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施工合同

中国移动广东公司通信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

乙方合同编号:【 】

中国移动广东公司通信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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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 总则

为了使本地传输网工程顺利地按预定计划完成、工程施工管理和进度上都得到确切保证和受控,进一步明确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监督执行,促进工程建设。

第一条 本施工合同的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见《通用条款》第三条。

第二条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2.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2.2专用条款: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2.3发包方:指在本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中等同于“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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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承包方:指在本合同中约定,被发包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中等同于“乙方”。

2.5项目经理:指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2.6设计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2.7监理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2.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2.10工程: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2.11合同价款: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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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2.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2.14工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2.15开工日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2.16竣工日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约定,承包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2.17图纸:指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供并经发包方批准,满足承包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

发包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2.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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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2.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三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专用条款

(2) 本合同通用条款

(3) 甲方的项目竞赛要求及中标通知书

(4) 项目竞赛复函

(5) 施工竞选入围函(文件)

(6) 入围竞选投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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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相关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2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3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四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五条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六条 适用标准、规范

6.1本合同适用本行业国家标准和规范及甲方省公司内部制定的相关技术细则和规范。

6.2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6 如有不明事项,请登录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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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6.3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七条 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第九条 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工程师

10.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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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

10.3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10.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10.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第十一条 工程师的委派

11.1甲方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8 如有不明事项,请登录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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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11.2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11.3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第十二条 工程师的指令

12.1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12.2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9 如有不明事项,请登录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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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2.3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第十三条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十四条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

15.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15.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5.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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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承包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5.5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十六条 发包方工作

16.1发包方按专用条款中第64条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相关工作;

16.2发包方可以将16.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16.3发包方未能履行16.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十七条 承包方工作

17.1承包方按专用条款中第66条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相关工作;

17.2承包方未能履行17.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有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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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八条 进度计划

18.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方(或发包方授权工程师)确认。

18.2项目分单项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8.3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九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19.1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前3个工作日,向发包方书面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并阐述理由。发包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承包方。发包方同意延期要求或3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方赔偿发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交工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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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

第二十条 暂停施工

20.1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20.2承包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20.3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一条 工期延误

21.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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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1.2承包方在21.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

22.1承包方必须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2.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22.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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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与检验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

23.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23.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二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24.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4.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4.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5 如有不明事项,请登录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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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5.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25.2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二十六条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七条 工程验收

27.1双方约定:验收内容应与承包方承包的工程范围相一致。 27.2 验收由发包方组织或发包方委托工程师进行,并在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承包方。通知包括验收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发包方根据承包方要求为验收提供必要16 如有不明事项,请登录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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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发包方、承包方、工程师必须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三方在初验报告上签字。

27.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27.4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验收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施工。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施工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验收不到验收要求,承包方按工程师要求重新施工和验收,并承担重新施工和验收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验收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方承担。

(4)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工程师)必须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5)承包方应在电信维基网( )建立企业空间,并把本企业相关的产品图片、产品介绍、数据参数等资料更新到企业空间。同时应登记和及时更新管理人员和售后服务联系人信息、建立在线客服系统及时解答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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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施工

第二十八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28.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8.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安全防护

29.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29.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

29.3通信工程中承包方为保障安全施工而支付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一律不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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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事故处理

30.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30.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30.3 通信工程中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发包方或其他方通信故障,承包方应承担发包方或其他方的直接损失,是否承担间接损失视双方协商而定。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三十一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31.1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或议标价格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合同价款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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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1.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31.4承包方应当在31.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第三十二条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4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停止施工,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20 如有不明事项,请登录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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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如果发包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相关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承包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每推迟一天,应支付滞纳金按应付报酬的0.1%计取。 第三十四条 工程量的确认

34.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4.2工程师确认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后,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34.3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第三十五条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35.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30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35.2本通用条款第31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40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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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35.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第三十六条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

36.1实行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36.2发包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共同清点。 36.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22 如有不明事项,请登录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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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发包方未通知承包方清点,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方负责。

36.4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方承担有关责任。发包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达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达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36.5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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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十七条 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

37.1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双方应当约定承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7.2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7.3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37.4工程师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7.5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37.6由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方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甲方省公司有框架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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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程变更

第三十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

38.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臵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8.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25 如有不明事项,请登录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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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三十九条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条 确定变更价款

40.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40.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40.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 。

40.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4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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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40.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四十一条 竣工验收

4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41.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申请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结论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41.3 工程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总结会会议纪要内容为准。

41.4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41.1款至41.3款办理。

41.5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项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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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竣工结算

42.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0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42.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3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

42.3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2.4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

42.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42.6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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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质量保修

43.1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43.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5)。

43.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第四十四条 违约

44.1 发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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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通用条款第33条提到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35.4条提到的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42.3条提到的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44.2承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1)本通用条款第22.2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23.1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44.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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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索赔

45.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45.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45.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可按45.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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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争议

46.1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6.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第四十七条 工程分包

47.1 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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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四十八条 不可抗力

48.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48.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8.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33 如有不明事项,请登录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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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8.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保险

49.1 承包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9.2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9.3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五十条 发包方承包方约定:不互相提供履约担保。

第五十一条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51.1发包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34 如有不明事项,请登录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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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51.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52.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方承包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2.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臵方案,工程师收到处臵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臵。

第五十三条 合同解除

53.1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53.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5.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35 如有不明事项,请登录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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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47条款禁止的情况,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5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3.5一方依据53.2、53.3、5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

第4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3.6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3.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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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54.1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54.2除本通用条款第43条外,发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54.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方承包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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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第五十五条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承包方资质等级: ;

第五十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工程施工,详细工程量表见附件一,工程地点为: ,工程工期安排为: X月X日-X月X日,工程规模为: ;承包范围: ;工程建设任务书文号: ;

第五十七条 当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第五十八条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

第五十九条 承包方如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由承包方自行复制并承担复制费用。

第六十条 发包方对图纸及工程资料的保密要求:

60.1未经发包方许可,承包方不得将图纸内容和工程资料提供给第三方;

60.2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存档需要的图纸和工程资料外,承包方应将发包方提供的其他图纸和工程资料交回发包方; 60.3承包方从接受发包方委托之日起至工程结束后十年内需履行为发包方的工程内容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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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本单项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

第六十二条 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

联系电话: ;

第六十三条 本工程承包方项目经理姓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第六十四条 发包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

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

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五条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工作:

第六十六条 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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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方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

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9) 承包方完成施工报建、赔补手续等工作的时间:

(10)双方约定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七条 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发包方确认的时间: 单项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第六十八条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 第六十九条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 第七十条 工程初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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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光缆和设备的单项工程必须组织初验,初验内容详见附件4;

70.2 发包方负责组织工程初验,并为承包方提供的初验必要条件: 。同时由承包方提供的测试仪表或工具为:

70.3 发包方必须委派代表参加初验,承包方不得自行组织初验。 70.4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的要求作好初验准备工作。初验通过后,必须由双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在初验报告上签字确认。

70.5初验费用的承担: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合同价款、计算公式及相关数据如下:

计算公式:

相关数据: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第七十二条 担保函

72.1乙方在签署合同之后一周内,出具担保函给甲方,担保函中担保金额为合同总金额X10%,其中合同总金额X5%为廉政合同担保金额:若无廉政事件发生,则合同总金额X10%全部为工程质量担保。41 如有不明事项,请登录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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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廉政事件发生,则直接扣除廉政合同担保金额,剩余金额作为工程质量担保金额。

72.2 工程质量担保金额与保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挂钩,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责任见附件五;

72.3担保函有效期需至工程保修期满后一个月止,

第七十三条 合同款项的具体拨付方式如下:

73.1 自单项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委托人向承包方支付

预付款,预支付款项=合同价X10%;

73.2 进度款支付: ;

73.3 工程通过初验,初验合格证书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同时

承包方根据本合同第27.4.5条款,在电信维基网

()建立企业空间,并完成本合同所涉及

的产品和服务的更新后,委托人向承包方支付至工程总合

同价款的80%;

73.4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尾款将根据通信工程合

作考核办法酌情支付。若考核分在90以上(含90分),

则将全额支付,即:尾款=工程结算价-合同总价X80%;若

考核分在80-90分(含80分),则尾款=(工程结算价-

合同总价X80%)X90%;若考核分在70-80分(含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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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尾款=(工程结算价-合同总价X80%)X80%;若考核分在

60-70分(含60分),则尾款=(工程结算价-合同总价X80%)

X50%;若考核分在60分以下,则尾款将全部扣除,即:尾

款=0。(对乙方服务质量的评估办法和标准见附件6和附

件7。)

73.4 具备收费条件后,承包方先向委托人出具合法有效的#5@p,

委托人收到承包方#5@p后,支付上述款项,否则支付时间

顺延。

73.5 如因委托人原因导致设计批复下达1.5年后未能组织工程

初验,乙方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至合同初验款项;

73.6 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

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因不可抗力使工期延长,造

成双方损失的,双方自负其责。

73.7 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式#5@p。#5@p开

具要求请见附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供应商

须知》。

第七十四条 承包方采购材料的约定见附件三,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方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43 如有不明事项,请登录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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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第七十五条 发包方供应材料一揽表详见附件二,结算方法为: 第七十六条 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第七十七条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时间:

第七十八条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2条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4款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方其他违约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79.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2款约定承包方违约承担的违约责

任: ;

79.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1款约定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 ;

79.3 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其他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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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八十一条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第八十二条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第八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 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分别保存 份。

第八十四条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

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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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xx分公司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4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 银 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如有不明事项,请登录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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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工程量表

附件二: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承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四:工程初验标准

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六、通信工程合作单位考核办法(暂行稿)

附件七:管道(或光缆或设备)工程施工队考核评分标准47 如有不明事项,请登录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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