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函 ××银行:
公司系我公司的长期债权人,现向
贵行贷款 万元,借款合同编号
为 。该债权人以其在我公司的应
收帐款作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为 (本承诺函为该质押合同附件),为确保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的
按期履行,我公司同意并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承诺在 年 月 日之前,该债权
人在我公司的应收帐款不低于 万元(大
写 )。
二、我公司承诺在向该公司支付款项时,全额以转账形式支
付其在贵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上,户
名: ,帐
号: 。
三、我公司承诺,若该债权人在贵行的贷款到期之日未能按
期偿还,我公司于三日以内将该债权人在我公司的不低于上述贷
款本息余额的应收帐款全额划至其在贵行开立的上述指定账户
内,以用于该债权人偿还其在贵行的贷款本息余额。
四、我公司承诺:每日向贵行提供该债权人在我公司的应收
帐款余额情况。
五、我公司承诺上述应收帐款不存在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
于抵销权等等。
特此承诺。
承诺人:
××银行:
兹有我单位债权人 ,长期向我单位供货,供货量为 万元,截止 年 月 日我单位应付该债权人的款项为 万元(大写 )。
现向贵行推荐该债权人在你行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
(公章)
年日
编号 年 字 号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出质人:
质权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出质人(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质权人(下称乙方):山东齐鲁八达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6号楼4-601-08室
法定代表人:汤文俊
联系方式:0531-88970000 邮政编码:250000
鉴于质权人与 (以下简称“债务人(即承兑申请人)”)签署的《委托
担保协议》,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担保协议”)、与承兑银行 (以下简称“债权人(即承兑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
号: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质权人为债务人(即承兑申请人)与债权人(即承兑银
行)将签订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
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 (以下简称:借款、债务)向承兑银行提供保证
担保。为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对 依法享有的应收账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作反担保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对 享有的应收账款作为反担保质押。双方经协议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反担保质押的债权为:甲方依法对 享有的应收账款金额人民
币大写 、期限 。(附详细清单及甲方应收账款有
效证明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权共作价人民币 万元整,担保债权金额为 万元整,
质押期限按 与乙方签订的 号委托担保协议的规
定履行。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 当 日内配合乙方提供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的资料与手续,由
乙方依法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完毕当日,乙方保管
登记机关出具的应收账款质押初始登记证明及修改码。在质押期间,甲方确保 仅以电
汇方式向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账户: )支付质押款项,甲方不擅自接收其以任何形式支付的质押款项。
第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提供担保、应收账款等)质物(包括但
不限于出质的股权、应收账款等,下同),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 银行
专项存储,存款单原件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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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
甲方被宣布解散、破产、失踪、死亡,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物或质权:
1) 主债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
2) 债务人(即承兑申请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 债务人(即承兑申请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
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九条 债务人(即承兑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全履行合同并有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贷款结清证
明的,反担保质押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依据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
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 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
受的损失。
3) 甲方因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他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给予赔偿。
4) 甲方或其担保的债务人(即承兑申请人)未按其与债权人(即承兑人)签订的主合同或协议的
约定履行还款/付款义务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向债权人(即承兑人)承担主合同或其他合同项
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即承兑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款项的担保责任,则甲方及其担保的债务人(即承兑申请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a) 向乙方支付因乙方承担担保责任而代偿的所有款项;
b) 甲方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乙方支付代偿款项的利息(从乙方实际向债权人
(即承兑人)支付代偿款项之日起计算至甲方实际偿还乙方上述款项之日止);
c) 甲方还应按乙方已支付代偿款项总额以每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即:违约金=乙
方已代偿的款项总额×1‰×乙方实际垫款天数)。
d) 债权人(即承兑人)对乙方采取诉讼或仲裁,或与乙方和解的过程中,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
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律师费依据乙方与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
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为准)应当由甲方承担。
e) 乙方因向甲方追偿代偿款项而产生的实现债权(追偿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
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律师费依据乙方与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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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为准)应当由甲方承担。
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追偿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地向乙方清偿全部代偿款项以及应付利息与违约
金。
如债务人(即承兑申请人)未按其与债权人(即承兑人)签订的上述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
付款义务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向债权人(即承兑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违反本担保合同约定的,乙方有
权要求甲方承担第一反担保责任。
如债务人(即承兑申请人)未按约履行其与债权人(即承兑人)签订的主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而使乙
方向债权人(即承兑人)承担担保责任,则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其违约事实及相关情况向金融机构、
监管部门、政府机关、新闻媒介、网络传媒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不限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甲方承
诺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担保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
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当乙方认为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可按以下第 (1)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终止
本担保合同按以下规定的方式生效:
甲方是自然人的,自甲方签字、按指模,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是企业法人的,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至主债务全部由债务人(即承兑申请人)履行完毕及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第十三条 附则
1.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委托人)、乙方(受托人)各执壹份,公证或见证或登记机关各执
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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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乙方已将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向甲方做了提示,并应甲方的要求在本协议中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甲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已做了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3.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以及向对方提出的要求均以书面形式按下列地址或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送达对方:
甲方: 乙方:
指定联系人: 指定联系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账户:
如甲、乙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该方应于变化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任何通知或要求按照上述联系方式发送,应视为在下述时间送达:
①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
②如为传真,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③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④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
任何文件或要求送达到对方的上述地址或对方的指定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甲方:(公章) 乙方:山东齐鲁八达担保有限公司(签章) (自然人指模):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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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财产清单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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