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律师版)

合同编号:

借 款 合 同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或住所地):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电话:

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或住所地):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借款金额、用途、期限

第1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元。借款金额以乙方实际放款金额为准,乙方可以将该笔借款划分成多笔款项予以发放,如乙方放款金额有变化的,本合同借款金额随之调整。借款用途仅限用于: 。

第2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或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乙方放款时间有变,借款期限从实际放款日开始计算。

第二章 借款利率及调整

第3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执行以下第 种方式:

(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月利率为 ,天利率=月利率/30天。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天利率为 。

第4条 甲方逾期还款或挪用借款或使用借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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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时间支付利息的,自逾期次日起,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随之调整为 %/月(或 ‰/天)。甲方汇款支付利息的,以乙方指定还款账户到账时间确认是否逾期。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借款的,除支付约定利息外,还需按 %/月(或 ‰/天)支付违约金,从借款到期次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3)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除支付约定利息外,还需按 %/月(或 ‰/天)支付违约金,从挪用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4)甲方使用借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除支付约定利息外,还需按 %/月(或 ‰/天)支付违约金,从放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第三章 借款的发放

第5条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乙方有权拒绝放款:

(1)甲方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乙方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已生效且持续有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2)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和担保物权已生效且持续有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3)没有发生可能对甲方的还款能力或担保能力或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4)没有发生影响乙方放款的不利事件;

(5)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6)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资料已全部提交,并经乙方审查合格;

(7)其他条件: 。

第6条 乙方通过委托的银行账户将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借款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对于指定的银行账户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四章 借款的偿还

第7条 甲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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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还本、分次付息:即按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按 月(或天)结息。

(2)一次性还本还息:即按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8条 借款发放之日及归还借款之日均计算利息。还本或还息时,如遇法 定节假日,不顺延,乙方应提前还本或还息。

第9条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提前偿还部分借款或全部借款。甲方提前还款的,甲方仍需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利息,除非征得乙方同意。

第10条 甲方应以转账、汇款或现金等方式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或乙方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之日,甲方应以转账、汇款或现金等方式一次性向乙方归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如甲方通过银行汇款、转账等方式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的,如甲方的汇款时间与乙方到账时间不一致的,以乙方指定还款账户实际到账之日为准。

第11条 乙方指定的还款账户(如有变化,以乙方通知为准)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如甲方未将借款本金、利息汇入乙方指定还款账户,视为甲方未履行还款义务。

第12条 甲方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无法还清借款,可在借款到期日前 日向乙方提出借款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展期后还款的方式、利率及还款期限等内容。甲方未办理借款展期手续,而擅自向乙方指定还款账户内预付利息的,不视为借款自动展期,甲方预付的利息在归还乙方借款本金、利息时不予扣除。

第13条 甲方同意及配合乙方办理甲方银行账户的网上银行,具体开户的网上银行以乙方指定为准,网上银行的密钥由乙方进行保管。

第14条 如甲方为企业的,甲方同意将公章、名章、财务章等银行预留印鉴及银行电汇凭证、空白转账支票交给乙方保管。如甲方为自然人的,甲方同意将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交给乙方保管。在甲方未偿还乙方借款之前,甲方不得挂失上述资料。乙方在保管上述资料期限内给甲方带来的不便,乙方对此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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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自行在甲方的银行账户上通过网上银行、银行汇款、转账支票等方式偿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

第五章 甲方债务范围及清偿顺序

第16条 本合同项下甲方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或间接经济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诉讼或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第17条 乙方依本合同或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或间接经济损失;

(4)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5)甲方应支付的利息;

(6)甲方应支付的借款本金;

(7)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决定甲方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的顺序。

第六章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第18条 甲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19条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甲方有权决策和批准机构的决定或授权,或已征得共同还款义务人同意,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20条 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七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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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

第22条 甲方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或提供乙方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得采取下列行动:

(1)出售、出租、出借、赠与、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或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甲方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等;

(3)甲方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拟申请破产或可能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

(4)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甲方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5)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6)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等工商登记事项,做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7)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参与违法活动;

(8)甲方的住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

(9)甲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还款能力或影响借款安全的事项。

第23条 本合同签订之后在乙方放款之前,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八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24条 乙方依约向甲方发放借款。

第25条 如甲方发生或倾向性发生足以影响乙方借款安全的情形,或担保措施发生或倾向性发生足以影响担保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借款,相应的利息应当计付到实际归还借款日。

第26条 当甲方将借款挪作他用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借款,相应的利息应当计付到实际归还借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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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乙方有权对借款的流向、用途进行监督,并有权对甲方的资信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甲方在接到乙方的监督或检查通知后1天内,无条件配合乙方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真实、完整的资料。甲方同意乙方调取甲方的信用报告、身份信息、资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等影响乙方分析判断是否发放借款或保证借款安全的信息。

第28条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责任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甲方名下的财产进行处臵,并不限定处臵方式,处臵价格由乙方自行决定,所得款项用于偿还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还款义务。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处臵甲方的财产,并不得设臵任何障碍。乙方在处臵的过程中或可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29条 乙方有权转让因本合同而产生的债权,无须征得甲方同意。

第30条 本合同签订之后放款之前,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31条 乙方不因迟延放款而向甲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九章 担保

第32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第 项担保:

(1)保证(详见编号为 《保证合同》);

(2)抵押(详见编号为 《抵押合同》);

(3)质押(详见编号为 《质押合同》);

(4)其它: 。

第33条 如有必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本合同的执行向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且乙方为第一受益人。

第十章 违约及违约责任

第34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的,乙方有权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应支付的全部利息。

第35条 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可以根据违约情况的不同分别计算。

第36条 本合同违约责任有特别约定的,依据特别约定执行。

第37条 甲方有逃避乙方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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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乙方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乙方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甲方主张权利。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38条 本合同的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进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 方式解决:

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其他

第39条 本合同中手写部分有效,双方均予以认可执行。

第40条 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可依据借款人的不同而选择全部适用或部分适用,选择部分适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41条 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乙方均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甲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第42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43条 其他约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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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模版(企业)-合同范本

编号:

企 业 担 保

借款 合

XXXX有限公司 同

(小企业无抵押贷款)

编号:

XXXX有限公司借款合同

借 款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基本帐户开户行:

账 号:

贷 款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担 保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鉴于借贷双方通过担保方为为确保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保障贷方债权的实现,担保方对贷方依本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

编号: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提供相对应的有价资产作为担保。

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贷款人和担保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1.1 币种: 。

1.2 金额(大写): 。

1.3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

第二条 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 月利率为: %,即人民币: 元整。

2.2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 (大写)个月为借款期,按月准时付息,到期还本,不得展期。

2.3 利息的计算

2.4.1 借款人每月还款额=贷款额度(余额)×月利率。

2.5.2 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贷款的罚息按 %/天征收,。

2.6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结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付息日:

每月的 日结息,同时付息。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与偿还

3. 1借款人以本公司名义在委托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银行账号: ,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 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借款人证件、借款合同、委贷合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无误后, 工作日内贷款支付到帐。

3. 3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

编号: 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 4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3. 5借款人应按第1.3条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时还款,《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到期日 还款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3.6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公司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四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5.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2 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经营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借款人的义务

编号:

6.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6.2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6.3 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6.4 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6.5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6.6 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编号: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6.7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必须提供公司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的担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贷款的提前到期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第6.6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第九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9.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编号:

9.2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9.3 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 扣划约定

10.1 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0.2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0.3 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10.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贷款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2.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2.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编号: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担保人 负责人或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 年 月 日

负责人或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 年 月 日 负责人或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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