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男方): ,性别:男,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女方): ,性别:女,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见证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情人

关系,现就双方非婚生儿子 抚养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情人关系。

考虑到照顾孩子和女方今后的生活,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叁拾

万元整作为乙方的生活费和补偿费(此款甲方已于 年 月 日支付给了乙方)。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非婚生儿子 ( 年 月 日出

生,以下称孩子)由乙方负责抚养和监护,直至年满18周岁止,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乙方,其间乙方全权负责孩子的日常生活照料、身心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甲方对此再无强制责任和义务。

在乙方承担对孩子的抚养教育期间,对孩子的抚养及教育等方

面有不良影响或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甲方可随时收回对孩子的抚养、监护权。

三、抚养费 1.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元人民币/

每月(该费用已包括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

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指所有子女抚养费的总额,下同)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XX市目前的抚养费标准一般在XXXX元/月左右。〕支付截止日期为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2.支付方式: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将抚养费汇至乙方在 银行开设的专项账户(银行账号: 。)

四、甲、乙双方同意:对孩子在未成年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孩子的监护权归乙方)。

五、探望权

1.甲方对孩子享有探望的权利,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可剥夺甲方对孩子的探望权,也不得剥夺孩子对甲方的探望权。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及时间:甲方每月可以探望孩子一次。

⑴ 孩子两岁前(包括两岁)的探视:乙方于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九点把孩子送到双方指定的探望地点 (探望地点仅限于公园、游乐场、幼儿园、学校等儿童游乐场所或公共场所),甲方每次探视时间为四小时。

⑵ 孩子两岁后的探视:甲方于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九点在乙方的居住地接孩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前送回乙方居住地。

如遇特殊情况或国家法定节假日探望,可提前一天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3.孩子若离开东莞去别的地方生活,乙方应取得甲方的同意,并保证甲方的探视权能实现。否则,甲方停止支付孩子抚养费,并终止乙方对孩子的抚养权。

六、乙方保证自签订本协议后,不再以任何理由找甲方纠缠,扰乱甲方及其家庭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更不能到任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政法机关、政府机关等)追究甲方的任何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否则,乙方将承担违约责任,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上述所有费用,同时终止对孩子的抚养权。

七、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并加摁指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第二篇:关于非婚生子女应由哪一方抚养

非婚生子女应由哪一方抚养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有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现行司法实践中,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有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适用婚生子女的规定。 当然前面所说的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是指正常情况下的同居关系,当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其他异性同居时,就属于特殊的同居关系了。根据我们的工作经验,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双方也生育有非婚生育子女的话,法院更加倾向于把子女判给无婚姻的一方。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配偶一方在同居的问题上存在更大的过错,而且有配偶一方往往已有婚生子女,而同居的另一方可能是单身,没有子女的情况。所以正常的解除同居关系时,父母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条件上是比较平等的,这种情形与上述的情形还是有所区别的。

离婚后子女抚育费能否变更?

首先,对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能否变更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双方离婚后,对于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说,可能会遇到来自生活中的各种各样无法预见的新情况,比如实践中,我们中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经常碰到的子女突患重病、升学导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的陡增、子女侵害他人造成的经济索赔、年龄的增长而随之增加的生活支出以及物价因素导致原定抚育费不足等情形。此时,抚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子女本人往往会提出增加抚育费的要求。当然,如果双方能平心静气的就变更抚养费协商一致,是最好的结果。然而现实中,由于抚养子女的双方已不具有配偶关系以及那种由爱到恨的感觉等诸多因素的萦绕,有时双方很难就变更抚养费的数额达成一致。无法达成一致,并不是没有解决办法。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因此,如果双方确实无法就变更后抚育费的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对方探视,该如何解决?

探望权制度是20xx年新《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制度,它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保障间接抚养方对子女探望的权利,满足其思念子女的情感需要,另一方面也能使子女对父母的感情不因家庭的破碎而变化,尽量减少离婚带给子女的伤害,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拒绝有探望权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还规定:“对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实践中

的做法是:有探望权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权受阻,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权,并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取消一方的抚养权。需要提醒的是: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不是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强制,而是对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言的。也就是说,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以子女的同意为前提,如果子女(一般需年满十周岁)不愿见未予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法院通常不会强制执行探望权。

当然前面所说的办法都是一种事后的救济,作为专业的人士我们更加期望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即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尽可能在离婚时双方心里有所平衡,能够面对离婚的现实。我们看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绝对方探视总是有原因的,比如说可能是因为离婚的财产分割不对等,比如说可能是一方在孩子面前总是灌输一种仇恨教育,说对方的家人的坏话,比如说有一方有非常不良好的习惯等等。所以如果要想从根上来解决探视子女的问题,就必须来解决矛盾的根本原因。

离婚纠纷时,双方都争夺子女抚养权时,如何确定抚养权?

离婚时,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以解决的,王芳律师为大家总结了司法实践中常见到几种情况:

第一种,哪些情况下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大:(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因为此时孩子尚处在婴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2)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的,男方未做;(3)孩子一直随母亲

或外祖父母生活,如离婚后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不利孩子成长的;(4)离婚时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差别不大,但证据证明离婚的原因是由男方婚外情导致的;(5)男方有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或性情暴躁、缺乏耐心等不利与孩子共同生活的;(6)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种,哪些情况下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的可能性大:(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2)女方不尽抚养义务比如长期在外不回家,或无法实际尽到抚养义务如工作性质的原因等;(3)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4)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尚处较好的生育期;(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6)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诉讼中,在何种情形下,法官会征求子女本人意见?

离婚诉讼,如果双方育有孩子,那就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在一些情形下孩子的意见是法官们着重考虑的,有时甚至会对案件走向起到关键的作用。王芳律师将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的,法官会征求孩子意见的情形为大家做了以下归纳:

(1)离婚时,夫妻双方为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发生争执的,法官会考虑已年满十周岁子女的意见;

(2)离婚后,因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而发生的诉讼,法官会考虑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3)一方依法行使探望权受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官应征求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以及一方认为另一方探视权的行使已严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申请法院中止一方探视权的,法官会综合考虑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4)离婚后,一方或子女本人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法官有时也会参考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什么是重婚?什么是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首先,重婚是指当事人未解除前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其次,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当事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前一个婚姻是经过婚姻登记的,后一个也经过婚姻登记;事实上的重婚,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前一个婚姻是经过合法婚姻登记的(简称法律婚),而后一个是事实婚姻即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简称事实婚);第二种,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后一个是法律婚;第三种,前一个是事实婚,后一个也是事实婚;上述三种情况都有可能构成事实上的重婚。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现阶段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即在19xx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xx年2月1日之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重婚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重婚对于离婚案件要产生何种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重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19xx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从刑事法律的角度看,并不是仅有法律上的重婚行为即履行了两次结婚登记手续的才构成重婚罪,事实上的重婚行为也可能构成重婚罪。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刑法上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概念不能做随意解释,根据王芳律师的司法实践经验,法院在认定事实重婚中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男女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夫妻关系的目的及一起居住的事实;(2)物质上相互的经济帮助;(3)有持续、稳定的同居时间,一般应为6个月以上;(4)有供同居生活的公开或隐秘的场所;(5)对外以夫妻身份相称; 在离婚案件中,从民事法律的角度说,重婚行为是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也是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这就是说如果能认定对方的重婚行为的话,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单独请求对方赔偿一笔钱。从刑事法律的角度说,重婚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即重婚罪,承担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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