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大棚租赁合同

蔬菜大棚租赁合同

甲方:沧州XX公司

乙方:沧州XX研究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位置、面积及租赁用途

1、甲方将位XX乡XX村西12个温室蔬菜大棚、27个春秋棚(占地面积共33.6亩)承包给乙方。

2、租赁用途: 仅限于种植生产使用。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三年,即自20xx年1月17日起至20xx年1月17日止。

2. 租赁期限届满,对甲方出租大棚乙方有优先租赁权,但应在合同终止之日前半年内向甲方递交文字申请,租赁费用另行商议。

三、租赁费用

第一年,每座温室大棚应缴年租赁费为叁仟元整/每棚(小写:3000元/每棚),春秋大棚每亩应缴租赁费贰仟元整/亩(小写: 2000元/亩),以上共计人民币 元整。以后,每座温室大棚逐年递增壹仟元/每棚(小写:1000元/每棚),每亩春秋大棚逐年递增壹仟元整(小写:1000元/亩)。

四、租赁费付款方式: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先向甲方缴纳全年租赁费的50%即 元整。剩余租赁费 元,乙方应于20xx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交付费。以后租赁费用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全年租赁费用的50%,支付时间为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

五、租赁物的使用及相关费用

1、租赁大棚仅限于种植生产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生产用途,不得私自拆改搭建其他建筑物以及转包他人。

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限内合理使用该租赁大棚。在租赁期限内大棚的一切维修都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自然灾害)。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大棚及物品物毁损的,乙方应作出相应赔偿;非乙方原因或自然损耗造成该租赁大棚及物品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大棚上现有棉被及塑料膜在租赁期内由乙方负责拆卸、保存、使用,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须如数交还甲方。乙方自己提供塑料膜,租赁期满后或合同终止时乙方有权收回塑料膜。

4、租赁期限内,乙方灌溉、生活、办公、人工、大棚设备维修费等生产费用、用电费用全部自行负责,电费实行月结算。若因甲方人为原因造成断水、断电并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补偿,若因国家政策及自然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停水、停电现象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办公及生活场所4间,甲方负责安装相应电表。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1、本着合作共赢关系,甲方对乙方种植的作物有优先收购权利,收购价乙方应按同期批发价格执行。采摘部分,甲方按高出市场价格的30%以月结方式返还乙方。

2、乙方在甲方园区生产的所有产品均以“XX生态”品牌对外销售,不得用其他商标、品牌进行销售活动。乙方不能用其他公司的名义套用园区内所有设施及土地资源申请国家扶持资金或申请银行贷款及抵押活动。

3、乙方有责任全力配合甲方绿色、有机认证的各项生产、准备及所有相关证书的配合申报、领取。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按国家规定的无公害、有机标准执行,若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带来名誉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如因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因国家政策出现土地变更,蔬菜种苗、成品蔬菜等产品赔偿费用偿还于乙方。

七、协议的终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收回大棚:

1、乙方擅自出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场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1个月的;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改变场地结构,造成承租大棚损毁的,应赔偿损失。

2、双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任何一方擅自终止合同,自行承担对方的所有损失。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沧州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份当作备案。

十一、双方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后,正式生效,有限期限为承包期限。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租赁合同

张家界中腾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中 商 广 场

商铺租赁合

(A版)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签订日期:二○___年____月____日

1 同

张家界中腾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

注册地址/身份证号:

出租方委托代理人:张家界中腾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出租方与其委托代理人合称“甲方”)

承租方(“乙方”):

注册地址/身份证号:

出租方是位于张家界市解放路中商广场(“商场”) 座 层 号铺(该商铺)的合法产权人,拟将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承租。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该商铺租赁及相关物业管理等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 该商铺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1.1该商铺的位置:张家界中商广场层号(见附件一:图示)。

1.2该商铺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该建筑面积数为本合同项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款项、费用计取基数。

1.3该商铺的租赁用途:

乙方承租该商铺用于经营(商品类别) 。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该商铺的租赁用途。

二、 租期和开业

本合同租期为 年 个月,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为乙方的免租装修期。乙方在免租装修期内无需交纳物业管理费,但须承担免租装修期内该商铺发生的水、电等各项能源费。

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的次日为计租起始日。

三、 租金

3.1双方约定该商铺租金为:

20xx年月20xx年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季度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全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 2

张家界中腾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20xx年月20xx年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季度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全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

20xx年月218年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季度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全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

以上租金均不含物业管理费、能源费。

3.2租金支付期限:

双方约定,每三个月为一个计租期;乙方应在每个计租期结束前15天向甲方支付下一计租期的租金。

其中第一个计租期租金,乙方应当在开始装修前向甲方支付。

3.3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可以现金或银行支票或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交到甲方书面指定的账户之日为乙方的实际付款日。

本款约定的乙方付款方式、实际付款日的确定,适用于乙方就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或费用,其中应向该商铺所在商场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支付款项或费用的账户由物业公司另行书面指定。

甲方指定账户:

四、 物业管理及物业管理费、能源费

4.1乙方保证遵守物业公司对商场及该商铺的统一经营管理制度,遵守出租方与物业公司达成的“业主手册”中的物业管理内容(见附件二:业主手册)。

4.2从免租装修期届满之日,乙方应当向物业公司交纳该商铺的物业管理费。该商铺的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人民币,即乙方每月应当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 元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

本物业管理费包括该商铺应分摊的商场夏天空调制冷费和公共区域的水、电等能源费,以及商场所有公共区域的保安、保洁、绿化的费用。物业公司可以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调整物业管理费,乙方应当遵守调整结果。

物业管理费以每三个月为一个计费期。首期物业管理费应与第一个计租期租金同时支付;除首期物业管理费外,乙方应在每个计费期结束前15日内向物业公司交纳下一个计费期的物业管理费。

4.3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限内该商铺发生的水、电等能源费用(实行分户计量),并应在 3

张家界中腾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能源费用交物业公司代为缴纳。

4.4如果乙方拖延支付应付物业公司款项、费用超过15日,则物业公司有权选择暂停该商铺的部分或全部物业服务,引起的全部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物业公司将在以上约定基础上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

五、 保证金

5.1为了确保本合同下各款项、费用按时足额交纳,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租金保证金和经营质量保证金。

5.2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租金保证金,计:

如乙方未能如约交纳租金时,甲方有权从租金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抵或扣罚,不足部分仍有权向乙方追索。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7日内补足租金保证金;逾期未予补足的,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3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向物业公司一次性交纳经营质量保证金为乙方遵守商场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保证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等)的保证金。

如乙方发生违反商场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从经营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抵或扣罚,不足部分仍有权向乙方追索。乙方应当在接到物业公司书面通知后的7日内补足经营质量保证金;逾期未予补足的,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4在本合同租期内,如果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甲方/物业公司应在乙方办理完撤离手续后的10日内,将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

六、 迟延履行违约金

乙方延期向甲方或物业公司交纳其应付款项或费用,则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向乙方收取迟延履行违约金,该违约金以迟延应付款项或费用金额每日千分之三计算,从应付之日至实际全额付清之日。

七、 该商铺的使用

7.1该商铺的装修:乙方就该商铺的装修方案应事先交甲方和物业公司书面审查同意后实施。甲方和物业公司应当在收到装修方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同意。

乙方装修时应当遵守商场装修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物业公司有权对乙方不合理的 4

张家界中腾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装修行为予以指正或制止。

前述甲方和物业公司的审查同意行为或者物业公司的指正或制止行为,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并不导致甲方或物业公司因此对乙方装修承担责任。

7.2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物业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防火、防盗、用电等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否则责任自负,造成他方损害的应予赔偿。

7.3乙方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及商铺所在商场的各项设施、设备,保持其良好使用状态。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或故障,乙方应当及时自行修复或给予赔偿。

7.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或分租该商铺。否则,转租或者分租行为无效,相应的收益由甲方享有。

7.5乙方承诺其于租赁期限经营行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不损害他方的合法权利,并为此单独承担责任。如果乙方的行为给甲方或物业公司造成损失,乙方应当无条件给予赔偿。

7.6乙方应自行为其位于该商铺内的财产、设备等办理保险手续。

八、 该商铺的交还

8.1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后的7日内,乙方应当在保护该商铺墙面、天棚、地面装修完整性的前提下,将该商铺恢复到与甲方交接商铺时的状态(正常使用及时间因素损耗除外),并交还甲方。

8.2乙方在撤离该商铺前应当结清所有对甲方或物业公司的应付款项或费用,否则,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依法阻止乙方撤离其财产;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3因乙方原因导致其未能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7日内完成撤离,并将符合约定条件的该商铺交还甲方的,由此造成出租方与第三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每延期一天,乙方还向甲方支付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日租金水平双倍的违约金。

九、 优先购买权

在租赁期限内,如甲方转让该商铺,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有关该商铺转让条件通知后3日内做出答复,并在30日内与甲方达成相关协议,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将该商铺转让给第三人,则甲方保证本合同内容得到受让人知晓并继续适用受让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十、 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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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与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各自承担并缴纳相应税费。

十一、 合同终止与解除

11.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11.2本合同项下租期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如果乙方愿意续租,应在租期届满30日前与出租方另行达成续租协议。

11.3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4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不返还三个月的租金保证金及乙方已交纳的其他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不低于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该违约金,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该违约金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向乙方收取迟延履行违约金。

11.5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实际发生租期结算,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等,据实结算;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不低于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经济损失,甲方应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该违约金。

11.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照本条第4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如果乙方不按第八条约定归还商铺,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比如封铺、将乙方在该商铺内的财物强制搬出等,因此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1.6.1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

11.6.2迟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等应付款项或费用超过15日的;

11.6.3未能在开业日前7天完成装修;或未能在开业日正式营业;或未经甲方同意,在经营期间以任何借口在一个月内擅自歇业、关门累计两天,或一季度内擅自歇业、关门累计三天;或擅自撤场的;

11.6.4未经甲方和物业公司同意,对商铺或商场其他部位进行装修、改建或其他严重破坏行为;或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和内容,严重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张贴非经营性文字或图片及发生其他行为以致严重损害商场良好形象和声誉;或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商场管理制度行为且未在物业公司限期内予以纠正;或发生违法经营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十二、 特别约定

12.1如果需要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商铺合并承租的,乙方同意与该区域的相关独立商铺出租权人同时签订商铺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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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为了商场的整体经营效益,出租方授权物业公司对需要合并经营的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和调整,乙方知晓并接受此安排。

12.3乙方对商场经营政策及经营方式已有全面了解,对其经营风险已有充分的认识。因此,乙方享受经营成果并同时承担经营风险。

十三、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商铺不能正常使用或不能继续使用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对方责任或损失。

十四、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该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 物业公司地位和身份

物业公司作为该商铺所在商场物业服务的提供方,不影响本合同中甲、乙双方的主体地位和相关权利义务,不因此为甲方或乙方承担任何责任。甲、乙双方同意物业公司有权援引本合同的有关条款,与乙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十六、 通知

16.1甲、乙双方按照下列内容送达通知或文件,可视为送达:

16.1.1甲方住址和邮编:

16.1.2乙方住址和邮编:

任何一方变更以上内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

十七、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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