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开阳县教育局 | 作者:开阳县第一中学 | 日期:20xx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公办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初中、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单位。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核算、监督学校经济活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对中小学校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县教育局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负责管理、监督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组织、指导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

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议草案,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核算中心申报用款计划。

第六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县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以各学校为会计核算单位,教学点并入片区中心校进行会计核算,以各学校为报帐单位。

撤销各学校所有银行账户,由核算中心协助县直有关学校和乡(镇)教育室在金融部门设立备用金支出账户。中小学日常支出由核算中心安排备用金,直接拨入各校及教育室备用金支出账户。取消乡(镇)与县直学校会计,各乡(镇)设总报帐员一名,各学校设报帐员一名。学校需要用钱,先由乡(镇)学校报帐员向乡(镇)总报帐员报帐,再由总报帐员按月向县教育核算中心报帐,大额资金由教育核算中心直接支付,零量支付,由教育核算中心委托学校从备用金中支出。各校及教育室要确定专人管理备用金,实行银行预留印鉴章分离保管,确保资金安全。

项目支出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后,由核算中心直接拨付到施工企业或供货商。

第八条 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为各中小学校办理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各校应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内部稽核小组(一般3-5人),负责对学校收支活动进行稽核。各校负责人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各校的报账员应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

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按月填报《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每月末向核算中心报送下月用款计划,核算中心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报局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各校必须严格按规定收费,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建立健全收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或提高收费标准。

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票据,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1-3日内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每月报账时同时核销已使用票据。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代收费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应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中央、省、市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或津补贴、基本建设项目、偿还各类债务。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工资福利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一般不超过70%。规模较小的学校除外。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

其他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大型修缮支出等。

其他资本性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0% 。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采购教学仪器设备、体育卫生艺术器材、语言器材、电教器材、图书资料等由学校向核算中心申报,核算中心汇总报送县政府采购办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县直有关学校可直接向县政府采购办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各校新建工程项目和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各项手续。严格执行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组织教职工外出参观考察等活动,必须报经县教育局批准,否则不予办理支出。

第二十条 各校要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所有应税项目的税金都应当足额申报、缴纳,不得少缴或者不缴。要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在运用会计科目进行财务核算时,应严格按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核算,不得增、删会计科目,不得自拟会计科目或串科目核算支出项目。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

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按规定结转下一会计年度使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所有权归学校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各类资产应按照《中小学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中小学校必须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和台账,建立健全实物资产收发登记制度,及时清理债权,定期(每年末)组织清查盘点各类资产。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特别是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行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它单位投资。中小学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学校对负债应制定具体的化解措施,有计划地偿还。学校不得再擅自举新债运行。特殊原因确需借款的,应经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二十八条 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二十九条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变更时必须遵照《会计法》的规定,认真办理财务清算和交接手续。

第十章 核算程序

第三十一条 核算中心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立各类账簿,用于核算学校发生的各项经济事项。

第三十二条 报帐的一般规定

(一)报销程序

各会计核算单位的报销单据应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证实该项业务的发生,学校负责人审批。

(二)报账手续 加强对学校财务支出的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核算中心负责各校支出的财务审核。每月的5-30日为支出审核报账日,当月支出当月审核。各学校报账员为财务送审人。

2、财务审核主要侧重于: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支出#5@p的合法性以及支出手续的完备性。每月支出原则上应控制在当月计划范围之内,否则不予审核入账。

3、每月送审之前,各校需对送审的支出票据在完备审批手续的基础上,按支出单位归类汇总,填制支出汇总表,并对特殊、大宗支出事项写出书面说明。

4、各项支出经核算中心审核并加盖“审讫”印章后方可正式入账,未经审核的支出单据不得列报支出。经审核后的支出单据由核算中心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按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要求组织会计核算,定期向中小学校提供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等财务报表。

5、每月终了应及时对账,并定期、不定期对备用金进行实地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各学校每月底报账时应附上月备用金支出账户对账单。

(三)票据要求

1、票据正规。外来凭证必须是正规#5@p或正规收据,自制凭证必须符合要求。

2、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不能只写大类。

3、要素齐全。包括日期、#5@p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

4、审批手续齐全。按规定的程序签批。

5、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6、按规定用途使用。每种票据必须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未按规定使用的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入帐。

(四)其他

各种报账凭证反映的事项,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符合各项法规、制度,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1、对超过500元以上的支出,应提供附件加以说明。出外学习、考察、参观等,应提供经领导批准的文件或通知作为报账附件。招待费支出要附就餐通知单、菜单。交通费支出附用车通知单。

2、经济业务发生后,应于60日内取得会计凭证,办理报账手续。无故延期不报的,不予报销,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直接管理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财务接 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教育局每年有计划的对学校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各单位要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政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十五条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形式的监督。对违纪行为应按照财经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及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报账员有权按《会计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可及时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第三十八条 各校财会部门,要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定,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三十九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

第四十条 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和离职。财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派员监交。

第四十一条 财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帐、卡、物经核对无误后,移交人员负责编制交接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签字,交接双方、部门负责人各存档一份。

更换财产管理人员一般不需要换固定资产帐簿,由移交人在固定资产帐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20xx年5月1日起试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制度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篇:同德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同德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小学财务制度》及《海南州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开源节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校财局管”落到实处。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教育经费核算,增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收费和资金使用行为;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监督,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按照农牧区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对农牧区中小学校经费实行“校财局管”。中小学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校设帐、分校核算”的管理体制。即在县教育文化局设置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农牧区中小学的财务活动;学校只设报账员,在校长领导 1

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各乡镇学校统一向县中心财务机构报帐。

第六条 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县属学校(县民族中学、县民族九年一贯制学校、县民族寄宿制小学、县城关幼儿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县教育文化局会计核算中心监督并配合县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按《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预算编制坚持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以收定支。

第九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现收支平衡,统筹安排。

第十条 中小学预算编制方法:收入预算,根据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需要,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编制支出预算时,教职工人员工资据实编制,公用经费在确保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必备开支(5%的资金必须用于教师培训)的前提下安排校舍维修等其他支出,符合政府采购和教育部门集中采购条件的编制采购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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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议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报送教育局审批后,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全县中小学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预算。确需调整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四章 收入的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中小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入单位预算;各项收费(主要是家长缴纳的寄宿生生活费和幼儿园收取的学费、取暖费等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同时其资金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并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对部分经费进行截留和隐瞒。各项经费事项发生后15天内不办理经费上缴手续的视为挪用教育经费,对领导人和经办人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并处以违规金额的5-1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所有寄宿制学校对上级拨付的寄宿生补助金和收取的伙食费要存入银行开设的专户,实行单独建账核算,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学生生活水平。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同时建立专项资金项目责任制,定期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3

利息收入,学校后勤服务项目承包经营收入,零星杂项收入等,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学校要积极利用本单位闲置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以取得收入。

第十八条 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生活费,幼儿园收取的学费等,除出具收费票据外,一律要填写收费情况统计表,必须经班主任和学校(幼儿园)领导核实签字后,随票据报财务人员记帐 。

第五章 支出的管理

第十条九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中小学校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等支出。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一条 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各学校的公用经费应在教育局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实际业务支出需要,按月有计划、合理地使用。凡因实际情况,超出全年预算指标的,需打报告,经县局同意,方可列支。支出要严格执行大额支出事前报告制度,各种支出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按规定程序办理。每项支出都要有经办人签字,知情人初审,有关人员稽核,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对不该报销的项目,做到坚决不报。如发现不该报销的而报销,由经办人和审批人负责追回所报资金。追不回的资金,由校长和财务人员各承担50%。学校重大支出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会办,会计人员根据财会制度把住报销关,不办无计划开支,不办理超标准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大宗物品购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购置方案;对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如: 4

大宗物品购置、车辆维修等),年初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际采购时,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经县教育局同意后由政府采购部门办理采购。对拒不履行手续而被处罚的,由责任人承担处罚金额的20%。

第二十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的管理。各学校采购教学仪器设备、体育卫生艺术器材、电教器材、图书资料等报经教育文化局同意,与政府采购中心协商确定采购方式。购入固定资产、政府公布的最近采购目录内的用品和学校教育教学、常规办公用品等,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条例规定和教育部门集中采购办法等要求进行采购,手续齐全后列报支出(附政府采购申请表、验收表和固定资产入账明细表),学校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属于消耗类用品,用完后要及时进行注销。

第二十三条 校舍维修、装璜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维修和装璜方案,打报告送县教育文化局,经教育文化局审核同意后,再办理设计、内部招标等手续。原县属学校维修和装璜项目初级中学在5000元以上,小学在3000元以上的都必须打报告批准。报支经费时要把有关批准手续附在后面,没有批准手续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结报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交通、差旅费支出。学校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次数,县内外出差必须经校长批准。人员出差不准租用车辆,特殊情况需要租用的必须经集体研究后方可报销。具体标准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相关规定执行(差旅费必须填制差旅费报销单进行报销)。出差乘坐飞机的需事前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报销机票。

第二十五条 学习费用管理。凡是要报支学习费用的,在按有关经费开支标准执行的同时,都必须附有县教育局通 5

知或相关的批准手续,否则不予报销。严禁利用会议、培训变相公费旅游。

第二十六条 招待费支出。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不超标准接待,所有业务招待费必须在公用经费中核算,全年不超过公用经费的2%,并每学期向教职工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条 支出票据要求。 一要票据正规。外来凭证必须是正规#5@p或正规收据,自制凭证必须符合要求。二要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不能只写大类。三要要素齐全。包括日期、#5@p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四要审批手续齐全。按规定的程序签批。五要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六要按规定用途使用。每种票据必须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未按规定使用的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入帐。

第二十八条 各种报账凭证反映的事项,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符合各项法规、制度,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超过500元以上的支出,应提供附件加以说明。出外学习、考察、参观等,应提供经领导批准的文件或通知作为报账附件。招待费支出要附就餐通知单、菜单。交通费支出附用车通知单。经济业务发生后,应于60日内取得会计凭证,办理报账手续。无故延期不报的,不予报销,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取得的专项资金,应按要求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年度经费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会计年度使用。

第六章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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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所有寄宿制学校都必须设立学校食堂专户,要配备出纳员、会计员及物资进出监管员各一名,严禁公款私存。会计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财务专业水平。

第三十二条 学校食堂的物资采购方面,每次购入的物资要有清单(清单要注明数量、单价、金额),并且要经物资进出监管员验收签名后才能入账。

第三十三条 领取食堂物资时要及时做好领用登记。每15天对食堂库存物资盘点一次,专人登记、签名。

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的账务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统一设置会计科目,设立账户,采用借贷记账法,按会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进行系统、完整、连续记录食堂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的现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即支付每客户或个人现金结算上限为1000元,超过结算上限的,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的零星设备购置可在食堂账列支,票据的报销必须要签上支出用途、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购入的物资支出要附有清单(清单要注明数量、单价、金额),并且要有物资进出监管员验收签名。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财产报损报废,必须按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校食堂伙食应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每月结账后,要按规定编制食堂会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食堂财会人员因故调离本岗位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食堂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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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要根据资产的性质进行分类,由专人负责管理。凡上级拨入或购入固定资产,必须经保管员验收建卡(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入册,然后分类移交专人保管,并由财会人员凭验收单进行入账。每年年终,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做到账册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先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理申报、审批表”,然后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核销。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计入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条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对已完工的基建项目,应及时办理结算,凭审核报告和主管 8

部门工程结算批复登记固定资产。设备购置及大型修缮支出,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切实做到账物相符。

第四十六条 流动资产指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贷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收取的各项经费都必须在当日解缴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四十八条 独立核算的学校的库存现金不得超限额,各乡镇学校根据学校业务量大小提出备用金定额,由教育局审批后拨付。学校报帐员根据业务开支情况,及时结报,补足备用金。学校备用金限额为不超过一周的正常现金用量,各学校应记好现金日记帐。

第四十九条 对发生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学校应控制其额度并及时收回,不得长期挂帐。因公事借款,在公事办完后,经办人必须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会计人员有权在其当月工资中扣还借款,直至清帐。对于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清。

第五十条 存货的管理、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应建立健全存货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学校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存货进行数量、金额明细核算。财务人员以价格管理为主,设总帐和明细帐进行核算,每年暑寒假期见必须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进行帐务调整。

第八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一条 中小学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指导下,对债权、债务等进 9

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分别按照合并、撤销和成建制划转三种情况处理。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第五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十五条 各学校要成立5—7人的民主理财领导小组,财务单列的学校,每学期结束,进行一次民主理财,并把招待费用、差旅费用以及一学期末的收支结余情况,向教代会做一次报告,无任何异议时再由报帐员按程序报帐。 第五十六条 各学校校长每学期结束时要与会计核查一下本学期的各项收入情况,上报教育局财务室一份。 第五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财务接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教育局每年有计划的对学校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各单位要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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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各中小学校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和细则,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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