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保合同

电梯维修保养合同

甲方:

乙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互惠为利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服务对象:

甲方委托乙方对位于地址在             的名为          的建筑物内的共计台电梯实施维修保养服务。

二、服务期限(合同书有效期)

本合同书中写字楼高低区、写字楼观光梯共   台(即西子奥的斯F8N10424/426、F8N10420/423、F8N10427/428、F8N10429/431)电梯自    0311日起至    1231日止。

三、服务时间

1、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在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

2、本合同所述设备发生故障需要应急处理时不受时间规定限制。

3、服务的内容:见附件(一)《电梯升降定期保养工作项目单》

四、服务内容及双方责任

1、乙方负责

1.1 乙方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甲方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具有合格电梯维修保养资质。

1.2 保养期间,严格按协议规定及《电梯维修保养标准》,每十五天一次定期派经国家认可的具有电梯维修保养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标准及乙方的工艺和规范,按《升降梯定期保养工作项目单》(附件一)的内容及要求进行调整、检查、润滑、清洁等维护保养工作,以保证甲方电梯正常安全运行;每台每少一次,甲方扣减乙方维保费用100 元。如因此造成人身财产直接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3 每次保养修理工作完毕,保养人员应填写电梯维修保养单并甲方签字确认,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备查。

1.4 乙方对设备提供365天、24小时全天候应急处理服务。甲方以电话通知的方式报修(乙方若更换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不能因此作为抗辩理由),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保养人员应及时(30分钟内到达现场)赶到现场,排除故障;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及进赶到现场处理电梯故障,甲方按每次每逾期一次100元扣减费用,若因此引起纠纷或导致相关人身、财产损失等,由乙方承担责任。

1.5 乙方根据电梯使用年限,结合实际情况,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对电梯进行必要的大中修,须以书面形式报请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

1.6 服务期限内,由于乙方维护保养质量所造成的零部件损坏均由乙方负责免费整改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1.7 乙方以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所需备品配件并保证及时供应,其中维修更换单价在100元以内的维修配件费用由乙方承担;维修配件费用在100 元以上的,乙方在更换时应书面通知甲方并附上更换配件的清单,甲方对此享有否决权。

1.8 乙方向甲方所购备品配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1.9乙方须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期内维护保养的电梯实施年检工作并保证年检合格,并对因维修保养不当而产生的整改项目进行整改并承担其费用;若乙方未能通过电梯年检,造成甲方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赔偿责任。

1.10 乙方对维护、保养及维修质量负责并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如乙方维保不当,造成的责任及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

1.11 因甲方管理不善,或其它土建、设备上的原因,如机房、井道进水渗水及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甲方负责,但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整改。若严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为确保整机性能和安全,乙方有义务书面通知甲方配合,停止使用该设备。

1.12 如因维修保养质量管理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全部直接损失。

1.13 确保甲方完成电梯年审工作、负责完成年检中发生的属本合同范围内的整改工作及整改费用。

1.14 乙方对维修保养过程中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包括乙方自身、甲方及其第三人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及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1.15 因乙方原因造成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与第三人处理相关事宜。逾期,经乙方书面确认后甲方有权直接与第三人协调解决,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协商达成的赔偿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直接从应付的费用中扣除。

1.16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一般不得转授权他人或单位进行电梯维修业务,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1.17 在合同维保期内,乙方需对甲方电梯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一个季度不低于一次,一次不少于2小时,以便于甲方更好地配合乙方工作的开展。

1.18 乙方维修保养的同一电梯、同一故障在一周内不重复出现两次以上,经乙方书面确认响应结果,如乙方确实无响应,甲方可视为维修保养不当,扣除该台电梯的全月维修保养费。

1.19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半月、月、季度、年的保养项目,依据维保合同电梯台数应明确具体维保时间、楼栋电梯、维保内容,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月月初提交甲方进行确认备案。乙方未提供月维保计划,未明确相关内容的每次处以200元的罚款。

1.20 依据乙方提供的月维保计划,甲方对乙方的维保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抽查,乙方未按计划实施的,每项处以100元的罚款。(如遇特殊情况更改计划,乙方应该征得甲方同意,并建档备查)。

1.21 每次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养或故障修理工作完毕,当日或次日应邀甲方人员现场进行确认,并填写电梯维修保养单交甲方存档备查,乙方所填内容应真实,凡弄虚作假,日期、内容与实际保养及维修不符,一经查实每次处以200元罚款。

1.22 乙方应安排工作人员驻场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故障修理,并满足甲方临时性的工作安排。

2、甲方责任

2.1 甲方负责电梯日常管理工作,落实人员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和服务过程在工作单上签字确认。

2.2 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充分的停梯维护保养时间并配合落实维修保养,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由乙方负责提供(原则上日常停机维保时间应避开电梯运行的高峰期或选择在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时间段进行)。

2.3 为确保整机性能和安全,若需更换备品配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须优先使用乙方提供的或乙方认可的备品配件。

2.4 为维护生产厂家的技术专利,甲方应按以坏换新的方式购买生产厂家的印刷线路板及专用部件。

2.5 因甲方管理、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所造成的修理和更换工作由双方另行签定修理合同。

2.6 服务期限内,甲方若需对产品实施改造、修理、装饰、更换等工程须提前通知并征得乙方书面认可,甲方在工程结束时通知乙方对电梯进行检查,如影响电梯工作性能,由此产生的整改工作由甲方负责,未经乙方书面认可的项目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理。

2.7 甲方承担正常电梯年检费用,其他招待应酬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服务费用

根据服务形式和乙服务内容及责任,甲方应缴付维护保养费:(单位:人民币)

总计:维保费最终总价为RMB      元,大写:            

六、付款方式

1、支付时间

2、付款方式

2.1 甲方在本合同服务期限内将维护保养费以支票或汇付方式支付,但乙方须出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如乙方提供虚假发票的,乙方必须承担如下责任:甲方已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更换真实、合法、有限发票,乙方逾期更换的,每逾期一天由乙方按该发票金额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同时每发生一次,由乙方按该虚假发票金额的10%且每次不低于2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税务机关认定该发票虚假不同意甲方进入成本费用,致使甲方多支付的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等)。前述违约金及损失,甲方可以直接在应付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7日补足,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滞纳金。

2.2 乙方在实施服务后,甲方若未按规定时间支付费用时,须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同期存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3 其它费用支付时间:

若需更换零部件(不含100 元以内的易损配件)时,甲方须在更换后15天内付清零部件购置费用,但乙方须出具足额正式发票。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按合同总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

八、其他

1、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及附件所规定的条款之外的服务项目时,乙方将以报价单形式以甲方确认,在双方另行签定协议后由乙方提供服务。

2、服务期限内,甲方需要增加设备的功能时,双方应另行签订修理合同,乙方给予价格优惠。

3、若因国家实施或修订有关电梯标准而需对电梯进行改造时,双方另行签订修理合同,乙方给予价格优惠。

4、本合同中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代为履行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并签订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6、本合同附件及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附件、协议,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调不成时,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本合同期满之日,自行终止,乙方若想续约,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在交纳违约金且完清所有费用后,办理终止事宜。

9、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可能产生的间接损失提出主张。

九、附件《升降梯定期保养工作项目单》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升降梯定期保养工作项目单

说明:

1.勾选:A、C项必选;B1与B2二选一;D1与D2、E1与E2可选其一或不选;F1与F2及F3项三选一。

2.勾选打“√”表示,空白或其他视同无效。

 

第二篇:北京市电梯标准维保合同

BF——2008——0308 合同编号:

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使用单位:

维保单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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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日常维护保养。

2、维保单位: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

3、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4、清包:只提供劳务,不提供任何电梯零部件。

5、半包:既提供劳务,又免费提供部分电梯零部件。

6、大包:既提供劳务,又免费提供大多数电梯零部件(电梯:曳引机、控制柜 主板、曳引钢丝绳、轿厢装饰除外;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扶手带、电机、控制柜主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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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使用单位(甲方) 维保单位(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

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为《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见附件一)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

第二条 日常维护保养内容

乙方应当按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DB11/418)完成半月、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见附件二)。

第三条 日常维护保养标准

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电梯维修规范》(GB/T1877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标准外,还应当满足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

第四条 日常维护保养期限

本合同期限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乙双方同意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当于期限届满15日前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条 日常维护保养费

维护保养费( 元× )总计 元(人民币),大写: 。

第六条 结算方式

(一)甲方按( □月 □季 □半年 □年 )支付维护保养费,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为: 3

(二)支付方式: □支票 □汇到乙方指定帐号。

第七条 日常维护保养方式: □清包 □半包 □大包。

半包维保中更换零部件单件在 元以内的,由乙方免费提供。

第八条 乙方抢修服务热线电话: 。 抢修服务时间(困人除外): 。

第九条 驻场:乙方(□是 □否)提供驻场作业服务(驻场费用应当已经包含在日常维护保养费中)。

驻场作业人员职责: 。

第十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发出故障通知或提出建议。

2、有权要求乙方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乙方的维护保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在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

(二)义务

1、应当对每台电梯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并供乙方查询。签订合同前应当向乙方提供如下资料或复印件:

(1) 产品合格证;

(2) 使用维护说明书;

(3) 电气原理图;

(4) 电气敷设图;

(5) 安装说明书;

(6) 电梯整机、安全部件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或结论;

(7) 电梯运行全部记录;

(8) 故障及事故记录;

(9) 改造、重大维修原始记录;

(10)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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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梯施工自检记录;

(12)上年度的检验报告;

(13) 。

2、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风、通道、电话通讯、监控摄像和报警装臵等系统安全可靠;并保证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通往机房、底坑、滑轮间、井道安全门的通道畅通、照明充分。

3、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

(1)负责电梯钥匙的使用管理;

(2)负责对乙方的维护保养记录、修理记录签字确认;

(3)负责对乙方提交的电梯安全隐患提示单签字确认。

如果更换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4、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5、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乙方。

6、除乙方无法解决的情况外,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与电梯维护保养有关的工作。

7、应当为乙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

8、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及相关资料。

2、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

(二)义务

1、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许可。

2、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电梯困人时,应当在 分钟内(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分钟)抵达现场。

3、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作业中应当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5、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每月向甲方书面报告所维护保养电梯的运行情况、 5

零部件使用情况、易损件的更换情况及电梯更换修理需求。

6、对所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运行负责,保障设备整机及零部件完整无损。

7、建立回访制度(包括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维修质量、是否按照规定实施维护保养等)。

8、应当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的定期检验,并参与电梯安全管理活动。

9、应当妥善保管电梯图纸及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终止后交给甲方。

10、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转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三)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 %的违约金。

(四)甲方违反约定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应当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因电梯使用、管理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六)乙方的维护保养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乙方应当返工,并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

(七)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电梯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乙方还应当承担电梯复验费用。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此 6

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

(一)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一)普通维修、重大维修、改造或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增值服务的,双方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二)维护保养记录是记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的依据。每台电梯均应当建立独立的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应当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保存时间为4 年。普通维修、重大维修、改造协议与抢修记录均应当与维护保养记录一并保存。

第十六条 附则

本合同自 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执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许可证号码:

单位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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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管理员: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传真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传真电话: 帐号: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帐号:

年 月

邮政编码: 年 8 月 日 日

附件一:

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

北京市电梯标准维保合同

北京市电梯标准维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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