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桥村住宅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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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意图,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对大学城新区建设的规划要

求,顺利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落实控规中规定的规划管理及相

关的控制要求,以促进榕桥村进行合理有序的开发和建设,确保其综合环境质量

及城市特色,制定本规划文本。

第二条 村庄性质: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的现代化居民住宅小区,内含城市公共绿化用地

和公共市政设施。规划总面积:441700㎡

第三条 本文本适用于规划区域范围内各地块和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和各类建筑物、构筑

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文本与控规图纸必须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

第五条 规划原则:结合福州市城市发展目标,充分考虑规划地域的区位交通

优势及其在城市发展方向上的地位与作用,合理确定本规划地段的用

地性质和规模容量。

节约用地因地制宜、地尽其用,合理进行用地功能分区与规划布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追求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为原则,拟

定适宜的强度控制指标。

结合良好的自然环境条件,创造优美的城市景观。

合理进行本地段的路网布置、地块划分、土地利用、设施配置、交通

组织、管线安排、竖向规划及绿地景观的综合系统规划。

力求规划设计成果的科学性、先进性与可操作性,为进一步的建设、

管理提供详细、有效而灵活的手段与依据。

第六条 本文本对细分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和相关指标、配套设

施项目进行控制,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结

合规划小区内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今后的发展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按符合国

家、福建省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文本经福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第八条 本文本解释权由福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规划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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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利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十条 根据本规划区域的现状用地情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按照控制性祥

细规划的深度要求,将本区域的的建设用地性质共分为2大类,4中类,11小类,

详见控规图纸中地块指标表。

第十一条 规划区域中的居住用地应进行整体开发,在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项要求的前

提下,居住区内部道路可按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划区域内各地块的用地性质及各项指标如需变更,必须经过福州市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与其所处用地地块的性质相符。

第十四条 本规划区域的居住区规模为居住小区级,结构为四个居住组团和两个小区级配套

公建中心。

第十五条 本规划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GBJ137-90)。

第十六条 土地转让单位必须按控规所限定的土地使用要求进行实施,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章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及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七条 本规划区域的规定性指标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指导性指标为建议执行指标,各地

快的建设必须符合技术指标要求。

第十八条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建

筑间距均应符合卫生、消防和管线埋设等要求。

第十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社区医疗站、粮油店、文化活动中心、垃圾站、公厕、停车场

等属于必须配套的服务设施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置,其他服务设施

项目:小学、中学、医院、储蓄所、邮政所等项目,则充分利用用地周边现状已

有的设施,综合考虑。

第四章 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第二十条 道路红线内用地为道路及道路绿化专用,任何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和构筑物的改

建、扩建及新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小区路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修建性详细规划

阶段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规范范围内不同用途建筑物在改建、扩建和新建时,必须设置配建停车场(库),

并符合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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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后退城市

主、次干道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后退小区级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

米。新建商业场所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

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让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所。

第五章 配套公用设施控制

第二十三条 托幼、中学、储蓄所、社区服务、垃圾站、居委会、小型文化设施、商业设施、

变电站等为本次规划涉及的主要配套公用设施。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开发时,地块内配套公用设施的位置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根据修

建性详细规划作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或建筑面积均不得少于规划

分图图则中的规定。

第六章 绿地控制

第二十五条 图纸所示的城市公共绿地、小区绿地在开发建设时严禁侵占。

第二十六条 各地块在满足分图图则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

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增强绿化效果。

第二十七条 区内所有道路均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设施。

第七章 市容卫生控制

第二十八条 规划区内有关的标志、公告、广告招牌的位置和尺寸大小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

准确后方可设置。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提供地区特色鲜明,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的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 规划区内的生活垃圾应严格按照规划设置的垃圾站收集转运,统一处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地块内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

定的前提下,可按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地块核

定建筑面积(地块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

第三十一条 对规划范围内违反规定的建设将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罚。

1、开发建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乡规划法》第五章的条款规

定进行处理。

2、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违反规定的,可予以罚款或降低其设计资格,情节严重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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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吊销其设计资格。

3、城市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且造成后果者,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或行

政诉讼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注:相关专业名词解释以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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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杰兴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正确指导杰兴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和发展,实现城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规范杰兴镇的建设行为,满足杰兴镇健康持续的发展建设要求,特制定本规划。城镇性质:杰兴镇镇区是全镇的行政、经济、文化中心,是以居住、旅游、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商业服务于一体的一般镇。功能定位:扩大镇区规模,使人口居住相对集中,各种设施配套完善;以农业、旅游业、服务业为主,促进经济发展,增强实力,提高镇区的辐射功能,把杰兴镇建设成交通发达,城市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宜居宜业的小城镇。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5、《德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6、《德阳城市规划条例》

7、《德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8、《德阳市控制性详细编制审批办法》

9、《德阳市控制性详细编制成果办法》

13、各种相关设计规范

第四条 规划原则

1、整体发展的原则:加强城镇与周边的整体关系,通过合理的用地布局和交通基础设施网络规划,发挥城镇综合功能。

2、以人为本的原则:关注人们不断发展的需求,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学习和休闲环境。

3、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整合土地,体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要求。

4、有效规划控制的原则:通过有效的合理优化土地及建立规划控制手段,营造适合于21世纪生活观念和发展方式的新型城镇。

5、近远期结合的原则:兼顾不同发展阶段,保证发展与实施的分阶段相对独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并使规划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

第五条 规划目标

建设一个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社区职能互补的现代中心城镇。

第六条 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各种规划图(则)和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则)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规划文本及规划图(则)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包括修建性详规、城市设计以及建(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规划管理工作,均应以本规划为依据。

第二章 规划区功能及规模

第八条 功能定位

依托杰兴镇所富有的自然生态景观,以农业和旅游业为发展导向的新型生态城镇。

第九条 用地规模

总规划用地为290.44建设用地179.41公顷,人口规模8000人。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

第十条 规划结构

依据规划区的规划定位,结合规划区内的地形情况及用地的市场开发态势,形成了三横两纵的景观轴线,各个中心散布其间,形成系统通透的结构体系。 第十一条 用地规划布局

1、居住用地

用地面积73公顷,占总用地40.69%。

2、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面积16.69公顷,占总用地的9.30%。其中商业用地3.91公顷、行政办公用地3.03公顷、文化娱乐用地1.99公顷、医疗及疗养用地2.12公顷,教育科研用地4.29公顷。

3、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面积19.27公顷,占总用地的10.74%。规划广场2处,社会停车场8处。

4、绿化用地

规划区内的绿地以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形成绿地系统。绿地面积26.49公顷,占总用地的14.77%。其中公共绿地21.23公顷,防护绿地5.26公顷。

5、对外交通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面积21.64公顷,占总用地的12.06%。

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8.88公顷,占总用地的4.95%。其中,包括供电、供气、加油站、电信和消防站用地。

第十二条 地块划分的原则

1、根据开发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需要划分地块,尽量保证地块性质的单一性。

2、尊重现有使用权边界,分析土地经济价值及区位级差,注重在规划实施中进一步重组的可能性(小地块合并成大地块或大地块细分为小地块)。

3、地块划分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唯一性,对公共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公园绿地等尽量单独划分,以保证优先建设。

4、规划区内建议划分的地块可根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建议路不作为最后道路实施的依据。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依据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规划指标控制原则

1、根据不同用地性质、不同区位条件、不同环境景观要求,以空间利用及环境质量控制为依据,确定各地块的开发建设控制指标。

2、以有利于片区良性开发和方便城市管理为目标,从片区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确定片区土地的建设强度。

3、考虑建设过程中的某些不可预见因素,本规划增加了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开发建设及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性指标执行。各项控制指标分为强制性指标和非强制性指标。

第十六条 强制性指标

1、用地性质

各类用地性质原则上不宜互换。但根据规划区用地投资、建设的实际,规划区内的一类居住用地可以兼容旅馆和休疗养用地。应严格控制公共设施用地(特别是非盈利性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和绿地,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

2、容积率:

规划容积率为开发上限控制指标。本规划对容积率作如下规定:

(1)居住用地 ≤1、2

(2)公共设施用地 ≤2、5

(3)工业用地 ≤1、0

3、建筑限高:

建筑限高率为开发上限控制指标。本规划对建筑限高作如下规定:

(1)居住用地 ≤24m

(2)公共设施用地 ≤21m

(3)工业用地 ≤15m

4、建筑密度

规划建筑密度为开发强度上限控制指标。本规划对建筑密度作如下规定:

(1)居住用地 ≤30%

(2)公共设施用地 ≤35%

(3)工业用地 ≤30%

5、绿地率

规划绿地率为地块开发需满足的下限控制指标。本规划对绿地率作如下规定:

(1)居住用地 ≥40%

(2)公共设施用地 ≥20%

(3)工业用地 ≥20%

6、禁止开口地段

地块内禁止车辆进出的地段,按地块分图图则中的规定执行。

7、停车泊位

各类用地停车泊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平方米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每车位用地占80%-90%,自行车停车场用地占10%-20%。公共停车场采用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一般地面停车场每车位按25-30平方米计,地下停车场每车位按30-35平方米计,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平方米。

8、建筑红线退让:

规划依据《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定,建筑红线退让距离为下限控制指标。 临21米主干道退让 10米

临12次干道退让 5米

临9米支路退让3米

9、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严格按照《德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10、非盈利性公共设施:

对中学、小学、托幼、消防及环卫设施等,规划进行定点、定界、定量控制,严禁改变其用地性质。

第十七条 出入口方位、数量

机动车出入口开设需符合以下规定:

1、距大中城市主干路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m

2、距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出入口)边缘不应小于5m

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5、与立交道口关系处理及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出入口的开设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十八条 教育设施

根据《德阳市建筑管理编制办法》规定,初级中学和小学规模为2、5万人左右,当居住小区内设置九年一贯制学校时,可不再设置中学和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2万人设一处,容积率控制在2、0左右。

第十九条 体育设施

在《德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运动场可与中学联合设置,实际操作中,中学的操场向社会开放难度大,而居住区又没有运动场,为此,在条件允许时,最好居民运动场单独设置,在学校运动场向社会开放并符合规模要求和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可计入运动场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文化设施

主要指由政府投资,向社会开放,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在图则中有所表示。

第二十一条 商业设施

商业设施的分类宜粗不宜细,餐饮、室内菜场等对居民有影响的设施不应与住宅结合设置。

第二十二条 行政管理设施

居住区的行政管理设施配套主要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工商管理及税务等。这些设施不需要落实用地,只在图则中用符号表示。街道办事处多与派出所一起布置,其占地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

第五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确定城市道路交叉口路缘线转角弧线切点向主干道方向延伸80-100米范围内,向此干道方向延伸60米范围内,向一般道路延伸20米范围内,为禁止开设机动车道出口路段。

如确需在上述路段内设置机动车道出口,只能设置有转出口,出口位置应保持距交叉口路缘线转角弧线切点20以上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 规划要求规划区内任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退后道路红线建设。规划确定城市主干道退后道路红线(道路绿化带)最小距离为10米,次干道路红线(道路绿化带)为5米,支路为3米。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由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确定,但不得小于10米,并应妥善安排沿街出入口的位置、广场和停车场所。

第二十五条 交叉口转角处的人行道铺装宜适当加宽,采用多种形式的行人过街方式,主干路上的重要交叉口宜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下通道。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和人行横道处须考虑无障碍设计,以满足残疾人出行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当城市主干道与主干道、次干道与次干道相交时,考虑道路交叉口的渠化设计;高峰小时一个信号周期进入交叉口左转车辆多于3或4pcu(小交叉口为3,大交叉口为4)时,应单独设置左转专用车道;

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50千米/小时的路段需加速合流或减速分流时,应设变速车道;交叉口的进口道设右转专用车道时,右侧横向相交道路的出口道应设加速车道。右转专用车道长度应保证右转车不受相邻停侯车队长度的影响;加速车道应保证加速所需长度。两者均应调查后计算确定。

第二十八条 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5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应根据规划的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进口停车排队的长度确定。在缺乏交通量的情况下,可采用下列规划,预留展宽段的用地。

(1)当路段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有四车道;

(2)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或双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有三车道;

(3)当路段单向一车道时,进口道至少有两车道。

2、展宽段的长度,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延伸50~80米。

3、出口道展宽段的宽度,根据交通量和公共交通站的需要确定,或与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相同;其展宽的长度在交叉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30~60米。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4、经展宽的交叉口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岛。

第二十九条 根据交叉口形状、交通量、流向和用地条件设置交通岛。交通岛应以缘石围砌,人行横道处缘石高度可降为零。

第三十条 平面交叉口人行横道应设置在驾驶员容易看清的位置,标线应醒目。其最小宽度为4米,需要时可根据行人交通量加宽。机动车车道数大于或等于6条或人行横道长度大于30米时宜设安全岛,安全岛的最小宽度1米。

第三十一条 交叉口进口车道宽度:小型汽车车道可采用3米,混入普通汽车和绞接车的车道与左、右转专用车道可采用3、5米,最小3、25米。

第三十二条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应清除。在交通繁忙的环形交叉口的中心岛,不宜建成小公园,中心岛的绿化不得遮挡交通的视线。

第三十三条 交叉口设计范围内的纵坡度,宜小于或等于2%,困难情况下应小于或等于3%。

第三十四条 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分布。在大型公共建筑、重要机关单位门前应布置适当容量的停车场。大型建筑物的停车场应与建筑物为与主干路的同侧。人流、车流量大的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宜按分区就近原则,适当分散安排停车场。对于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可适当集中安排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宜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远离交叉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隧引道处。

第三十六条 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路段上,通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米;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米;

2、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米,并不得大于200米;

3、公共交通车站应与快速轨道交通车站换乘。

第三十七条 公共汽车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有自行车存车换乘的,应另外附加面积。公交首末站专用回车场应设在客流集散的主流方向同侧,共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快速路、主干路相连。回车场的最小宽度应满足公共交通车辆最小转弯半径需要,公共汽车为25~30米;第三十八条 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时,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其用地面积为250~500平方米,尤其在城市中心区,应予以控制。

城市出租汽车,在商业繁华地区、对外交通枢纽和人流活动频繁的集散地附近,应在道路上设出租车停车道。

公共交通停车场车辆、车辆保养场、整流站、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等的场站设施应与公共交通发展规模相匹配,用地有保证。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的工作半径不应大于8千米,每处用地面积可按500平方米计算。

第三十九条 为城市交通服务的加油站只在地块分类中提出要求,其具体位置可根据具体地块在下一层面规划中明确,尽量少占用城市公共绿地或道路绿化带。

第六章 工程管网规划

第四十条 各类工程管线一般应沿道路敷设,其建设和改造与道路建设、改造同步进行。

第四十一条 各类工程管线的布局、走向、平面布置、断面设置、埋深要求应由各专项工程规划确定,并应符合各专业规划图的要求。地下管线竖向交叉时,首先应满足重力流管道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在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建设时,不得随意挤占或减少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如确需对用地进行调整时,应该在相邻的地块内按照原用面积予以补偿,但不得侵占绿地等公共空间。

第四十三条 排水沟渠应尽量沿道路建设,如因地形原因必须穿过地块内时,不得在排水暗渠上修建各种建、构筑物。

第七章 城市设计导则

第四十四条 景观和视线控制

景观控制地段体现着片区的精神面貌和主要特色,在城市设计中应注重不同功能用地景观特色的塑造及相邻近地段景观的过渡,保证景观序列作为有机整体的连续性。

在首先保证规划区内各处都有良好的水面视野的前提下,以贯穿以连续的、无视线阻隔的景观廊道和景观轴为依托,形成良好的视线通廊,沟通整个水域的景观联系。

第四十五条 环境景观控制

1、本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建设,应与周边地块、城市道路景观需求等有机结合,用地周边严禁设置围墙建筑,应设置园林式栏杆、绿篱等。

2、道路两侧绿化应根据街景需要并考虑周围用地功能进行设计,并保持路段内的连续与完整。

3、人行道的铺装应舒适、美观、防滑,并与沿街建筑的室外铺装相协调,建议采用冷、暖两种色调来区分南北向不同的人行道铺装。

4、考虑现状用地整体较为平坦,规划在地块景观环境建设过程中,建议通过土方处理,塑造地形景观,使室外空间环境富于变化,具有层次感。

5、通过透气式地面铺装方式装饰裸露地面,避免天气干燥时尘土对城市的影响,改善视觉景观效果。

6、街道小品和家具,如街头雕塑、花坛、喷水池、椅凳、服务亭、交通标志、栏杆、路灯等应根据区位条件和功能要求区别对待,经过广泛的民意调查和相应设计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十六条 建筑风貌控制

1、本规划确定沿街建筑色彩基本以亲切、柔和、淡雅为主,、行政、居住区沿街建筑基本以现代风格为主,临河区建筑采用简洁、现代的建筑风格。

2、本规划确定建筑高度分布的原则以多层为主,低、高层相结合。

第八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四十七条 规划指导思想

1、规划以结合自然山水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谋求高质量的人居环境为目标,将片区建设为现代化多功能的生态城镇。

2、新建项目的定点及选址,应符合规划的要求,并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严禁有污染的项目进入规划区,同时应因地制宜,加强片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3、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注重环境污染的防治。

4、强调片区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环境保护措施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的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要求执行。规划区项目的开发建设,要求低污染和少干扰,尽量减少污染源的产生,禁止产生高污染的项目入驻规划区。

2、环境噪声控制:规划在主干道两侧通过道路景观设立噪声防护隔离绿带,规划区内声环境应达到国家标准,对公共服务设施内部噪声应进行严格控制。

3、大气污染控制:按国家有关大气环境保护规定,该地区执行空气环境质量1级保护标准。规划区严禁使用薪碳能源,推广燃气和沼气能源。

5、地表水水质保护标准:按区域水环境保护要求,所有污水均应进行无害化处理,达标(II类地表水水质保护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厂。特别注意对规划区内的河流、水体进行综合整治和保护。

6、环卫设施设置:完善公厕、垃圾站等环卫设施的配套建设,对生产、生活垃圾作无害化处理。

第九章 城市防灾规划

第四十九条 城市消防

l、规划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防火规范,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快消防设施建设,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提高预防和补救能力。

2、消防用水原则上由城市供水管网提供。消防供水管道直径不小于150毫米,每隔120米必须设市政消火栓一个。

第五十条 人防建设

1、认真贯彻军委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和人防工作“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人防设施建设。

2、在人口稠密区和重点目标区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地下室、地下商场等人防掩蔽工程,各居住小区按重庆市人防条例的规定修建地下人防工程。

3、人防建设应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相协调,最大限度与城市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建设。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规划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划批准后,有关规划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本规划,严格按本规划进行规划设计及建设管理。

第五十二条 在本规划指导下,进行下一阶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和管理,对重要景观地段、景观节点等应进行城市设计。

第五十三条 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以经济杠杆和改革调控来推动本规划区的开发建设和实施。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产业化经营的途经,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依法进行本规划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本规划的落实。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划由杰兴镇镇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对本规划进行变更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划由中江县杰兴镇镇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划内容的具体运用问题,由杰兴镇镇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开发单位在开发基地过程中,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建筑限高等要求的有关规定前提下,为提高城市道路景观质量,在开发建设的初期,鼓励沿街布置的高层建筑,在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超过六层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六十条 对违反规定的处罚

1、开发单位、建设者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市规划部门依《城市规划法》第五章进行处理。

2、受委托报建的设计部门违反规定的予以罚款、降低其设计资格或吊销设计证书。

3、城市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且造成后果者,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3条或行政诉讼法给予处理。

第十二章 附录

附录一:名词解释和技术规定

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地块:指区域内主次道路和不同用地性质界线所划分出的城市用地。

4、用地红线: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界线。

5、道路红线:由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用地横断面宽度的边界线。 附录二: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细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应首先这样做的:正面高速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4、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招待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附录三:规划用地计算表

杰兴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地块控制指标表

杰兴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杰兴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杰兴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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