

该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6. This law is in abeyance.

此法暂缓执行。

7. This law has become a dead letter.

此法已成为一纸空文。

8. This law will go into effect on the day of its promulgation.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 The court dismissed the action.

法院驳回诉讼。

10. The court ordered the case to be retried.

法院命令重审此案。.

11.Giving the killer what he deserves.

予杀人者以应得之罪。

12. Hate the sin but not the sinner.

可恨的是罪行而非罪人。

13.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每个人都享有言论自由。

14. Everyone is equal before the law.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5. First in time, first in right.

先在权利优先。

16. No rights can rest on one person without a corresponding duty resting on some other person or persons.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17. In most civil contexts it does not matter whether negligence is “gross” or “slight”.

在多数民事事项环境中,过失行为是否“严重”或“轻微”并不关紧要。

18. Traditionally, firm referred to a partnership, as opposed to a company.

按惯例,firm是指合伙企业,与公司相对。

19.A transaction between two parties ought not to operate to the disadvantage of a third.

合约不约束第三人。

20. An acceptance once given cannot be revoked unless the offeror consents.

除非要约人同意,承诺一经做出即不得撤回。

21. A contract may be modified if th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以变更合同。

22. Any amendments to this contrac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only by a written agreement by Party A and Party B.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方能生效。

23. Any annex is the integral part of this contract.

本合同一切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4. Any departure from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 must be advised in writing.

任何与合同条款相背离的地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25. Any failure by a party to carry out all or part of hi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shall be considered as a substantial breach.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义务均应被视为是根本违约。

26. Any party has no right to terminate this contract without another party’s agreement.

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任何当事人均无权终止本合同。

27.Examples of void contracts are those entered as a result of misrepresentation, duress or undue influence.

因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28. If any of the above-mentioned clauses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following additional clauses, the latter to be taken as authentic.

以上任何条款如与下列附加条款相抵触,以下列附加条款为准。

29. If there are provisions as otherwise stated in respect to contracts in other laws, such provisions shall be followed.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应依照这些规定。

30.No consideration, no contract.

合同无对价不成立。

31. Other special terms will be listed bellows.

甲、乙双方如有特殊约定将在下列另行约定。

32. Party A and B have reached an agreement through friendly consultation to conclude the following contract.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33. Parties hereto may revise or supplement through negotiation matters not mentioned herein.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修订或补充。

34. The parties may dissolve the contract upon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5. Counsel must not lead the witness.

律师不得诱导证人。

36. The jury returned a verdict of guilty, and the judge will pass sentence next week.

陪审团裁定有罪,法官将于下周判刑。

37. The jury was unable to reach a unanimous decision.

陪审团未能达成意见一致的裁决。

38.Judgment was entered for the plaintiff.

判决原告胜诉。

39. Now the court is in session.

现在开庭。

40. Order in the court.

法庭内保持肃静。

41. objection -反对 objection overruled--反对驳回

法律英语术语的分类及常用术语

法律英语专门术语是用来准确表达特有的法律概念的专门用语。这类专门用语既有和其它各类术语相同的共性,也有其自己特有的个性。根据意义结构或语义范围,这类专门用语可分为常用术语、排他性专门涵义术语、专门法律术语和借用术语四种形式。

1.常用术语 法律英语常用术语有两种概念:第一,不明确表示特定的法律概念,语域比较广,既常用于法律语言中,也是社会日常生活各方面不可缺少的词语,在两种语域中无语义差别,而且通俗易懂。例如:conduct(行为),write(签字),witness(证明),goods(商品),individual(个人),sum(总额),signing(签署),insurance(保险),gambling(赌博),rule(规则),marriage(婚姻),divorce(离婚)等等。第二,表示特定的法律概念,但是随着应用范围的扩大和全民词汇发生密切联系而经常互相交换与影响,结果由原来只有法律工作者知晓的术语扩伸到全民词汇领域中。例如:law(法律),lawyer(律师),debt(债务),murder(谋杀),crime(罪行),prison(监狱),court(法庭),contract(合同),police(警察),will(遗嘱),fine(罚款),punishment(惩罚),sentence(判决),judgement(审判),robbery(抢劫),theft(偷窃)等等。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制的发展,这类术语全民化的数量会不断加大。法律英语常用术语由于法律和全民通用,所以其最大特点就是常用性及适用场合广。据此,这类术语一般文体信息较少,具有中性文体意义效果。另外由于这类术语都是常用词,所以其构词能力较强,如law lawful和lawyer, crime criminal, contract contractual,而且有的具有多义性,应用时要注意词形变化和语境。

2.排他性专门涵义术语 这种术语指排斥与法律概念无任何联系的一般涵义而保留特定的法律专门涵义的法律专门用语。这类术语有两种涵义:一是法律方面的;二是普通意义方面的。由于两种涵义截然不同,所以必须通过排斥与法律无关的普通涵义才能明晰地揭示特定的法律专门涵义。这类术语的多义现象主要是由于词义范围在历史演变中扩大或缩小而产生的。据此,可将其分为两类形式:1词义外延术语:许多专门创造的法律专门术语由于词义从原先表示的单一概念扩大到表达外延较宽广的概念而越出其使用范围,渗透到日常生活中,例如alibi是一个法律专门术语,意为“不在犯罪现场”,现在词义已扩大为“借口,托辞”,甚至还转化为动词“为…辩解”。再试看以下词义外延的例子:法律专门术语外延词义statute法令,成文法(公司、学校等的)章程,条例jury陪审团(竞赛时)评奖团code法典、法规密码,电码plead辩护恳求guilt有罪内疚2词义缩小产生的术语:与1类相反,许多法律专门术语不是专门创造的,而是由于全民的原始词义外延缩小从日常生活转用到了法律方面形成的,即在原有含有一般词义的旧词基础上赋予其表示法律概念的新义。例如日常生活用词box表示“盒,箱”之义,现在已具有法律涵义,成为法律专门术语,表示“证人席,陪审席”。再试看由于词义缩小形成的法律专门术语的例子:一般词汇词义缩小产生的术语parole(俘虏)宣誓假释complaint报怨控告,起诉exhibit展览证据,特征deed行为契约suit请求,恳求;(一套)衣服起诉;诉讼,讼案排他性专门涵义术语由于表示法律概念专门,使用频率高,所以构成法律英语专门术语的主体部分。这类术语虽然从词形看许多都是常用词,但是在语义方面由于它是由一般词义和法律专门涵义两类不同语义内容构成,所以一般只有精通法律英语的法律工作者才

能懂得术语所揭示的特定法律概念,而多数人一般只了解其一般涵义。法律英语用词的最大特点就是准确。这类术语有一词多义的特点,所以在实际应用中切不能望词生义,而是一定要借助语境正确理解,以免误用。例如apology除了常用词义“道歉”外还有“辩护”之义。在He delivered a lengthy apology一句中由于缺少必要的语境无法断定apology的指称意义。如果有了语境,比如在法庭上或者在日常生活中,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3.专门法律术语 这类术语因为符合术语的单义性、准确性和所表达的概念严格分化三个根本特征,所以是严格意义上的标准术语。这三个根本特征是术语和非术语的分界线,具备者为术语,不具备者为非术语。单义性要求专门法律术语必须名称单一,指称意义单一,两者完全一致以产生严格定义。例如: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recidivism(累犯),bigamy(重婚罪),homicide(杀人者),affray(在公共场所斗殴罪)等就具备这些特征。这些术语名称和指称意义均单一,定义很严格,除defendant有形容词转化外甚至无词类变化。单义性的实际意义在于它可有效地防止误解,即使在较小的语境中也是如此。例如在前面提到的He delivered a lengthy apology一句中,如果apology为单义就不会发生意义无法断定现象。上述例子表明了单义性的重要性,然而许多法律英语术语却不能符合这一条件。一是由于它们同时具有法律意义和一般意义,从而形成了的多义,这一点前面已有论述,在此不多赘述。二是由于专门法律术语的定义下得过多而在术语本身内部形成了多义。例如libel就表示两种法律概念,第一种就有“诽谤、诽谤罪、文字诽谤、书面诽谤”四种释义,第二种和上面概念截然不同,表示“原告的诉状”;lexmercatoria据查就有“商法、商事法、习惯商法、商业习惯法、商人法律、商人习惯法”六种释义。单义性与准确性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专门法律术语在自己的范围内释义如此不统一不仅破坏了单义性,而且还破坏了准确性,结果往往造成理解上的极大困难,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据此,逐步使法律术语释义统一、精确、明晰是整理审订术语应加以解决的首要问题。专门法律术语所表达的概念严格分化表明,这类术语不包含感情色彩,一般只适用于法律或与其有密切联系的语域中。严肃的法律要用严肃的语体,严肃的语体要用严谨精密的专门法律术语体现,法律英语语体严肃庄重的特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此。

4.借用术语 随着政治、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法律调整的内容越来越多,门类的划分也日趋细密,目前已发展成为一个体系庞大、门类众多、结构严密的学科。一些新的法律分支学科和边缘学科应运而生,相关领域内的专门术语大量涌入法律英语专门术语, 其中许多术语已站稳脚跟,占有非常固定的一席之地。例如:sadism(性虐待狂)源自心理学,abortion(堕胎)源自医学,artistic work(艺术作品)源自艺术,continental shelf(大陆架)源自地理学,heredity(遗传)源自生物学,ratio(比率)源自数学,incest(乱伦罪)源自社会学,monogamy(一夫一妻制)源自人口学,tariff(关税)源自经济学,average(海损)源自运输,claims(索赔)源自对外贸易,life insurance(人寿保险)源自保险等等。借用术语来源之广,数量之大是很难估计的。由于观点的不同,究竟哪些术语应真正进入法律术语行列是不能绝对化的。但是,随着法律调整内容的扩大,在传统公认的借用术语基础上,更多的借用术语进入法律术语是一种必然趋势。本节所述四种法律英语专门术语彼此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它们

之间有特定的语义联系,构成独特的有规律的术语体系,所以,应该全面地看待其鲜明的体系性,切不可将其孤立化。

 

第二篇:工作中常用法律条文

工作中常用法律条文

商标侵权相关法律:

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 1

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十万元以下。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不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以非法经营额零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二万元的,并处以非法经营额零点五倍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危害后果较轻,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达超过二万元不超过三 2

万元的,并处以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一定危害后果,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超过三万元的,并处以非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后果较重、被侵权人损失严重,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食品安全相关: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3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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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企业年检相关法律条文: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违反企业年检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属于公司的,按本《执行标准》第十条第一款执行。

(二)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

1.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不超过一个月的,并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2.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二个月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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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超过二个月的,或造成较大损害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不按规定接受年检且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

1.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不超过一个月的,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2.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二个月的,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超过二个月的,或者虽不足前述时限但有其他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相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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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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