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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同编号:
合肥市建筑装饰协会制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工程设计人: 联系电话:
施工队负责人: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
1.2 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1.3 工程内容及做法:(见附表:预算单)
1.4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以下第 种承包方式:
(1) 乙方包工、包基础施工材料、包部分(或全部)主材(以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清单为准);
(2) 乙方包工、包基础施工材料,甲方提供主材(见附表3: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1.5 工程期限 工作日。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首期工程款到位后的第三天为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按约定质量验收标准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1.6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元;
金额大写: 元;
(见附表:预算单)
第二条 工程监理
本工程若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定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 施工图纸
3.1 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控制规范》GB50325-2001要求。
3.2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供:
(1) 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2)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须双方在每项图纸上签字方为有效)。设计费用详见报价单,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 开工前三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电器等陈设,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乙方不对余留陈设负责。
4.2 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并承担其费用。
4.3 负责协调施工队正常施工过程中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4 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禁止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在室内铺贴1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
(4)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4.5 负责办理物业管理部门的开工手续;并承担物业部门的各项费用。
4.6 凡涉及4.4款的变动,甲方应当向物业部门或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来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并出具书面证明,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交乙方备案。
4.7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工程过程中的材料和阶段性验收。
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 严格按甲方签字认可的图纸施工。
5.2 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保质按期完成工程施工。
5.3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规范。
5.4 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防火要求,由于施工造成火灾事故,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5.5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做到不污染环境,不扰民。
5.6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齐有序。
5.7 工程竣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不包括专业保洁)
5.8 负责做好竣工交付使用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甲方委托他人进行其他施工项目造成交叉施工除外)。
5.9 严格执行国家、本市及物业管理部门的强制停止施工和临时静音施工规定。
第六条 工程变更
6.1 甲方变更或增减施工项目时,应与乙方协商,双方签署《工程洽商单》(见附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变更表),明确调整的价款和工期的相应增减。
6.2 合同履行中的各项协商事宜、项目变更等均须由乙方施工代理人与甲方共同商定并签署书面协议或《工程洽商单》,任何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均无效。
6.3 工程增项或变更应适当顺延工期。
6.4 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中任一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须按合同额的20%赔付对方违约金。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 由乙方采购的主要施工材料、设备,进场时应通知甲方到现场验收,如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损失的,乙方无条件整修并承担其费用。
7.2 由乙方购买的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如需变更,双方须先填写《变更洽谈单》,确认品牌及价格后,乙方方可购买,任何口头承诺无效。
7.3 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及施工要求的合格产品,并按施工进度送到工地现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因甲方供料延误或发生质量问题、规格差异造成工期延误以及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7.4 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总局标准。
7.5 如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而材料发生质量问题,造成退换货、延误工期,乙方不承担责任。
7.6 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的,须在合同中列明“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清单”,并将全部款项交乙方。甲方未书面委托乙方代购而经由其他任何个人推荐或代购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 不可抗力;
(3)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本合同所指“工期”指符合国家及物管部门规定的准许施工的有效期(如静音施工工期属非有效工期,应相应顺延)。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家、物管部门禁止施工则工期顺延。
8.3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8.4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或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合同工期相应顺延;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造成返工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 双方约定本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9.2 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严格按照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条 工程验收与结算
10.1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 主要施工材料验收(开工后三日内);
(2) 隐蔽工程验收;
(3) 中期验收;
(4) 竣工验收。
10.2 隐蔽工程验收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中期验收指工程进度过半,即工程中墙面、顶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细木制品基本制作安装完成。乙方通知甲方进行中期验收及中期结算(根据“合同”预算、工程变更洽商及水、电施工单核算中期款),甲方未按约定交纳中期款,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并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工期的延误等损失。
10.3 工程竣工验收前2日,乙方向甲方提供验收通知单和结算清单,甲方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单和结算清单2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验收单款,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签署保修单,提交水电改造图。
10.4 工程中期验收或竣工验收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单2日内进行验收,如果甲方既不参加验收又不在上述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甲方认可该期工程验收。
10.5 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10.6 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
11.1 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11.2 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见附表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单)。自提交之日起二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款;
11.3 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利益,各项工程款由甲方交到乙方财务部门,盖有乙方财务章的收据为有效付款凭证。
第十二条 工程保修
12.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付清尾款后,乙方向甲方出具工程质量保修单(见附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单)。
12.2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有关具体规定
13.1 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将房屋外门钥匙 把交乙方施工队负责人保管。工程竣工后由乙方当场负责交付业主使用。
13.2 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运至物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小区垃圾站,外运垃圾由甲方自理,如委托乙方处理,应支付垃圾清运费用 元(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13.3 施工期间,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 点 分至 点 分;下午
点 分至 点 分。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或部分违约)均须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4.2 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4.3 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标准,由乙方负责修理。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14.4 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中期款、尾期款,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工程造价的2‰违约金。
14.5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工程造价的2‰违约金。
14.6 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14.7 对经过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属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并承担治理造成的全部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5.1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当事人可采取协商解决。
15.2 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 调节解决。
①市消费者协会 ②市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
15.3 双方不愿意通过协商、协调解决或调解解决不成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解决方式: ,作为本合同的约定。
①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附则及其他
17.1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17.2 本合同签定后工程不得转包。
17.3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执 份。
17.4 本合同预算单及设计方案见附表: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发包人编号:
承包人编号:
备案编号:
鉴证编号:
发包人:
承包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内容:房屋间数 室 厅;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1.3承包范围: 1.4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人包工包部分材料;
(3)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
1.5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总日历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 日
第2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2.1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
¥:
2.2合同价款采用方式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固定价格加 %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 (2)采用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3)成本加酬金
2.3工程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 %即人民币(大写) 预付款扣回的时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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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工程款支付方式:
(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3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发包人自行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
(2)由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第4条 发包人工作
4.1指派 为发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材料进场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4.2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负责向物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登记,并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水、电、暖气、煤气管道),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负责协调与周围的邻里关系。
4.4负责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
4.5开工前应确认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并向承包人进行现场交底。
4.6负责装饰装修所产生垃圾的处理工作,如无能力处理也可委托承包人处理,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5条 承包人工作
5.1指派 为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5.2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5.3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5.4未经发包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5.5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人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5.6保证装饰装修现场的整洁,竣工前做好卫生清扫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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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材料供应
6.1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6.2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6.3凡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第7条 安全生产和防火
7.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7.2发包人提供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规定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7.3承包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要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7.4由于承包人在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违反消防法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8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8.1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 标准(可选择优良或合格)。
8.2优良工程等级增加的经济支出 8.3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及国家制定的现行装饰装修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8.4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发包人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发包人应予承认。
8.5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自接到验收通知两日内应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
8.6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发包人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9条 工程变更
9.1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均应及时办理变更洽商签证,方能进行该项目施工并以此为依据相应变更价款及工期。
9.2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发包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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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竣工结算
10.1工程竣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接到竣工资料后三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
10.2工程结算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双方签字,三日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结清工程尾款。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11条 工程保修
11.1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第12条 违约责任
12.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停工或窝工一天,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元。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
支付滞纳金。
12.2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 元违约金。
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扣除工程总价的 %。
12.3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12.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损失。
12.5承包人向发包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6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12.7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2.8双方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第13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3.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4条 不可抗力
14.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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