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过登报方式解除两旷工员工劳动合同的方法

《关于通过登报方式解除两旷工员工劳动

合同的方法》

一、 首先,应快递送达两名旷工员工各一份《限期归岗通知 函》,在快递单上注明发件人为杏花印务公司,收件人为旷工人,地址列明,快递单内件品名栏上填明为:《限期归岗通知函》。快递底单由快递员签名注日期,通知函也是一式两份,发出一份,另一份随快递底单存档备查。函件内容为:

职工 :你于 年 月 日起至今拒不上班,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限你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公司报到归岗,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归,公司将按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处理。特此通知。

二、其次,通知送达后员工仍拒不上班,或通知函被退回后,可以登报解除劳动合同,两员工可以一并公告,内容如下: 某某某、某某某 员工,因你们无故旷工,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我公司已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请你们在30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逾期后果自负。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吉劳仲字?199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六条和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篇:企业与员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与员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及劳动者单方解除三种情形: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合理地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是用人单位进行用工管理的有力手段,但是如果行使不当,往往又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认真理解并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具体规定,合理行使解除权,进行有效的用工管理及风险规避是十分必要的。

  劳动者患病在医疗期内,但是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的,用人单位能否依法解除合同?

  企业:我公司和小李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小李现在查出肝病,医院要求其在家休息治疗。单位在进行档案整理时发现,小李在应聘时提交的毕业证书是假的,他并不符合单位当时招聘录用的条件。单位能否以该理由立即解除和小李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李:我目前尚处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虚假证书是应聘时提供的,之后我的工作是胜任的,公司不能以该理由解除合同。

  律师观点:劳动者提供虚假毕业证明,实际上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对于毕业证等学历信息,小李作为劳动者在应聘入职的时候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小李提供虚假的毕业证书属于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本案中公司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举证,证明小李应聘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信息,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进而说明其解除行为是合法的。

  律师提醒:对于患病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或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有关条文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尽管劳动者有患病在医疗期内或女职工处于“三期”内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据其他单方解除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这里主要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举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则不受不得解除规定的约束,可以优先适用该条规定,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吗?

  企业:我公司非常注重员工管理,有着比较完备的规章制度,制定了严格的劳动纪律。小王是我公司一名车间工人,经常迟到早退,屡次违纪,公司已经给其做出一次口头警告和两次书面警告。两次处罚通知都是在布告栏里公布的,并且扣发了小王的奖金。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小王再次违反公司纪律达到口头警告处分,就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就有权解除合同。前不久小王在工作期间又和同事发生争吵,引起生产秩序混乱,公司便依据规章制度,以小王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

  小王:自己和同事发生争吵,不属于公司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公司不能直接将我辞退,对于公司所称的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自己从未收到处罚通知。我被辞退后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审判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公司提交的布告栏记录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认定小王屡次违纪事实清楚,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合同并无不当,驳回了小王的请求。小王不服,又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也认为小王屡次违纪事实清楚,公司可以给予处罚。但是法院认为,公司提供的布告栏记录并不能充分证明已经将处罚结果送达小王,故不能以小王已经受到一次口头警告、两次书面警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恢复公司与小王的劳动关系。

  律师提醒:公司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非常必要,但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依法实施。对于用人单位在管理中通常使用的公告栏、电子邮件等通知方式在证据形式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进行处罚或者进行某项通知时,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最好将处罚通知或通知文件送达员工本人并由其本人签字。

  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案件,法院在审理时主要审查三个方面:第一,用人单位是否有合法解除的规章制度。当然,该规章制度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并且规章制度要告知劳动者或向劳动者公示,只要符合这几方面要求的规章制度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发生争议时法院才会作为证据予以采纳;第二、对于劳动者是否存在严重违纪的事实行为,该方面的举证责任主要在用人单位,所以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注意书面文件的制定和收集,最好是有违纪员工本人的书面确认;第三、要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以及书面送达劳动者本人。

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方面的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才是合法的,否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即便员工确实存在严重违纪的情形,如果不具备上述三方面条件而对劳动者单方面做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往往会存在要和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向劳动者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赔偿金的风险。

  员工不胜任工作,公司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能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公司员工张小姐,担任项目经理职位,但是工作能力实在不行,导致她负责的很多项目进行得很不顺利。公司准备重新招聘一位项目经理。对于张小姐,公司安排多支付她一个月工资,然后以“张小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张小姐被辞后立即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公司认为已经支付张小姐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替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公司的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张小姐:虽然自己负责的项目进展的不是很顺利,但是公司并没有对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过规定,公司认为自己不胜任工作并没有充分的依据,而且公司没有对自己进行岗位调整或者进行培训,就直接解除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查明张小姐所担任的项目经理岗位公司确实没有具体的岗位职责要求,同时查明公司对于张小姐的工作表现也没有进行过任何考核,另外公司在解除和张小姐的劳动合同前也没有给张小姐进行过调岗或培训。因此仲裁裁决支持了张小姐的请求,裁决公司和张小姐恢复劳动关系。

  律师提醒:《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对于该条的理解往往不是很准确,认为只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然,根据该条规定,即便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履行了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义务后,仍然不能单方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还必须履行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或者培训,经调岗或培训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有相应的岗位要求、工作考核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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