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协议书

甲方:国诚集团有限公司杏莲沈林小区项目部

乙方:

乙方系甲方工人,因 年 月 日在工地操作砂桨搅伴机时因操作不当致左手大拇指伤残,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为解决乙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伙食补助、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以下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共计人民币60000元整(陆万元)。

三、乙方收到上述各项费用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工伤理赔事宜,为乙方提供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乙方自行向社保基金进行理赔。

五、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七、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

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

八、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九、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 乙方:

代表:

日期: 日期:

收条

今收到根据与国诚集团杏莲沈林小区项目部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书中双方议定的一次性终结工伤赔偿款60000元整(陆万元)。

领款人:

日期:

 

第二篇: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案例

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任立华:交通事故与工

伤赔偿案例

(刊发于中卫日报法制版 2009.02.05)

案件速递:

贾某系某公司的主管,20xx年1月前往公司的路上,被一辆轿车撞伤。随后,贾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由于医院抢救及时,贾某只是面部挫伤,腿部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对方负全部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疗养后,贾某痊愈出院。但在如何向肇事方索赔以及向单位要求工伤待遇上却遇到了两难。因为单位认为他不是在公司受到伤害,不属于工伤,同时公司认为他的损失应当由肇事方承担。那么单位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说法:

首先可以确认,贾某在这个案件中享有两个诉权:1.因上班途中受到伤害要求工伤待遇的社会保险纠纷诉权。2.因肇事方引发交通事故给贾某造成的人身人身损害赔偿诉权。

第一、贾某因为上班途中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依法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单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对于贾某的伤害,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尽快为贾某申报工伤。贾某也可以自己或者委托律师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为下一步主张工伤待遇做好准备。 第二、贾某可以同时要求肇事方和单位支付自己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等。贾某单位之所以认为他因交通事故产

生的损失应当由肇事方承担,而不是单位承担,也是有由来的。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但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而20xx年12月26日公布,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生命权、健康权侵权纠纷,一种是劳动合同纠纷。所以,贾某可以分别主张且不相互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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