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意向性)协议书

物业管理(意向性)协议书

甲方: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惠的原则,就甲方开发建设的“XX”项目物业管理事宜达成一下协议:

一、 甲方同意将位于江北区大石坝大路村XX号开发建设的“XX”项目物业委托乙方进行管理。

二、 乙方同意委派项目经理一名,客服、工程和保安部经理各一名,暖通和电气专业主管各一名,保安和客服主管各一名,对XX项目前期物业实施管理服务,在运行管理中按实际需求再配齐相应管理人员。

三、 甲方同意自“XX”项目第一位业主收楼之日起,由甲方交纳未能交付于物业使用人的物业空置产权面积(包含办公面积、商业面积)的物业管理费(空置费),以维持项目的正常运转。 支付标准参考政府的相关收费规定。

四、 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前期开办费)由甲方负责承担。使用前期开办费用所购之固定资产及办公设备,其所有权属于甲方所有。

五、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物业前期开办费暂按6个月测算,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并由甲方确认的数额为准,经双方确认后,用以

支付物业前期人工成本、行政办公费用、购置办公用具和维修用具等固定资产等费用等。

六、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共同协商后,可做相应修改或解除。

七、 如出现以下人和一种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重庆市的地方法规、规章,进行违法经营活动;

2、未经正常程序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用途;

3、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擅自利用物业公共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

八、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公司内部出现的股权转让、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均不构成修改或终止本合同的理由,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直接经济损失。

九、 本物业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聘请第三方,甲方并不因为本合同因此提前终止而构成违约,亦不承担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责任。

十、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如因客观原因仍不能撤场并交接的,甲乙双方应本着善意态度友好协商过渡阶段服务和计费办法,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后续事宜,但最长不超过合同终止后三个月内,双方应将所有工作交接完毕。

十一、 违约责任:

1、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完成管理服务合同中的内容,乙方

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不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如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须根据损失情况给予乙方相应经济赔偿。

2、 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期限

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甲方或业主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或业主相应经济赔偿。

3、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约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管理目标,在接到另一方书面通知30日内仍未能改善或未按本合同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有权提前一个月时间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4、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故提前解约,违约

方必须提前一个月给予守约方书面通知,并另外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一次性补偿守约方因合同提前终止的损失。守约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复函,逾期未复的视为同意提出终止本合同一方的决定。

一二、 其他:

1、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甲、乙双方同意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2、 本合同条款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抵触,

则该条款无效。

3、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代理人签字并

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盖章): (盖章):

日期:20xx年6月2日

 

第二篇:办理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协议书应提供的资料

办理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协议书应提供的资料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

二、计划部门立项批复文件及年度计划表(复印件);

三、土地出让或划拨合同及土地使用规则(复印件);

四、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总平面图及物业管理用房的楼层平面较图(蓝图);

七、招投标批文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复印件);

八、商品房测绘成果(实测);

九、高层安置方案及物业管理费补偿办法。

备注:

1、物业管理用房按总建筑面积的7‰配置,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3‰,物业管理经营用房4‰;

2、物业管理建筑面积=地上总建筑面积-规划配套(学校+幼儿园+农贸市场等)+地下可销售(自有)建筑面积。

或:物业管理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下非机动车库-地下设备设施用房 3、20xx年10月1日后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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