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投资合作协议

投资人一(甲)姓名: 性别: 年龄: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投资人二(乙)姓名: 性别: 年龄: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投资人三(丙)姓名: 性别: 年龄: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四(丁)姓名: 性别: 年龄: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五(戊)姓名: 性别: 年龄: 住所: 身份证号码: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丙丁戊五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丙、丁、戊五方同意,甲、乙、丙共同投资,甲、乙、丙、丁、戊共同出力。

项目总投资额为____元,三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元,占总额的__%;乙方出资万元,总额的__%;丙方出资___元,占总额的__%;丁方出资___元,占总额的__%;戊方出资___元,占总额的__%。

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投资项目债务先以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产不足偿还时,以出资额度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甲方负责事务:

(1)执行项目的日常管理事务

(2)门店陈列设计、品牌优化、产品采购、销售政策、人员培训和财务管理

(3)行使其作为项目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乙方负责事务:

(1)门店日常营运、人员管理和销售服务等工作

(2)行使其作为项目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6.共同投资事务下列事项需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投资人转让共同投资项目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 共同投资人不得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

或部分出资额;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合同签订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投资人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出投资项目处理。

2、投资人私自以其在约定共同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出投资项目处理;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营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作项目无法继续经营的,应对其他合营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月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戊方(签字):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丁方(签字):_________ 年__月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

 

第二篇:产业园农贸市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农贸市场建设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甲方: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武汉三鑫电脑有限责任公司

红安县梅霖粮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和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红安县境内建设农贸市场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并投资建设农贸市场项目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项目内容

乙方计划该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1900万元人民币,在红安新型产业园征地15亩左右,新建产业园农贸市场。项目总建筑面积12700平方米,其中蔬菜交易区4500平方米,果品交易区1000平方米,蛋禽类鲜活水产品交易区1500平方米,综合服务区2500平方米,道路、停车场硬化面积3200。项目动工后建设周期24个月。全部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实现年产值1000万元左右,税收40万元左右。

二、项目用地

1、甲方同意在红安县新型产业园内以挂牌方式为乙方提供15亩左右工业用地,四界及实际面积以国土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2、土地价款依据国家批准的红安县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即6.4万元/亩。该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自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算起。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履行情况,如乙方改变土地用途、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动工和完成项目建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本协议履行或更正,如果乙方拒不接受,可能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并且收回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2、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后的3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并提供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按照国家土地法的规定,乙方新建项目取得的工业用地,如果在摘牌后的两年内仍有部分土地没有进行建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未建部分的面积。

4、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条件及报建、环评、消防等相关手续和证照。

5、负责在协议签订后50个工作日内将水、电、路接至企业围墙边;协调项目的土地平整。

6、在乙方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并达到协议约定目标的前提下,甲方为其酌情预留发展空间。

7、指定项目服务专班,具体负责协调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乙方在一个月内完成在红安新建企业的登记注册。

2、在本协议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保证金100万元划入甲方所属城投公司指定的账户内(该保证金可冲抵土地款)。

3、在甲方提供土地红线图和规划要点之日起,在50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投资建设方案,完成厂区平面布臵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及工艺设计,设计方案须同时报甲方甲方所属城乡规划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审查确认。项目需于甲方协助办完报建相关手续后的7个工作日内动工,24个月内全部建成投产。

4、所征土地属于商业用地。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工业用途,如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土地转让,须报经甲方批准,并据实补交土地出让金。由该宗土地提供的担保、抵押所获得的资金必须用于该宗土地的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5、新建企业要合法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依法履行相关义务,自行承担相关的经济和法律的风险与责任。有关排污、安全生产、消防和劳动保障等,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政策法规。

五、优惠政策

1、根据国家对“西部大开发”以及“中部崛起”的相关政策,新建项目应该享受的优惠和减免部分,按国家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2、新建项目在红安经营期间,享受《红安县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优惠待遇。如遇国家政策和体制变化,双方就相关内容另行协商。

3、财政奖励:从项目竣工投产并依法纳税之年起,三年内由县财政将新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新建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前三年100%、第四至第五年50%奖励给新建企业。

4、该商业业项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行政性收费实行“零规费”;五年后实行“一卡制”收取。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服务性收费,实行“打包”收取。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本协议书的订立及履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书应继续履行。

七、附则

1、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书面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红安县人民政府 乙方:武汉三鑫电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红安县梅霖粮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约时间:20xx年10月18日

签约地点:湖北红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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