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协议书》

编号:

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

入住协议书

青岛市养老服务协会监制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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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养老服务机构全称) 住所地: 电话:

乙方(入住老人) 出生年月日 性别 身份证号 原工作单位: 入住前住址:

丙方(需如实填写乙方全部直系亲属或本市担保人)

姓名 性别 与乙方关系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1 2 详细住址:

姓名 性别 与乙方关系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1 2 详细住址:

姓名 性别 与乙方关系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1 2 详细住址:

姓名 性别 与乙方关系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1 2 详细住址:

姓名 性别 与乙方关系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1 2

-2-

详细住址:

姓名 性别 与乙方关系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1 2 详细住址:

一、为满足乙方养老服务需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上各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并遵守本协议。

二 各方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是明确表示:

1 己方已经认真阅读、充分理解、并完全同意本协议内容特别是用黑体字特别提示的条款含义;确认协议中并无不公平内容或“霸王条款”,自愿承担己方义务。

2 乙方、丙方已了解甲方环境、设施、服务内容和方式;明白本协议约定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是定时巡视服务而非专人随时陪护;清楚乙方年事已高、体能较低,因自主活动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风险较大、不要求甲方对此类后果承担责任。

三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乙方现属于:(在相应选项挑勾)

①生活自理老人 ②生活半自理老人 ③生活不能自理老人。

各方一致同意对乙方采用的护理等级为: 。

乙方、丙方对所选护理等级的具体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该护理等级的具体内容作为本协议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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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乙方选择入住的房间类型为(在以下六种类型中选择一种):

① 单间 ②双人间 ③三人间 ④多人间 ⑤ 包间 ⑥ 其他

乙方除选择单间和包间之外,不得阻止或妨碍其他老人入住乙方所住房

间。

入住后,甲方根据乙方情况变化可调整护理等级,必要时并调整居室。但

应向乙方、丙方说明;乙方、丙方自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按新标准交费。

五 各方权利义务:

甲方

1 善待、关爱乙方。无论乙方种族、信仰、身份、职业、经济状况、自理能力等情况如何,均须一视同仁,充分尊重和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法定权利,严禁歧视、羞辱、虐待、打骂乙方等行为。

2 对乙方正当、合理的要求尽量、尽快予以满足;对超出甲方工作范围和职责、或因客观原因暂时难以满足的,应向乙方口头说明和解释。

3 全心全意、尽职尽责,向乙方提供与其护理等级和交费标准相对应的住宿、膳食及护理条件和服务。

4 加强管理,完善服务设施,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为乙方提供安全、良好的养老环境。

5 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服务规范。经常与乙方、丙方沟通,虚心听取意见。

6 随着市场物价波动、甲方护理等级和服务项目变化,甲方可合理调整本协议第五条所列各项费用,事前应向乙方或丙方说明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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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所掌握的乙方个人信息和隐私予以保密。除依法接受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外,不得对外透露。

乙方

1 保证向甲方所提供的自身情况的真实性,保证签署本协议的“丙方”没有遗漏乙方的直系亲属;

2 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项费用。同时,对自己在甲方的费用支出享有知情权。

3 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工作,服从安排;未经甲方同意,不擅自使用甲方配备之外的电器、燃具等。不在房间内吸烟、饮酒、高声喧哗。如损坏甲方物品,照价赔偿。

4 及时、如实向甲方反映自身身体或生活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和要求 。

5 遵守公德,与其他老人和睦相处,不得有打骂、争斗、纷争、歧视别人、有害团结的行为。

6 如因伤病等需外出住院治疗,或因其他原因需临时离开甲方处所,必须事先与甲方办理外出登记手续。

7 有权对甲方的服务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丙方

1 有权对甲方的工作和服务提出意见或建议;

2 乙方发生伤病等情况时,应在甲方通知后的1小时内赶到乙方所在处所。 3 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通讯地址及联络方式是有效的,如日后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只要按本协议所列丙方地址、电话发出通知,无论丙方是否签收均视为甲方已将“通知”送达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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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实介绍乙方健康状况、心理特征、生活习惯等有关情况,保证签署本协议的“丙方”中没有遗漏乙方的直系亲属;

5 将乙方带出甲方管理区域前应与甲方办妥交接手续。丙方将乙方送回时,同样应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

6 丙方愿共同为乙方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本协议签订日起至本协议解除日或终止日后两年.

六、乙方有如下情况时,均须向甲方及时说明并服从甲方安排,否则乙方、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和责任:

1 来访者与乙方有纠纷或宿怨;或乙方认为自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胁;

2 服用自带药品、食品或使用自备小物品时有疑问;

3 对于某种器材或设备的使用方法不明;

4 存在传染性疾病、精神或行为异常等情况之一,丙方应立即将乙方接走,并办理解除协议手续。本协议解除。

七 费用条款

(一) 乙、丙方需每月 日前按甲方收费标准缴清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市场物价波动和甲方护理等级及服务项目变化等可进行调整)。

(二)入住时交费项目

床位费 元 伙食费 元 护理费 元

备用金 元,用于支付乙方紧急需要、所欠费用、应支付的赔偿金等。该款项在本协议终止时在扣除应付款项后无息退还乙、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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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段性交费项目:

床上用品费 元

冬季取暖费每月 元,夏季降温费每月 元

(四)其他费用

乙方入住首月的费用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次月起按月结算(每月按30天计收)。乙方因故暂时中断住养,应与甲方办理中断入住手续;如需保留床位,中断入住时间在7天以内的不退费用,超过7日的,只退还自第8天开始的伙食费,护理费、床位费和其他费用仍全额计收。计算退还费用截止日以丙方办理手续之日为准。如乙方终止住养,当月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收,超过15天的,按全月计收。

甲方签约时的收费标准作为本协议附件2.

八 甲方不具备代为保管财物的条件。入住期间乙方不应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和现金,如乙方擅自携带,表示自愿承担财物保管风险,与甲方无关。

九 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1 本协议无固定期限。自各方签字或盖章、而且乙、丙方足额交付首期费用之日起生效,至各方协议终止、依法解除或乙方离世日终止。

2 乙方入住甲方的前15天内为试住期。在此期间,甲乙双方互相了解和适应。任何一方如不愿继续履行本协议,均可无条件单方解除本协议。解除通知送达对方时,本协议解除。

3 各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或需变更事宜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所变更事宜以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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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协议如遇政府行为、政府决策、城乡规划以及重大、意外事件等变化难以继续履行时即终止或变更,不属违约。三方均应配合与服从,相互之间不承担违约责任。

5 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对方均有权以此为由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书面解除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解除:

① 甲方对乙方有歧视、侮辱、谩骂、殴打及其他虐待行为;

② 甲方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采取整改措施;

③ 甲方服务达不到护理标准、或因服务人员过错直接导致乙方身体伤害; ④ 甲方认为乙方的身心状况变化超出了甲方的护理条件和能力;

⑤ 乙方存在传染性疾病、精神或行为异常等情况之一;

⑥ 乙方或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如故意毁坏甲方或他人财物、诋毁、侮辱、谩骂、殴打他人(包括甲方工作人员);

⑦ 乙方难以与他人相处,影响入住老人团结和安宁、甲方协调无效;或乙方有暴力、吸毒、自残、盗窃、诈骗、酗酒等行为或其他严重不良嗜好;

⑧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院外出(包括在丙方协助下);

⑨ 乙、丙方未按时足额交纳本协议约定的费用或赔偿金,经催告10日后仍未缴纳。

如甲方为追索乙方、丙方拖欠的各种费用而提起诉讼,乙方、丙方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交通费等。

十 特别约定条款:

1 乙方或丙方理解并同意:因所购买的甲方护理服务系定时巡视而非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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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陪护,故乙方突发疾病、猝死或在甲方巡视时间外因自身行动、自伤、自残、自杀;以及协议解除后,乙方继续滞留在甲方期间发生的各种损害后果均由乙、丙方自行负责,不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2 为便于处理乙方事务,丙方一致推举 作为己方全权代理人,在决定和处理乙方各项事务时,代理人 的意思和行为代表丙方全体的意见。若出现丙方意见不一的情况时,以代理人 的意见为准。

紧急情况下,甲方向丙方中的任何一位按照本合同中所列地址、电话发出通知,即视为已通知丙方全体;此接收通知者所作决定或意见,视为代表丙方全体的决定、意见;对此决定、意见的后果,丙方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丙方不得以内部意见不一为由予以否定或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3 如乙方突发疾病、意外伤害或身故,丙方又未能及时赶来处理相关事宜时,甲方可采取各项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呼叫“120”、代送医院救治等【不包括手术签字、殡葬事宜等】。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和丙方承担。

4 丙方应于本协议解除之日将乙方接走并办理退房手续。甲方对乙方的服务义务和责任也随之终止。如乙方擅自继续滞留甲方,在支付本协议各项应缴费用的同时加付同等数额的违约金。

5 乙方、丙方同意:甲方在公益活动、接待参观、宣传等事务中,对乙方 肖像等享有影像拍摄权和影像资料的著作权,可依法发表与使用。

十一 其他条款

1 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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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方入住时在甲方进行初步健康评估是必要程序,乙方、丙方对此愿积极配合并在健康评估资料上签字确认。同时乙方、丙方需提交乙方近2年来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治的病历资料,作为甲方护理参考。

上述健康评估资料和病历资料作为本协议附件3。

3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 需约定的其他事宜 甲方:(盖章) 乙方

丙方:

签订时间:

离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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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办法

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xx年07月0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养老服务机构(不含农村敬老院)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通知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集体、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并由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监督和指导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基本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养老服务的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和规定,积极为发展我市的养老服务事业做贡献。

(二)坚持服务宗旨,面向老人,尊老、敬老、爱老,全心全意为老人服务,与老人建立平等、团结、友爱、和谐的人际关系。

(三)三年内无重大护理责任事故和服务纠纷。

(四)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在民政部门登记,并接受民政部门管理和指导,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的等级评定采用星级制,以星级为代号,划分为四个星级。一颗星表示一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养老服务机构的档次、服务质量和水平越高,服务设施设备更加完善。低于50张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参加等级评定。

第二章 等级评定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 等级评定以养老服务质量等级评定项目考核、评分为基础,对服务对象满意程度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判。除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本要求

1、行为规范要求。

(1)以人为本,尊老敬老。对老人一视同仁,不分民族、年龄、性别、身体状况、贫富、亲疏。

(2)服务第一,爱岗敬业。有礼貌,诚实、热情、平易近人。

(3)尊重人格、民族、宗教信仰和个人习惯、保护个人隐私。

(4)尊纪守法,遵守规章制度,自律奉献,保护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2、仪容仪表要求。

(1)仪表端庄、精神饱满、佩带饰品符合行业要求。

(2)表情自然、和蔼、亲切,微笑服务。

(3)服装整洁,着装规范,佩带胸卡上岗。

3、举止姿态要求。

(1)语言文明,主动服务,举止大方、体现文明礼貌的职业形象。

(2)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应予以耐心解释,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服务人员资质要求

1、院长。必须是青岛市民政局核发的《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填写的负责人以及民办非企业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的培训;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

1

2、部门主管。必须持有相关专业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的养老服务机构,每30张床位至少要有一名具备3年以上二级综合医院工作经历的护理管理人员负责照料、护理服务工作。

3、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持有国家卫生、劳动、民政部门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

4、医生和护士。在养老服务机构医务室工作的医生必须持有执业医师证书,护士必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5、养老护理员。持有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持证比例为20xx年至20xx年每年培训率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20xx年以后全部持证上岗。

6、其他人员。持有所从事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厨房有三级以上(含三级)的专业厨师,五星级应有1名营养师,四星级应有1名兼职营养师。工作人员需持有健康证。

第三章 等级标准

第六条 二星级养老机构

(一)基本要求

1、规模。每处床位数在50张(含50张)以上。

2、环境。

(1)建筑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用较好建筑材料,布局合理,在建筑的明显部位有机构名称,所有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志,导向服务牌标准正规明确清晰;

(2)场所内环境优美,有活动场所;

(3)机构内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符合规定,不能有空气污染源,保持室内外空气的新鲜和流通。

3、执业。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建设、民政、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取得《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绩效。

(1)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运营情况基本正常;

(2)入住老人和其亲属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二)设施设备。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满足老人日常需求为目的;坚持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效益;操作简单、便于维修保养。

1、老年人居室。

(1)老年人居室配置应符合民政部颁布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5章要求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第7章要求;

(2)平均每床空间面积不少于6m2,每天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的房间应占全院总房间数的40%以上;

(3)居室应配有卫生间;

(4)居室内卫生间的配置应符合民政部颁布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5章要求;

(5)室内环境优雅、舒适,应有冷暖设备。

2、娱乐健身场所。

(1)有老人娱乐活动区域,环境优雅、舒适,应有冷暖设备;

(2)室内活动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100m2,室外活动场所人均不少于3m2;

(3)配置彩电、音响和其它娱乐设备、设施;

2

(4)有适合老人休闲使用的棋类、牌类等用品;

(5)有适合老人阅读的书籍、报纸、刊物;

(6)提供其它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的娱乐健身活动。

3、餐厅。

(1)室内装饰色彩调配和谐,环境优雅、舒适;

(2)总餐位数与老人房间接待能力相适应;

(3)可提供2~12人就餐的不同规格的台面,配有转台的圆桌保持设备完好;

(4)室内有冷暖设备,室温适宜;

(5)每周有食谱,有服务人员为用餐者服务;

(6)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老人有专人服务用餐。

4、厨房。

(1)厨房布局合理,有足够的排风排烟设备,温度适宜;(2)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

(3)排污设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4)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

(5)厨房各种炊具、用具、设备整洁卫生,摆放合理;

(6)有单独的操作间,与储藏室相互隔离;

(7)洗碗间位置合理,有充足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

(8)有充足的冷藏、冷冻和储藏设备、设施,各种食品分类存放;

(9)原材料、辅料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10)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杀蚊蝇、蟑螂和老鼠等虫害设备和药剂。

5、洗衣房设备。

(1)洗衣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5m2;

(2)配有洗衣机、甩干机;

(3)有消毒设备;

(4)洗衣房内的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5)由社会提供服务必须签订服务合同,保证洗衣服务质量。

6、公共区域。

(1)符合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第4章要求;

(2)环境整洁,接待区内配备有桌椅、纸笔、相关材料介绍;

(3)设有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图形符号完整清晰使用规范汉字, 分设男、女老人使用的公共卫生间和浴室,设备齐全、洁净,通风良好,温度适宜,符合卫生标准;

(4)一切老年人活动场所的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有应急照明灯和低位照明灯;

(5)消防器材配备合理,所有安全疏散通道出入口均设有安全指示标志,并保持畅通;

(6)有公用电话和电话号码簿。

(三)服务人员管理。

1、人员资质。按第五条的有关要求。

2、人员基本配备(最低配置)。工作人员总数11~20人。其中,院长1~2人;会计1人;照护主管1人;医护人员、养老护理员5~13人;工勤人员2~3人。有兼职的心理、康复指导人员和营养师。

3、人员培训。根据国家和行业要求,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有记录。

4、人员使用。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使用各类人员持证上岗,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定期进行考核、有记录。

3

(四)服务质量。按第五条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三星级养老机构

(一)基本要求

1、规模。每处床位数在100张(含100张)以上。

2、环境。

(1)建筑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用较高档建筑材料,布局合理,有特色,在建筑物的明显部位有机构名称和徽章标志。供老人使用居住的建筑应符合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第4章要求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第7章要求;

(2)所有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志,导向服务牌准确清晰,其色彩应符合老年人生理特征;

(3)场所内环境优美,有园林式活动场所;

(4)机构内外环境空气质量符合规定,不能有空气污染源, 保持室内外空气的新鲜和流通,无强噪音影响。

3、执业。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建筑、民政、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取得《青岛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绩效。

(1)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运营情况良好;

(2)通过标准体系认证;

(3)取得区级及以上荣誉证书;

(4)入住老人和其亲属满意率达到85%以上。

(二)设施设备

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满足老人日常需求为目的;坚持成本核算,提高成本效益;操作简单、便于维修保养。

1、老年人居室。

(1)老年人居室配置应符合民政部颁布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5章要求;

(2)平均每床空间面积不少于8m2 ;每天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的房间应占全院总房间数的50%以上,居室内配有卫生间;

(3)居室内卫生间的配置应符合民政部颁布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5.3款的规定;

(4)居室内空气质量符合要求;

(5)室内环境优雅、舒适,应有冷暖设备。

2、娱乐健身场所。

(1)老人娱乐健身区域环境优雅、舒适,有空调设备;

(2)室内每一老人居住楼层必须有活动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100m2 ,室外活动场所人均不少于3m2;

(3)配置彩电、音响和其它娱乐设施、设备;

(4)有适合老人休闲使用的棋、牌类等用品;

(5)有适合老人阅读的书籍、报纸、刊物;

(6)提供有利于老人的各种娱乐健身活动;

(7)有适合老年人健身的运动器械10件以上;

(8)有指导和帮助老人进行健身活动的图示和说明;

(9)有多功能厅和会议设备设施;

4

(10)有专人指导老人进行适宜的健身活动。

3、康复活动场所。

(1)康复活动室面积不少于25m2;

(2)有适合老人预防性康复和治疗性康复的设施设备。有医疗室、救护车;

(3)有开展康复工作的程序或流程和技术标准;

(4)有指导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图示和说明;

(5)有专兼职康复人员现场提供服务。

4、餐厅。

(1)室内布局合理,有花卉和装饰品,装饰色彩调配和谐,环境优雅、舒适;

(2)有空调,室温适宜,空气清新;

(3)总餐位数与老人房间接待能力相适应,可提供2~14人就餐的不同规格的台面,配有转台的圆桌保持设备完好;

(4)根据老人需求和季节变化及时更换老人食谱;

(5)有服务人员为用餐者服务;

(6)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老人有专人服务用餐。

5、厨房。

(1)厨房整体布局合理,有充足通畅的排烟和排风换气设备,有空调,温度适宜;

(2)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有吊顶;

(3)排污设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4)有垃圾分类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

(5)厨房各种设备、炊具、用具整洁卫生,功能齐全,摆放合理,至少有60%为不锈钢制品,杜绝使用有碍健康的制品;

(6)有单独的面点间和粗加工间,布局合理;

(7)洗碗间位置合理,有充足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

(8)有充足的冷藏、冷冻和储藏设备、设施,各种食品分类存放;

(9)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和隔气味的措施;

(10)原材料、辅料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11)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杀蚊蝇、蟑螂和老鼠等虫害的设备和药剂。

6、洗衣房设备。

(1)洗衣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m2;

(2)布局合理,洁净分开;

(3)配有洗衣机、烘干机并有消毒设备;

(4)洗衣房内的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5)由社会提供服务必须签订服务合同,保证洗衣服务质量。

7、公共区域。

(1)设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

(2)环境整洁,接待区内配备有桌椅、纸笔、相关材料介绍;

(3)设有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图形符号完整清晰使用规范汉字,有明显清晰标准的导向服务标志;

(4)分设男、女公共卫生间和浴室,有充足的厕位和无障碍厕位,采用环保材料装修,有装饰物,设备齐全、完好、洁净,通风照明良好,温度适宜,布局合理;

(5)一切老年人活动场所的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有应急照明灯和低位照明灯;

(6)消防器材配备合理,所有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均设有指示标志,并保持畅通; 5

(7)有消防自动报警系统;

(8)有无障碍电梯,符合建设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第7章中要求;有公用电话和电话号码簿。

(三)服务人员管理

1、人员资质。按第五条的有关要求。

2、人员基本配备(最低配置)。工作人员总数21~30人。其中,院领导1~2人;会计2人;社会工作者1人;照护主管1人;医护人员和养老护理员12~18人;工勤人员3~6人。有兼职的心理康复指导人员和营养师。

3、人员培训。根据国家和行业要求,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有记录;

4、人员使用。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使用各类人员持证上岗,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定期进行考核、有记录。

5、服务质量。按第五条的要求。

第八条 四星级养老机构

(一)基本要求

1、规模。每处床位数在200张(含200张)以上。

2、环境。

(1)建筑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用高档、环保建筑材料,有独特的风格,工艺精致,布局合理,在建筑物的明显部位有机构名称和徽章标志。供老人使用居住的建筑应符合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第4章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第7章要求;

(2)所有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准清晰的服务标志,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其色彩应符合老年人生理特征;

(3)环境优美,有园林化活动场所;

(4)周围环境不能有空气污染源,保持室内外空气新鲜和流通;

(5)周围不应有强噪音源。

3、执业。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建筑、民政、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取得《青岛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绩效。

(1)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运营良好;

(2)通过标准体系认证;

(3)取得市级及以上荣誉证书;

(4)入住老人和其亲属满意率达到90%以上;

(5)发挥辐射作用,面向社区开展为老服务。

(二)设施设备

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满足老人日常需求为目的;坚持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效益;操作简单、便于维修保养。

1、老年人居室。

(1)老年人居室配置应符合民政部颁布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5章要求;

(2)平均每床空间面积不少于8m2,每天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的房间应占全院总房间数的75%以上,居室内配有卫生间;

(3)居室内卫生间的配置应符合民政部颁布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5.3款的要求;

6

(4)居室内空气质量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室内环境优雅、舒适,有冷暖设备。

2、娱乐健身场所。

(1)老年人娱乐健身区域环境优雅、舒适,有空调设备;

(2)室内每一老人居住楼层必须有活动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100m2 ,室外活动场所人均不少于3m2;

(3)配置彩电、音响和其它娱乐设施、设备;

(4)有适合老人休闲使用的棋、牌类等用品;

(5)有适合老人阅读的书籍、报纸、刊物;

(6)提供其它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的多种健身活动;

(7)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室内外运动健身器械在10件以上;(8)有指导老人娱乐健身活动的图示和说明;

(9)有多功能厅和会议设备、设施;

(10)有专人指导老人进行适宜的娱乐健身活动。

3、康复活动场所。

(1)康复活动场所的面积不少于50m2;

(2)有职业作业和物理运动康复治疗室,有适合老年人预防性康复和治疗性康复的设施设备,有医疗室和基本的现代医疗器械5件以上,有救护车;

(3)有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程序或流程和技术标准;

(4)对老年人进行康复评估;

(5)有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图示和说明;

(6)有专职康复人员现场提供康复服务。

4、餐厅。

(1)室内布局合理,有花卉和装饰品;装饰豪华,色彩调配和谐,环境优雅、舒适;

(2)总餐位数与老人房间接待能力相适应,有大宴会厅、小宴会厅和相应的备餐室;

(3)有可提供2~14人就餐的不同规格的台面,配有转台的圆桌保持设备完好;

(4)有中央空调或冷暖式空调器,室温适宜,空气清新;

(5)根据老人需求和季节变化及时更换老人食谱或实行选餐制;

(6)有服务人员为用餐者服务;

(7)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老人有专人服务用餐。

5、厨房。

(1)厨房整体布局合理,有充足通畅的排烟和排风换气设备,有空调,温度适宜;

(2)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有吊顶;

(3)排污设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4)有垃圾分类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

(5)厨房各种设备、炊具、用具整洁卫生,功能齐全,摆放合理,至少有 70 %为不锈钢制品,杜绝使用有碍健康的制品。

(6)冷荤间位置合理,做到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冷藏,有足够的冷气设备和空气消毒设备,有二次更衣室;

(7)有单独的面点间和粗加工间等,布局合理;

(8)洗碗间位置合理,有充足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

(9)有充足的冷藏、冷冻和储藏设备、设施;

(10)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和隔气味的措施;

(11)原材料、辅料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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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洗衣。

(1)洗衣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m2;

(2)布局合理,洁净分开;

(3)配有洗衣机、烘干机并有消毒设备;

(4)洗衣房内的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5)由社会提供服务必须签订服务合同,保证洗衣服务质量。

7、公共区域。

(1)设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并有残疾人专用车位,无障碍通道;

(2)设有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图形符号完整清晰使用规范汉字,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环境高雅、整洁、舒适,接待区域内配备有桌椅、纸笔、相关材料介绍并有适合老年人交流、聊天的场所;

(4)各层分设男、女公共卫生间和浴室,有充足厕位和无障碍厕位,全部采用环保材料装修;有艺术装饰,且设备齐全、完好、洁净,通风照明良好,温度适宜,布局合理,符合要求;

(5)一切老年人活动场所的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有应急照明设备和低位照明灯;

(6)消防器材配备合理,所有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均设有指示标志,并保持畅通;

(7)有消防自动报警系统;

(8)有无障碍电梯,符合建设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第7章中要求;

(9)有公用电话和电话号码簿。

(三)服务人员管理

1、人员资质。按第五条的要求。

2、人员基本配备(最低配置)。工作人员总数31~40人。其中,院长2~3人;会计2~3人;社会工作者1人;部门主管2~3人;医护人员和养老护理员19~26人;营养师1人;工勤人员4~7人;康复、心理指导人员1~2人(可兼职)。

3、人员培训。根据国家和行业要求,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有记录。

4、人员使用。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各类人员持证上岗,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定期进行考核、有记录。

(四)服务质量。按第五条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 五星级养老机构

(一)基本要求

1、规模。每处床位数达到300张(含300张)以上。

2、环境。

(1)建筑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用高档、豪华、环保建筑材料,有突出的特色,工艺精致,风格鲜明,布局科学、合理,在建筑物的明显部位有机构名称和徽章;供老人使用居住的建筑应符合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第4章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第7章中要求;

(2)所有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志,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其色彩应符合老年人生理特征;

(3)场所内环境优美,有园林式活动场所;

(4)周围环境空气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不能有空气污染源,应保持室内外空气的新鲜和流通;

(5)周围不应有强噪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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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业。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建筑、民政、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取得《青岛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绩效。

(1)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运营良好,用于发展的资金占总收入的5%~10%;

(2)通过标准体系认证;

(3)取得国家或省、市级荣誉证书;

(4)入住老人和其亲属满意率达到95%以上;

(5)发挥辐射作用,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起到专业技术指导作用或面向社区开展为老服务。

(二)设施设备

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满足老人日常需求为目的;坚持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效益;操作简单、便于维修保养;提倡资源共享。

1、老年人居室。

(1)老年人居室配置应符合民政部颁布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5章要求;

(2)平均每床空间面积不少于10m2,每天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的房间应占全院总房间数的80%以上;

(3)每间房间内床位不多于两张,并配有卫生间,室内环境优雅、舒适,有冷暖设备;

(4)居室内卫生间的配置符合民政部颁布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5.3款的要求;

(5)老人居室内空气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娱乐健身场所。

(1)老人娱乐活动的区域环境优雅、舒适,有空调;

(2)室内每一老人居住楼层必须有活动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150m2,室外活动场所人均不少于10m2;

(3)配置有彩电、音响、带网和其它娱乐设备、设施;

(4)有供老人使用的棋、牌室及用品;

(5)有老人阅读室和供老人阅读的书籍、报纸、刊物;

(6)有电脑室供老人进行网络信息交流;

(7)提供其它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的娱乐健身活动;

(8)有老年人健身房和适合老年人健身的室内外运动器械20件以上;

(9)有指导和帮助老人进行体能训练的图示和说明;

(10)有多功能厅,具备举办大型娱乐活动和会议的设备、设施;

(11)有专人指导老人进行适宜的娱乐健身活动。

3、康复活动场所。

(1)康复活动场所的面积不少于100m2;

(2)有职业作业和物理运动治疗室,有适合老年人进行预防性康复和治疗性康复的设施设备10件以上;

(3)有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程序或流程和技术标准;

(4)对老年人进行康复评估;

(5)有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图示和说明;

(6)有专职康复人员现场提供康复服务;

(7)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医疗室,配有较完善的医疗器械(X光机、心电图仪、B超、 9

生化检验仪等)和救护车。

4、餐厅。

(1)室内布局合理,有花卉和艺术品,装饰豪华,格调高雅,独具风格;

(2)总餐位数与老人房间接待能力相适应,每个餐位面积不小于2m2;有大宴会厅(或多功能兼用的宴会厅)、小宴会厅和相应的备餐室;

(3)可提供2~14人就餐的不同规格的台面,配有转台的圆桌保持设备完好;

(4)有中央空调或分离式空调器,室温适宜,空气清新;

(5)有适合老人的风味特色菜点,根据老人需求和季节变化及时更换老人食谱或实行选餐制;

(6)备有热毛巾箱和制冰机;

(7)有服务人员为用餐者服务;

(8)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老人有专人服务用餐。

5、厨房。

(1)厨房整体布局合理,有充足通畅的排烟和排风换气设备,符合环保要求,有空调设备,温度适宜;

(2)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有吊顶;

(3)排污设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4)有垃圾分类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

(5)厨房各种设备、炊具、用具整洁卫生,功能齐全,摆放合理,使用不锈钢制品,杜绝使用有碍健康的制品;

(6)冷荤间位置合理,做到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冷藏、有足够的冷气设备和空气消毒设备,并有二次更衣室;

(7)有单独的面点间、粗加工间等,布局合理;

(8)有独立的洗碗间,位置合理,并有充足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

(9)有充足的冷冻冷藏和储藏设备、设施,各种食品分类存放;

(10)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和隔气味的措施;

(11)原材料、辅料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6、洗衣设备。

(1)洗衣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50m2;

(2)布局合理,洁净分开;

(3)配有洗衣机、烘干机、烫平机并有消毒设备;

(4)洗衣房内的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5)由社会提供服务必须签订有服务合同,保证洗衣服务质量。

7、公共区域。

(1)设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并有残疾人专用车位,无障碍通道;

(2)环境高雅、整洁、舒适,接待区域内配备有桌椅、纸笔、相关材料介绍并有适合老年人交流、聊天的场所;

(3)设有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图形符号完整清晰使用规范汉字,符合要求;

(4)各层分设男、女公共卫生间和浴室,有充足厕位和无障碍厕位,全部采用环保材料装修,有艺术装饰,且设备齐全、完好、洁净,通风照明良好,温度适宜,布局合理;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一切老年人活动的场所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有应急照明设备和低位照明灯;

(6)消防器材配备合理,所有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均设有指示标志,并保持畅通; 10

(7)有消防自动报警系统;

(8)有无障碍电梯,符合建设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第7章中要求;有公用电话和电话号码簿。

(三)服务人员管理

1、人员资质。按第五条的有关要求。

2、人员基本配备(最低配置)。工作人员总数41人以上。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占10%;心理、康复人员和营养师占8%;医护人员和护理员占70%;工勤人员占12%。

3、人员培训。根据国家和行业要求,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有记录。

4、人员使用。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使用各类人员持证上岗,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定期进行考核、有记录。

(四)服务质量。按第五条的有关要求。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机构与托养老人之间有规范的服务协议书或合同书。

第十一条 定期为托养老人进行体检,建立健全查房制度。做好对常见病的预防和护理,杜绝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II°褥疮发生率为零,I°褥疮发生率低于1%。对长期卧床的老年人做好口腔护理。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分级护理操作规程。个案护理明确到位,各种护理表格的书写和护理记录合格率均在85%以上。

第五章 效 益

第十三条 各等级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利用率应达到:二星级60%以上,三星级85%以上,四星级、五星级90%以上。

第十四条 具有青岛户籍的老人占80%以上。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要明码实价。有收费价格明细表,收取的伙食费必须全部用于托养老人。无滥收费现象。

第六章 等级评定和管理

第十六条 成立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市和区(市)养老服务协会的成员组成,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办公室设在青岛市民政局,并监督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标志的使用。 第十七条 等级评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养老服务机构依据本办法和标准在自我评定后,经所在区(市)养老服务协会审查推荐,向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申报,三星级以上的由各区(市)养老服务协会申报,经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定,由青岛市养老服务业协会颁发相应等级评定证书和星级标志牌匾。二星级养老服务机构由所在区(市)养老服务协会考核评定,报青岛市养老服务业协会备案,并由青岛市养老服务业协会颁发证书和牌匾。

星级标志牌匾由青岛市养老服务业协会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 被评定为五星级的为高档养老服务机构;四星级、三星级的为中档养老服务机构;二星级的为低档养老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各等级和星级标志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到期必须重新申请、评定。在有效期内(满一年)可申请高一等级养老服务机构的评定。经考核评定后颁发相应等级评定证书和星级标志牌匾,同时收回原来颁发的等级评定证书和星级标志牌匾。

第二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和星级标志使用管理依据登记证书年度验审结果进行。年审合格并符合评定等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在网上予以公布。年审不合格的不予评定 11

等级,并予以告诫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降一等级或取消等级资格。在已评定等级和相应星级标志使用期间,一经发现与等级标准不符或给服务对象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损害行为时,可根据情节进行如下处理: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评定等级和星级标志,直至取消相应等级资格。等级资格取消后,满二年方可重新申请。各等级有效期满而不继续申请者,不得继续使用星级标志,并取消等级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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