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合同

风险代理合同

甲方(委 托 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委托方): 身份证号:

甲方就其与 的借款纠纷一案,现决定委托(并授权)乙方进行风险代理,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有权指派他人就该案为甲方一、二审阶段及申请执行阶段的代理人。

二、乙方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利益,切实履行代理义务。

三、甲方必须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与本案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虚构或隐瞒事实,有权终止代理,并视为代理目的的实现,依约向甲方收取费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案诉讼全过程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

代为立案、出庭,代为陈述事实、举证、质证,代为参加法庭调查、辩论,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执行款项及财物,代为通过非诉讼的方式案外和解、收取款项等。

(注:代理人的以上行为,委托人均予承认,并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五、代理费及交纳方法

1.诉讼过程中,乙方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正常收取的费用除外)。胜诉后,乙方收取诉讼阶段代理费 %。(该费可在执行汇款中支付或扣除)

2.进入执行环节后,按执结款项比例另行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即按执结回款总额 %和利息部分总额 %支付全部代理

费。(此款不包括乙方应交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案件执行费和代理人诉讼阶段的代理费等)

3.乙方承诺甲方在此案中胜诉并使判决书所确定之款项得到有效执行,甲方全额支付约定的代理费。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的,甲方自愿按乙方应得代理费用承担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若乙方未能实现上述承诺导致甲方败诉,则乙方将不收取所约定的代理费。

5.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预支手续费六万元人民币(含应当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及调查费)。

六、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甲方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并按和解内容执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及诉讼请求额支付风险代理费。

七、在本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视为乙方全部代理义务完成,预支的费用等不予退还。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案审理并执行终结止。

九、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均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签约地点: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

 

第二篇:风险代理协议(江苏某律师事务所)

风险代理协议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人:江苏 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被保险人 (以下简称被保险人)于20xx年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两份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号分别为201332092564 、201332092564078 ,两份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总计为十万元),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甲方作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于20xx年12月11日书面通知甲方拒绝给付保险金。甲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为提起诉讼,主张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并支付1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在签订本协议前,乙方已经告知甲方本案的政府指导价,但因本案案情复杂,证据不够充分,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性,甲方要求按照风险代理的方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风险代理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本案(包括但不限于庭前协商、调解、一审、二审、执行、申诉、再审等案件终结前全部程序)的承办律师,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上述承办律师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项时更换承办律师并不得因此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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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师之外委托第三人代理或者处理本事务的,应当经乙方书面同意。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利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

2、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事实经过,提供与本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3、甲方提供虚假事实和证据,或者利用乙方律师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向甲方追偿费用和损失。

4、甲方必须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出具委托代理手续和相关证据原件;

5、甲方应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用、办案经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为保证债权的实现,需对对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甲方有义务就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按照甲方的指示和法律的规定,认真完成受托事务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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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情况和进展情况。

3、受托事务处理终结时,乙方律师应当向甲方报告处理结果。

4、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代理事项的进展情况和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5、乙方律师处理受托事务而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甲方尚未交纳的律师费和乙方律师因处理受托事务而垫付的费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2、代为参加协商、调解、诉讼(仲裁),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和质证;

3、代为答辩和辩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反诉和上诉,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款物等。

五、办案经费及办案经费的支付:

1、办案经费:结合本案件事务的难易程度、涉案金额、所需时间、同行业收费标准及乙方指派律师的专业水平,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交纳 0 元(大写: 零 圆)人民币作为乙方的办案经费。

2、办案经费的支付: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六、风险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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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代理费:甲方同意按照保险公司履行支付总额的 %(大写百分之 )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师报酬(不含已支付的 0 元办案经费);

2、风险代理费的支付:每次收款后3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由乙方代为领取标的款的,乙方有权从标的款中扣留代理费用。

3、甲方如未按时支付上述代理费,每逾期一日按应支付金额的0.5%计算违约金。

4、如本案甲方完全败诉,所涉款项全部未能收回,乙方不再收取风险代理费,办案经费乙方不再退还。

5、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未能全额为甲方挽回损失的,乙方不收取代理费用。

6、甲方未按期交纳或者未完全交纳律师费的,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暂停代理工作,待甲方完全付费后,恢复本协议的履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七、视为履行完毕: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乙方代理任务已履行完毕,按本协议标的总额依据第六条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1、甲方单方面撤回委托,变更委托代理权限,不及时提供代理手续,私自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自行撤诉或者其它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2、甲方不提供证据原件或不配合乙方调查取证导致主张不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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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为达到非法目的,而提供虚假证据或虚构事实的。

八、下列费用应当由甲方另行承担: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

3、盐城市外的交通费、食宿费等;

4、经甲方同意后的专家论证费;

5、应当甲方承担或甲方同意承担的其他费用。

前款费用确有必要支出时,甲方应当向乙方预付。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如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已收律师费全部退还给甲方;

2、甲方如单方解除或终止委托事项,乙方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第六条的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回款总额按十万元计)。

十、乙方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甲方处理受托事务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风险出现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甲方向乙方律师提供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料时,应当向乙方律师书面声明。乙方律师除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因处理本事务的需要外,不得向其他人公开披露该信息资料。

十二、对乙方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中的意见和建议,甲方有权向乙方反映。乙方应当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并及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反馈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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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如因本协议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由建湖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受托事务处理终结(包括:和解或自行和解、抵销、甲方决定放弃委托事项、执行终结及撤销诉讼等均视为乙方代理义务已履行完毕)止。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十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但甲方未交纳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费用,从甲方交纳该费用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江苏 律师事务所

20xx年2 月11日 20xx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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