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抵押反担保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抵押反担保合同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抵押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同意为借款人          与贷款人   签订的借款额为        元整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提供保证担保,乙方愿向甲方提供财产抵押和连带责任保证,作为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反担保。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甲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号)约定的并由甲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或承兑等,担保贷款额为          万元整。

第二条   抵押期限

《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二年。

第三条  反担保的方式和范围

3.1乙方除提供抵押反担保外,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责任。

3.2乙方提供担保的范围:为甲方根据《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号)的约定应贷款人要求代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滞纳金等。

3.3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四条  抵押物

4.1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4.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价值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4.3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乙方交予甲方保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2抵押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3借款人按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甲、乙双方在《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十五日内向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本合同即行终止。

5.4以上各项登记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乙方占管。乙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甲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6.2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用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第七条  保险

7.1 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应当在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其他相关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贷款本息。

7.2 乙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甲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

7.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存于甲方指定账户,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8.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1.1借款方违反主合同约定,未全面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的;

8.1.2贷款方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而借款方未清偿全部债务的;

8.1.3经过评估证明借款方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8.1.4还款期到期前任何时间内,已经证明借款方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其他偿债办法;

8.1.5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代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后7天内,未受借款方清偿的;

8.1.6甲方请求借款方、乙方提供补充反担保,借款方、乙方没有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充反担保;

8.1.7抵押物的价值减少,借款方、乙方没有提供有效和充实的补充反担保;

8.1.8乙方未经抵甲方同意擅自重复设定抵押;

8.1.9借款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经营能力、商业信誉的情形;

8.1.10出现甲方难以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8.2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依法处分抵押物:

8.2.1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

8.2.2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各方继续追偿;

8.2.3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能依约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且甲方依据贷款人要求代偿后,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责任。

9.2 甲方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清偿:

9.2.1 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9.2.2 扣除处分抵押物房产应交的各种税费;

9.2.3支付甲方应付的与《委托担保合同》相关的一切费用和利息;

9.2.4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偿还甲方代偿金额、占用费及相关费用时,甲方仍有权向借款人、抵押人追索欠款。

9.3 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乙方。

9.4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审查,对抵押物进行例行检查。

9.5 甲方有权向借款人收取评审费、担保费、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或质押;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否则转让行为无效;乙方出租抵押物的,应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以抵押物馈赠第三人时应书面通知甲方,征得同意后并向甲方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

10.2 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的其他担保。

10.3 乙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以获赔偿的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10.4 因国家建设需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乙方应当将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借款,解除本合同;或将所获得的补偿金收益继续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10.5 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或出现其他变化,乙方应在事发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0.6 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等的费用。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实现抵押权,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和其他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11.2 本合同独立与《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不因其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无效,乙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

11.3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乙方应保证自己为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合法的所有者,乙方同时保证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乙方还应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使用权瑕疵。

12.2 如乙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合同义务,导致甲方不能顺利实现抵押权的,应向甲方承担《借款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依照《担保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13.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 乙方保证签订本合同是在对《借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充分了解并完全理解的基础上,出于完全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               

13.6 甲、乙双方执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或纠纷而引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3.7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共同向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手续,双方同意由该公证处赋予本合同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附件

14.1《抵押物清单》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物清单(房屋)

 

第二篇:抵押反担保合同样本

抵押反担保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债 务 人):

丙方(抵 押 人): 根据乙方与 银行签订的 (编

号)《 》,以及甲方与 银行签订的 (编号)《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乙方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以下简称抵押物)就 (编号)《保证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抵押物事项

1.1 丙方提供抵押的房屋之所有权证号 ,该房屋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以下简称房屋)。

1.2 丙方将房屋抵押给甲方时,该房屋所分摊或占用范围内的土

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给甲方。

第二条、抵押物的价值确定及抵押反担保价值确定

2.1经 评估公司评估, 房屋的评估值分别为 ,合计评估价值为 万元,甲、乙、丙三方商定房屋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万元。

2.2乙方借款金额 万元,甲方为乙方担保金额 万元,履债期限为 年 月 日

- 1 -

至 年 月 日。丙方就保证合同金额中的 万元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

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3.1 本合同签署前,甲、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

3.2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丙双方负责到有关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4.1 上述 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贷款(或支付的票款)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4.2 上述 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3 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

第五条、丙方的义务

5.1丙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单证由甲方代为保管。

5.2抵押期间,抵押物若发生灭失、毁损或被征用等情况时,丙方应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甲方(抵押物发生被征用的情况时应自收到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甲方),且因此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仍应作为抵押财产,由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丙方不得动用。

5.3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5.4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擅自出借、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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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抵押期间,丙方负责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5.6丙方保证对抵押物享有合法、完全、有效的所有权,并且抵押物不存在共有、争议、抵押、担保、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情况。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应按房屋之抵押价值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6.2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价值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且可以向其主张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6.3除本条前两款外,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任何一项义务与责任的,应按房屋之抵押价值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可累计计算),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4丙方违约时,乙方就该违约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乙方违约的,或者丙方发生破产、清算、涉及重大仲裁、诉讼等情形的,甲方可提前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丙双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或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通知

9.1甲方对丙方的任何通知应当按照下列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

- 3 -

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丙方日期。

地址:

9.2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提前两天书面通知甲方。

9.3若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

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丙方日期。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

院管辖。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2.1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

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若丙方或乙方为自然人时,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丙方或乙方签字后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房屋登记部

门留存一份。

12.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不论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丙方)签

订的其他反担保合同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请乙、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

的理解,并应乙、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 4 - 邮编: 传真: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见:

附件一:抵押物清单

- 5 - 年 月 日

抵押反担保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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