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书

股份公司成立合作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过各投资人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公司股东组成部分: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第二条  拟设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1、 公司名称:                                            

2、 经营范围:                                             

3、 注册资本:                                             

4、 法定地址:                                             

5、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公司成立后,以法人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法人代表不愿或不能负责管理与经营的,股东之间可协商另请其他股东或者招聘外来人员主要负责。

第三条  公司注册期限 

  公司期限为    年,自          日起,至          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 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投资人        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  

投资人        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  

投资人        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  

 投资人        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  

投资人        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  

投资人        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  

投资人        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  

2、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于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股东不按协议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本公司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合伙期间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为公司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公司终止后,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 盈余分配:以公司股东各方所占股份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 债务承担:公司债务先由公司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1、 入股: 

a) 需承认本合同;

b) 需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c)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 退股: 

a) 入股一年内不得退股;

b) 不得在公司经营不利时退股; 

c) 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公司股东并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d) 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e) 未经公司股东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f) 当然退股:即法定退股,是指投资人因某种客观原因并非自己意愿而退伙,如投资人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或个人丧失赔偿能力;被法院在强制执行没收其在公司的全部个人财产等情况,当然退股以实际发生日期为生效日。

g)除名退股:指投资人未履行投资义务,或因其在公司经营中产生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以公司名义谋取私利、弄虚作假、恶意欺瞒等严重违背公司制定的行为,经公司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除名的,可实行除名退股,公司可扣除被退股者50%或其全部股资。但不影响其履行义务或债务的偿还责任。

3、 出资的转让:允许公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公司股东有优先转让权,转让价格按公司所有资产比例核算。如转让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方应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公司资产所有权,同时应承担此前公司按股份比例所需偿还的债务。

第七条  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 公司法人及负责人。其权限是: 

a)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b) 对公司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c) 出售公司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d) 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e) 公司在需要情况下招、解聘人员及培训; 

f) 审批日常开支及管理公司所有资产,但必需钱帐分离,不能管理帐务。

g) 召集股东会议的权利,

2、 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a) 参与公司事业的管理,及对公司前景提供可行性方案与报告。

b) 听取公司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c) 检查公司账册及经营情况;

d) 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e) 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f) 股东会议的出席权和表决权及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g) 享有公司红利分配的权利,

第七条  公司股东的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2、      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信、友爱的义务

3、      保守公司经营相关核心内容机密不外泄的义务

4、      以其所缴纳的出资比例承担公司亏损或债务的义务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职权

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有权按股东股权比例进行投票行使如下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项目的投资计划

2、      选举或任命公司总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薪酬水平

3、      审议公司总经理投资项目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方案及其预算

4、      审议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      审议或修改公司章程或基本管理制度

6、      在对以下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时必须经过公司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才能形成决议:

a)   改变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

b)   处分公司的不动产

c)   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d)   向公司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e)   增加新股东

第八条 税后利润的分配

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      弥补上年度的亏损或偿还公司其他债务,

2、      提留公司发展基金或固定设施投入的准备金,

3、      进行按股权比例的红利分配

第八条 禁止行业

1、 未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非公司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其按实际损失赔偿。

2、 禁止公司股东经营与公司竞争主流的业务,如需经营,须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方可。

3、 如公司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 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a) 公司期届满; 

b) 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终止公司关系;

c) 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d) 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e)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 公司终止后的事项: 

a) 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       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b)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c) 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公司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公司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预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公司股东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公司股东各执一份,其中一份为中间人所留。   

公司股东签名:                            盖章  

公司股东签名:                            盖章  

公司股东签名:                            盖章

 

第二篇:股份制合伙合同书

股份制合伙合同书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 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各股东出资如下: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工厂有资金需求时,各股东按比例增加股本。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一)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为 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引入新的投资人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c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如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再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大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的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

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各方商定的其他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章):

年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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