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自然人独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一人出资设立深圳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深圳市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国内贸易;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由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做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XX
身份证号码:XX
住所:XX号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 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向股东报告工作;
(2)
(3)
(4)
(5)
(6)
(7)
(8)
(9) 执行股东的决议; 决议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 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都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名,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 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都公司章程的行
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
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
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定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 二O一一 年 月 日
平遥县吉甫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章 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平遥县吉甫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平遥县岳壁乡尹回村
第三条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旅游资源开发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高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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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司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1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监事及其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由股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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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或解聘。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另行指定。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自行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先例下列职权:
(1) 向股东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自行担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员;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聘请产生。监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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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监事。
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稽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股东规定)。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20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 股东决定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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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会议通过,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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