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书

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以下简称甲方): ,(肇事方)男,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当事人(以下简称乙方): ,(受害方) 男,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下午,甲方驾驶车牌号为

__________的面包车在_____________________与乙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乙方受伤,甲乙双方现本着谅解、自愿的原则,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事,经过双方充分的协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人民币整,该款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二、甲方支付乙方上述赔偿款项后,乙方对甲方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达成谅解,自愿放弃追究甲方一切责任的权利。

三、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甲方给付的赔偿款为乙方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此次事故有关的索赔的费用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四、乙方收到上述赔偿金后,甲、乙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

问题已解决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本协议是自愿达成调解凭证,一经签定后不得反悔.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李宏剑 律师 联系电话186xxxxxxxx

【案例】 20xx年5月的一天,原告熊某乘坐被告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途径丰山乡下湘村某路段时,与被告陈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击,造成原告熊某和被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对本起交通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原告无责任。对于原告和被告李某因治伤所花费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县交警大队组织了三方调解,原、被告三方自愿签订了交通事故调解书,其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陈某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赔偿原告医药费1600元;二、原告及被告李某的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70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50%,被告李某承担50%。但两被告事后均未按调解协议约定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赔偿义务。

【分歧】 争议焦点: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交警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在其处理交通事故中主持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行政调解的性质。所谓行政调解是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的地位和效力如何确定,至今未见法律有明确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确认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而应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实际损失作出判决。因此该案应当属于侵权之诉,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案由进行审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交警主持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下对相关事宜达成的一致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于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协议。被告不履行调解协议,原告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法院应按合同之诉,即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审理该案。

【分析】 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认定经公安交管部门达成的调解书就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可见交警部门具有调解的权力,但也仅仅对损失赔偿进行调解,而不包括责任的分担,所以应该在划清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调解;其次,作为“专业”部门应当了解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项目,所以在调解前应当向双方当事人示明,由当事人决定要求赔偿哪几项,并在调解书上分别载明各项的赔偿金额,对于放弃追究项目的也要在调解协议中说明。只有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调解书才能说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调解协议赔偿损失,法院可以按合同之诉进行审理。反之,不能予以支持,法院应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实际损失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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