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

道路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

甲方:王某某,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娃在村。乙方:李某某,男,汉族,成年,59岁,住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娃在村。

事故经过:

20xx年9月7日15时20分,王某某驾驶豫JLQ366小型轿车沿濮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通乡前康庄村处时,与前方同向张金志驾驶的四轮拖拉机相撞,造成乘坐人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后经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濮县公交认字[2011]第003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扣除前期支付的医疗费用外,另行赔偿乙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三万元(30000元)整,甲方取得乙方代位求偿权并享有以乙方名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濮阳分公司 主张赔偿的权利,该款项待甲方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濮阳分公司 主张权利获得胜诉并获赔偿后从所得赔偿金额中予以支付给乙方,余额归甲方所有;

二、乙方在甲方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濮阳分公司 主张权利过程中,乙方为甲方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包扩但不限于履行提供各种证据材料及配合作伤残鉴定等义务;

三、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乙方不得就本次交

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害再向甲方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濮阳分公司 主张任何权利;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均须本着诚信原则严格履行该协议书所确定的义务,若任何一方违约,均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贰万元整(20000元)。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住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娃在村村委会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2012年 月 日

 

第二篇:道路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2

道路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 年 月 日因乙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甲方之子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因乙方驾车致甲方之子死亡,甲方确认其是死者的唯一合法民事权利人。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乙方应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误工损失、死亡赔偿金等项目,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就上述项目达成协议,由乙方赔付给甲方 万元。

三、乙方于事故发生后已支付 万元。尚余 万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全部支付。

四、 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后,不得以赔偿项目缺失及其他任何理由,向乙方继续索要赔偿或者向人民 1

法院提起诉讼索取赔偿。乙方不得以上述赔偿项目多、赔偿金额多等理由,向甲方索要赔偿费用。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

五、甲方鉴于乙方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支付医疗费并给予赔偿,达成了本调解协议。故对乙方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乙方应付的刑事责任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对可能判处的缓刑处罚不提出任何异议。

六、为保证乙方交通肇事案件的顺利进行,甲方保证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审理过程中的需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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