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委托人:
项目管理人:
项目管理合同书
委 托 人:
项目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管理试行办法》,经与委托人友好协商签订本项目管理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以审核部门审定的设计预算为准)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工程前期、实施期相关内容
二、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1组织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2协助委托人组织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3协助委托人与工程项目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4协助委托人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协助业主处理工程索赔;5协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6向委托人移交竣工资料;7搞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 万元(暂定、确保工程决算不超概算)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项目管理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四、项目管理费
金额(大写):
¥: 万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两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管理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项目管理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项目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项目管理任务。
九、本合同一式 四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方各执 两 份。
委托人:(签章) 项目管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项目管理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项目管理任务的一方。
(3)“项目管理人”是指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管理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经理部”是指由项目管理人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
(5)“项目经理”是指由项目管理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委托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项目管理人权利
第八条 项目管理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对项目参建施工单位的施工进行管理,并协调项目参建各方的关系。
第九条 项目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有权取得项目管理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项目管理人与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
收和移交。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项目管理人核拨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项目管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后,组织对项目管理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项目管理人义务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人在签订项目管理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项目管理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项目管理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项目管理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项目管理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章 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项目管理人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管理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项目管理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项目管理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项目管理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项目管理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项目管理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项目管理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项目管理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项目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条 项目管理人与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项目管理人收到项目管理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项目管理人核拨项目管理费:合同签订15日委托人向项目管理人支付项目管理费用的 20% ;以后委托人每季向项目管理人支付建设投资相等比例项目管理费用,共计付至90%,余额待工程结算完工正式投入使用后5日内,委托人向项目管理人支付剩余项目管理费用。
第二条:委托人应在7日内就项目管理人书面提交要求作出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条:项目管理工作实施完毕,若费用变化在控制目标的3%,项目管理费用不奖不罚;超节3%以上,总投资每超节1%,委托人罚奖项目管理费用的1%,非项目管理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三个月内无偿提供项目管理服务;超过三个月以上,项目管理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条:建筑场地办公用房及固定电话、办公家具由委托人提供。
第五条:工作需要,项目管理人需外出考察,征得委托人同意,差旅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第六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签属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合同签属地法院起诉。
标准材料采购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单价及交付时间
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提交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产品标准名称和编号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 。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
5.现场卸货由 负责。
6.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双方商定为 元/ 。在合同期内,如遇交易产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幅度超过±10%时,双方协商适当调整价格。
2.产品货款的结算:
第七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
2.验收手段;
3.验收标准;
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在紧急情况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2.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 税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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