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南北极法律事务所
托 代 理
合
同
书
(风险代理案件适用)
1 委
客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您好。首先对您信任并选择本法律事务所表示衷心的感谢。“投之以惠,报之以诚”“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我们将以真诚的服务理念和娴熟的法律技能回报您的选择。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并使我们今后合作顺畅,在此提醒您:
● 认真阅读委托合同,不明白之处可向代理人咨询。
● 时效性紧迫事宜务必提前告知(例如:诉讼时效、重要证据提取时间
等)。
● 本所一般不收取证据原件,请勿将证据原件交由我所或承办人员;案
情特殊需要提交原件必须签署证据交接清单。
● 无本所盖章票据,请勿私下将现金、财物等给付本所案件承办人员。 ● 积极配合本所指派承办人员的工作,与承办人员及时沟通。
● 对本所工作有任何看法和意见,请与本所客户服务部联系。
(联系电话:0532-83006288联系人:周小姐)我所将妥善、及时地予以处理。
● 结案后在结案报告上签字或盖章。
最后,再次感谢您选择本所,期待我们成为永远的朋友。
青岛市南北极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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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代 理 合 同
(200_)民代字第__________________号
委托人:青岛东晖育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青岛市南北极法律服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与王青云发生劳动争议赔偿金纠纷一案,委托乙方指派专业法律工作者代理承办。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循。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法律工作者为甲方的代理人承办本案。甲方可授予乙方法律工作者以下代理权限:(一)、一般代理;(二)、特别授权代理;乙方法律工作者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后果概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案情及工作需要,乙方可另行指派其他法律工作者为甲方服务、代理;
2、甲方有权对乙方法律工作者的违纪或失职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3、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叙述案情,提供真实证据;
4、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并承担其他应付费用。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办法律工作者有权在受托后以不耽误所承办的案件为前提从事其他业务活动;
2、如发现甲方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捏造证据,有权终止代理,所收代理费不予退回;
3、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代理费,则乙方有权中止代理,其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4、乙方法律工作者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所付出的劳动,不仅体现在时间及体力上的消耗,更体现为对其知识和技能的运用。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法律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意见,对相关法律的诠释及对案件处理在程序上和实体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选择意见。
五、乙方及乙方法律工作者不向甲方或其经办人作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甲方对乙方法律工作者关于案件的分析预测不得理解为做出了这种承诺。
六、乙方法律工作者只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正当履行职责,并无程序法规定外的与案件承办人员联系与联络之义务。
七、甲方如实陈述案情及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是绝对的。如因陈述不实,前后不 3
一;或对于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证据,甲方不提供、迟延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取证线索;或提供的取证线索是不切实际的;或被取证者拒绝出证;或以代理人的勤奋勉慎无法取到;或法院拒绝依职权取证等而使案件审理结果对甲方不利,其责任由甲方自负。
八、乙方法律工作者的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包括判决、调解、撤诉及案外和解生效)为止。
九、案件终结后甲方如确需要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应另行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签订申请执行委托代理合同。
十、如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已收代理费不予退回,尚未收取的代理费及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乙方有权追讨;如甲方确有正当理由要求中止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可酌情退回或减交部分代理费;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已收代理费全部退回(手续费除外)。
十一、代理费标准及支付:
(一) 劳动仲裁阶段,基本代理费人民币8000元;
(二) 法院一审阶段,基本代理费人民币6000元;
(三) 法院二审阶段,基本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
(四) 取得生效判决或裁定(包括调解结案的调解书、调解协议)后,按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比对方当事人主张的金额减少部分的35%,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风险代理服务费;
(五) 本条第(一)款基本代理费应在签定本协议时一次性支付,第(二)、第(三)
款所列基本代理费应在本程序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风险代理费应
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包括调解结案的调解书、调解协议)之日起三日内一次
性支付。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双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盖章):青岛东晖育乐有限公司 乙 方:青岛市南北极法律服务所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青岛市南京路110号
半岛都市报社大厦707室
电 话: 电 话:0532--85825726
传 真: 传 真:0532--85812302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nbjflgw@163.com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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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就其所承包的____________________起诉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甲方决定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该案委托乙方律师进行风险代理,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xxx律师、xxx律师、xxx律师为甲方一、二审阶段的风险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利益,切实履行代理义务,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
三、甲方必须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虚构或隐瞒事实,有权终止代理,并视为代理目的的实现,依约向甲方收取费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
1.甲方委托乙方为本案诉讼全过程的代理人。
2.乙方律师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1
五、律师代理费及交纳方法:
1.甲方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xxxxx元整(此款不包括乙方应交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案件执行费等),甲方在本案件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天内支付全部代理费。
2.诉讼过程中,乙方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正常收取的诉讼费、评估鉴定费、实际执行费等相关费用除外)。
3.乙方承诺甲方在此案中胜诉并使判决书所确定之款项得到有效执行,甲方全额支付约定的代理费。
4、若乙方未能实现上述承诺导致甲方败诉,则乙方将不收取所约定的代理费。
六、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甲方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并按和解内容执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支付风险代理费。
七、在本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视为乙方全部代理义务完成,甲方须按诉讼请求额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八、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的,甲方须按乙方应得代理费用承担每日xx的违约金。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案审理并执行终结止。
十、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xx仲裁委仲裁。
甲方: 乙方:xx
200x年xx月x日200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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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均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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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20xx字第号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xx年9月14日在重庆市签署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受委托方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以下…
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甲方因与纠纷一案委托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一乙方接受…
委托代理合同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维护其合法权益一事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以期共同遵守一甲乙双方之间实行风险代理签…
委托代理合同冀律民字第号甲方乙方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与赵金钢桥东石…
委托代理合同200XX字第号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受委托方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6号金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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