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甲方: (质权人) 乙方: (出质人)

为保障甲方与 签署的银行承兑协议(编号:CZT20111224)项下主债权的实现,甲方与乙方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号: ),双方就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上述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且乙方对甲方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的登记内容已确认无误;在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时,甲方仍依据本协议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二、在主债权存续期间内,甲方有权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登记。

三、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乙方同意由甲方办理变更登记。

四、乙方如果对甲方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内容存有异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要求甲方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双方不能达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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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时,乙方可以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异议登记。

五、乙方应告知甲方自质押登记起过去四个月之内曾有效的全部法定注册名称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并向甲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或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乙方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办理变更登记。乙方因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或因乙方未及时告知甲方其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事实导致登记失效的,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根据人民银行要求由甲方代缴。

七、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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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127、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文本编码:CMBC-HT127(2007)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适用于单位或自然人作为出质人与质权人

就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相关事项时签署)

编号:

出 质 人: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以下简称“甲方”)

账 号:

(出质人为自然人时请在法定代表人一栏处填写其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质 权 人: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鉴于甲方将编号为 《 》项下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乙方,甲乙双方已经签订了编号为 《 质押合同》。现甲乙双方就上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办理上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所有手续。

1 (以下简称“乙方”)

第2条 甲方保证对乙方办理上述登记手续提供相关的配合协助。

第3条 甲方确认:甲方已经告知乙方自质押登记起四个月之内所有有效的甲方名称,或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具体情况见附件)。否则,甲方应承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第4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5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及 各执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6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如甲方为自然人,由其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2

(盖章)

(签字或盖章)

附件:

出质人曾经有效的名称或身份证件号码情况

出质人(甲方)确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出质人现告知质权人:自办理双方已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起过去四个月之内,出质人所有有效的名称及/或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如下:

127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注:此页请出质人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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