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工程合同范本(1)

合同编号:20111008

合 同 书

项 目 名 称:盘锦中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装饰工程发包方(甲方):盘锦中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盘锦市双台子区宏鼎钢艺装饰中心

日 期:

20xx年10月8

中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装饰工程合同

发包人(以下称甲方):盘锦中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承包人(以下称乙方):盘锦市双台子区宏鼎钢艺装饰中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盘锦中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装饰工程发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1 项目名称:盘锦中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装饰工程

1.2 工程地点:盘锦市经济开发区

2、工程范围及内容

2.1 外墙:办公楼外墙装饰(装饰内容同盘锦东跃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办公楼外墙)

2.2 室内:室内1—3层整体装修,工程内容见甲方提供图纸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其中石材、地砖、铝塑板、卫生间洁具、灯具、洛菲尔天花板、黑线龙骨、门锁、拉手由甲方提供)、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

4、工期

4.1 合同工期:60(陆拾)日历天

4.1.1 开工日期:甲方现场具备开工条件,由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为准。

4.1.2 竣工日期:甲方发出开工令后第60(陆拾)日历天。如施工过程中发生工期顺延,则竣工日期为甲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后第60(陆拾)日历天加签证顺延工期。

5、质量标准

按施工图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品级。

6、合同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此合同价不包括空调、消防、采暖部分部分工程造价。

7、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7.1 本合同中的条款,含附件《报价书》;

7.2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7.3 甲方发出的施工图纸及其它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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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8、适应标准及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QB1838-93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工艺规程》JGJ73-91

9、图纸

9.1 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施工图纸贰套,提供图纸的日期定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

9.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转给第三方。工程结束后作为乙方存档资料。

9.3 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竣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转借或转让给第三方,不得重复使用。

10、甲方

10.1 甲方驻地代表

10.1.1 甲方委派 (姓名) (电话)为甲方驻地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委派人员的调整和撤回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

10.1.2 甲方驻地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确有必要时,甲方驻地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驻地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驻地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驻地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2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驻地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驻地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驻地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驻地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驻地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2 甲方工作:甲方驻地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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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审批乙方所报的施工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

10.2.2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10.2.3 负责与监理、设计等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10.2.4 组织监理对乙方采购进场材料、施工(施工段)质量检查(抽查)和验收。 10.2.5 协助施工过程中乙方与其它施工单位交叉作业的协调工作。

10.2.6 提供施工所需的工作面,提前一天督促相关施工单位清理工作面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负责协助乙方施工用水、用电,提供一个总水源、电源接驳点,所发生水、电使用费由甲方负责。

10.2.7 以书面形式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的基准点和技术要求。

11、乙方

11.1 乙方代表(以下称项目经理)

11.1.1 乙方委派 (姓名) (电话)为项目经理,负责合同的履行。

11.1.2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驻地代表,甲方驻地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

11.1.3 项目经理按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甲方驻地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驻地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驻地代表递交有关报告。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11.2 乙方工作:乙方项目经理,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1.2.1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和进度报告。

11.2.2 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说明文件和国家、行业、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技术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驻地代表和甲方驻地代表委派人员的监督。

11.2.3 不得转包、分包或肢解分包本工程。

11.2.4 乙方对乙方所采购的所有进场材料的质量负责,负责所采购主材的合格证、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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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负责施工期间及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的乙方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半成品和成品的保护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施工期间若乙方给甲方或第三方的成品、半成品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2.6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11.2.7 乙方应至少派一名资深设计师常驻现场,按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及时处理有关技术问题。

11.2.8 与总包方和其他分包单位协调配合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

12、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2.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定为: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日前。

12.2 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驻地代表或委派人员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驻地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驻地代表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2.3 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后,在2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2.4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2日前,向甲方现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报告,甲方现场代表在2日内答复乙方。甲方现场代表同意延期开工,工期相应顺延。如甲方现场代表在2日内不予答复,视为不同意乙方延期开工。

12.5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1日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且相应顺延工期。

12.6 甲方驻地代表在确有必要时,有权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1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在2日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2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12.7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2.7.1 施工现场不具备乙方施工条件,使乙方施工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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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 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正确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12.7.3 工程量变化超过合同总量的1%且非乙方原因的设计变更。

12.7.4 3日内非乙方原因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12.7.5 甲方发包的其它工程项目影响乙方正常施工,并经甲方驻地代表确认的。 12.7.6 因不可抗力造成停工的。不可抗力包括如下内容:

1) 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持续时间连续超过八小时;

2) 超过六级地震。

12.7.7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经甲方驻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8 在以上12.7条款中所述的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3日内,乙方就延误工期和发生费用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3日内予以书面确认或请乙方继续提供证明(证据)文件,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若乙方逾期不提出工期顺延报告,视为自动放弃工期顺延。

12.9 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乙方应保证按甲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连续施工3日。

14、质量与检验

14.1 乙方应认真按照施工图设计和甲方批准的优化设计文件、样板和施工标准、规范规定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抽查。

14.2 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检验,乙方应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但检查检验工作不应影响乙方施工的正常进行。因甲方不正确纠正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14.3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4.4 工程质量、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分部分项划分按规范要求划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应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整改,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于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由于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整改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经返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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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后仍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其发生费用。

14.5 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之较高者为依据,以工程质量验收权力单位(部门)评定的等级为准。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15、 安全施工

15.1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接受上级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及安检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5.2 乙方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施工,执行盘锦市城市文明建设施工的有关规定。

15.3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总包方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度。对不服从甲方管理的严重违章现象,甲方有权采取经济制裁措施。

15.4 乙方做好现场由于自行施工造成的垃圾清运工作,并承担垃圾清运的费用。 15.5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6、设计变更

16.1 所有的施工图设计变更均需经甲方批准并签字确认(包括材料变更、施工工艺变更)。

16.2 变更项目工程量的计算办法:依据有效资料据实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甲、乙双方依据辽宁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现行造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计算办法。

16.3 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计算办法如下:

16.3.1 报价书(合同附件)中有相同工作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16.3.2 报价书(合同附件)中有相似或相近工作项目的,则在合理的范围内参照报价书(合同附件)中相似或相近的综合单价由甲、乙双方协商调整后执行;

16.3.3 报价书中无相同或相似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由乙方提出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16.4 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2日内,如果在报价书(合同附件)中找不到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项目,乙方应提出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报告,综合单价报告经甲方相关部门确认后执行。如乙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报告,甲方有权自行确定综合单价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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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甲方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的综合单价报告之日起2天内予以确认或要求乙方进一步提交有关资料,2天后不予确认或未要求乙方进一步提交有关资料,视为该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报告已被确认。

16.6 工程设计变更项目的材料价格报价书(合同附件)中没有的,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招采部门提出认价,作为确认综合单价的依据。

17、 工程款的支付

17.1 工程需要支付材料款及人工费时,乙方提前2日提出工程款申请表,由甲方代表批准,2个工作日内工程款拨入乙方账户。乙方进场,甲方拨付总造价的15%的预付款;幕墙龙骨安装后,甲方拨付总造价的20%的进度款;室内龙骨基层施工完毕甲方拨付总造价的20%的进度款;室内玻璃隔断安装完毕后,甲方拨付总造价的20%的进度款;室外玻璃幕墙完毕后,甲方拨付总造价的15%的进度款;余款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付清。

17.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付工程造价的98%,余款工程造价的2%,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支付给乙方,不足50000元按50000元预留保修金。

17.3 工程质保期1年。

17.4 工程价款中所购材料部分提供材料发货票,其余部分提供工程发货票。

20、竣工验收

20.1 乙方承包的工程具备正式验收条件,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负责竣工验收。 20.2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3天内组织监理初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认可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

20.2 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3天内不组织监理验收,或验收后3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初验收报告己被认可。

20.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7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一式贰份。

20.4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后3天内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20.5 乙方未按时提供结算报告,甲方有权单方办理结算,并送达乙方。乙方收到结算书后3天内未向甲方提出异议,视为已认可。

21、工程移交及质量保修

21.1 本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填写《工程移交证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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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维修约定单》一式三份,经各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

21.2 甲方负责办公楼整体工程的内业资料,乙方负责提供本合同内容中所用材料的合格证、检验报告。

21.3 质量保修范围:乙方承包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甲供材料除外)均属保修范围。

21.4 质量保修期:乙方承包的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即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为壹年。

21.5 在工程保修期内,无论何种原因乙方承包的工程出现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时均由乙方负责维修。属于乙方施工质量原因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非乙方原因的,由责任方向乙方支付维修成本费用。保修期间乙方必须在接到维修通知书(电话、电报、书面通知、传真、电子邮件)起48小时日内派人维修,否则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安排其他人员进行维修,费用从预留保修金内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保修期满后14天内甲方向乙方无息清算退还保修金,退还保修金时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填写《工程/设备质保金支付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后支付

22、违约责任

22.1 甲方(甲方驻地代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和发出必要指令、通知、批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责任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2.2 乙方(乙方项目经理)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责任。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

23、争议或纠纷处理

23.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本着诚信,友好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约定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并依该会现行有效之仲裁规则裁决,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同等约束力。

23.2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履行合同,保证按甲方和监理确定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且合同条件约定解除或终止的;

2)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 仲裁调解要求停止施工。

2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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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施工期间,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执行甲方驻地代表或委托人员对工程的管理要求。如乙方不能认真完成相关的管理要求,甲方将根据情况对乙方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下发48小时内乙方按《整改通知书》要求对工程进行整改,若乙方不能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完成工程的整改,则每次乙方支付给甲方或甲方从支付工程款中扣除人民币壹仟元的违约金,并且乙方对不完成甲方管理要求所造成的后果,给予甲方进一步的赔偿。

26.2 乙方负责所有分项工程包括(空调、采暖)间的相互协调,工艺分析。

27、合同份数及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盖章后合同生效,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后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

签 约 日 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签 约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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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

报 价 书(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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