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咨询服务合同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咨询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全程协助甲方报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共同恪守:

一、 甲方责任:

1、提供申办贷款公司名称字号并进行工商核准,由乙方协助在辖区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名称的核准和工商审批文件的填写;

2、提供注册地址的相关资料,如产权证、租赁合同、租金#5@p等;

3、提供发起人相关资料,各股东资料,发起人协议及章程的起草;

4、负责所有注册资金的足额到位、验资等相关事宜;

5、负责根据《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料;

6、负责协调当地发改委及相关部门(除金融委、银监局以外)的批准文件;

7、负责首笔费用未支付前期的乙方差旅费用;

二、乙方责任:

1、为甲方提供注册所在地银监局、金融委指标的调剂和指标的核准;

2、负责协助甲方召集发起人会议并负责提供会场布置,相关领导的邀请到会,整理会议纪要及会议文件和视频资料(所需费用由甲方支付<包括应邀到会人员参会补助>); 1

3、负责相关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和申报;

4、负责协调当地银监局(会)、金融委的验收批准和《金融许可证》的报批和核准;

三、取费标准:捌佰万元整;¥800万元(不含注册资金及验资

和工商注册费)

四、支付方式:根据报批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和监管方式

如下:

1、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在双方同意的银行设立“共管账户”,账户设立后甲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400万元费用注入共管账户,双方共管。

2、乙方协调当地银监局并取得指标后甲方向乙方另行支付400万元咨询服务费,共管账户继续共管;

3、上述批款项划付完成后,乙方正式向当地银监局、金融委申报《金融许可证》,在取得《金融许可证》核准通知后,甲方即刻将300万元共管资金解付到乙方名下;余额100万元继续共管;

4、待甲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时扣除甲方审报期间的垫付费用后解付余额共管资金到乙方名下。至此甲方服务咨询费支付完毕,甲方全额收到咨询服务费后向甲方开具#5@p。

五、申报核准期限:6个月

六、违约及违约责任:

1、甲方:甲方在本合同规定限期内不能足额到账共管保证金或不按进度向乙方支付费用。申报工作展开后甲方半途终止办理;甲方所提供的同一资料连续三次不合格等导致使乙方工作无 2

法开展的均视为违约。出现上述情况且10天内仍无进展,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履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共管资金甲方无条件放弃,全额归乙方所有。

2、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申报进度;不能如期取得《金融许可证》、指标核准等项工作,则视为乙方违约。出现上述情况且10天内仍无进展,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履行,所收费用全额退还,共管资金乙方无条件放弃,并按实际发生费用根据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向甲方赔付。

七、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能达成一致可通过仲裁或法院诉讼方式解决。

八、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形成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可分割。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3

 

第二篇:小额贷款公司示范合同—授信合同

小额贷款公司示范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综 合 授 信 合 同

借款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贷款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邮 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授信额度及类别

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乙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甲方提供贷款累计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元整的授信额度。

第二条 授信期间

2.1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即授信期间)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但贷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应受相关借款合同的约定。

2.2 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查,如出现本合同第四条述明的情形,乙方有权调整授信期间。

第三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3.1 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间和授信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向乙方书面申请使用该授信额度。

3.2 甲方申请使用的授信额度余额(即使用中尚未归还的累计债务数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内,甲方对已归还的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期间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届满后自动取消。

3.3 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授信期间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项目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间的截止日,该截止日包括调整后授信期间的截止日。每笔授信项目的使用期限依所签的合同或协议约定。

3.4 乙方与甲方就每一项具体授信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具体借款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该具体借款合同为准,但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具体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和一切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得因此无效或得以解除。

3.5 对甲方在本协议及具体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未付应付款项,并且乙方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四条 授信额度的调整

4.1 如发生以下事件之一即构成甲方违约:

4.1.1 甲方没有按期支付到期的与乙方有关的未清偿债务,包括本合同规定或每笔具体借款合同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等;

4.1.2 甲方没有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授信资金;

4.1.3 甲方没有充分履行本合同或与乙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没有完全遵守其中的任一规定,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没有采取令乙方满意的补救措施;

4.1.4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五章中的所规定的义务,且已对乙方的权益产生重大的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4.1.5 发生据乙方合理的判断可能会实质性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事件,如本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变得明显不足,与甲方经营相关的市场情况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并将对甲方经营状况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等。

4.2 违约事件发生后,乙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调整、减少或终止本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间,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4.2.1 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

4.2.2 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用等);

4.2.3 要求甲方提供或追加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等;

4.3.4 采取维护其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条 担保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 公司将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的《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下简称“担保合同”)为甲方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每笔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6.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与担保合同同时生效。

6.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担保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本合同同时终止或解除。

第七条 争议和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八条 附则

8.1本合同需签署三份或三份以上,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乙方一份,甲方二份,担保人(若有)各一份,登记机关(若有)各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8.2 乙方与甲方依据本合同就每一项具体授信所签订的具体借款合同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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