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偿工程款协议书

房屋抵偿工程款协议书

甲方: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丙方:自然人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与乙方及北京**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一),约定由甲方承担北京**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乙方的1337390.94元债务。

二、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签署协议书(二),约定由乙方承接**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对甲方的804968.95元债权。

三、上述协议书(一)、(二)签署完毕后,乙方对甲方享有2142359.89元债权。

四、丙方向甲方提出要求,要求购买由甲方开发建设和销售的**301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

五、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该房屋总房款为2168800元。

六、乙方向甲方提出要求以甲方应支付乙方的2142359.89元债务折抵丙方购买该房屋时应支付的房屋总款中等价部分,余款26440.11元由丙方于签署本协议当日向甲方交纳,甲方同意乙方上述要求。

七、乙丙双方在此向甲方承诺:乙方、丙方对其在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有充分了解和认识并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由该房屋的所有权引起的纠纷由乙方和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乙方不会就甲方和丙方之间发生的关于该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提出任何权利主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日后对于甲方和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根据事实的需要或者按照国家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裁判而解除有关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生的退款或者赔偿事宜等。

八、在甲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完毕编号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甲方和丙方办理完毕该房屋的产权过户工作(以丙方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为准,但该房屋的土地证书可延后办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及乙方各自按照协议书(一)及协议书(二)中的约定向甲方及北京**装饰安装工程出具完毕工程款付款#5@p后,视为甲方对于上述2142359.89元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同时,甲方应向丙方出具总房款为2168800元的正式购房#5@p或收据。

九、丙方承诺在甲方向丙方发出办理产权过户工作的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将办理产权过户所需要的各种税费(如: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印花税和测绘费等)交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并同甲方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办理产权过户工作。届时如因为丙方原因导致办理产权过户工作的申请未在上述期限内被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受理,则该房屋的产权过户工作视为已经于甲方向丙方发出的办理产权过户的书面通知中记载的发出日期之日起第十六日完成(实际的产权过户工作甲丙双方应该继续进行)。

十、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无论是手写体还是印刷体,修改处必须同时由甲、乙、丙各方共同盖章或者签字确认,否则修改无效。

十一、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丙各方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提交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两方盖章且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日期:[ ] 年[ ]月[ ]日

 

第二篇:房屋抵付工程款合同

房屋抵付工程款合同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

1.甲方、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a)  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           ,合同金额为   万元,(b) 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    ,合同金额为    万元;上述两份合同总额为    万元,上述合同工程内容均已完成,正在进行结算中,乙方同意以上述合同工程内容的部分工程款购买下述商品房,并转让给丙方。(上述两份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

2.丙方知道下述房屋是乙方从甲方以工程款抵付方式取得。

3.乙方要求甲方将上述房屋产权办至丙方名下。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房屋抵付乙方部分工程款暨为丙方办理商品房买卖手续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以房抵款金额及方式:

1.乙方同意甲方以位于潍坊市   区  街   号   项目   号   室    房屋房屋抵付甲方所欠工程款     万元。

2.抵付方式为双方互开发票的方式抵付,价款应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定的房款一致,该发票仅供乙方指定的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使用。

二、房屋有关状况:

1.该商品房建筑面积暂定为   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测绘单位最终测绘面积为准),单价  元/平方米,房款总额为      元人民币。不论乙方转让给丙方该房屋的单价是多少,丙方均同意按本协议的单价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该房屋的具体交付标准以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抵房协议为准。

2.房款中不包括该房屋办理产权的相关税费以及物业管理费。以上费用收取种类、额度如有变化。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3.以上约定的建筑面积如与最终测绘报告记在的建筑面积不符,超出或不足的面积按本合同约定的单价,多退少补。(具体标准参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第  条)

三、原合同工程结算、付款约定:

因乙方承揽甲方的工程的原合同正在进行结算中,若结算额或工程进度款扣减甲方已付款额后余款不足房款,其余款项,三方同意为简化三方之间付款程序,由丙方以现金或按揭贷款直接支付给甲方。

四、甲方的协助

1、甲方保证上述抵工程款的商品房未因其它事由被查封、抵押或出售;

2、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因甲方原因导致抵工程款的商品房被查封、抵押,致使乙方权利无法实现;

3、为方便乙方转卖房屋、办理产权等事宜,甲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将购买人名称直接按乙方要求写成丙方。

4、在原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后,甲、乙双方确定最终结算额,且乙方、丙方将房款全部交齐完成抵付后,甲方与丙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交付房屋的钥匙。

五、承诺

丙方从乙处购得此房,房款交于乙方,并承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关于此房的一切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丙方除结构问题外不得向甲方提出退房、换房或索取其他赔偿等要求,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丙方同意按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承担房屋物业管理费(元/月),不论丙方是否实际入住。

七、丙方签订此合同时,不再享有甲方为其他购房者提供的任何优惠政策。该房屋的产权办理过程中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面积出现误差产生的房款多退少补事项时,三分同意为简化付款程序,由甲方和丙方按照最终测绘面积进行结算。

八、本协议签订后,视为甲方已将用于抵付工程款的商品房实际交付给乙方,甲乙双方抵付行为完成。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本协议自三分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四分,乙方两份,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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