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合同比未经过公证的合同法律效力高吗?

经过公证的合同比未经过公证的合同法律效力高吗?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签订合同的时候都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合同效力的问题,如果合同无效,合同双方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因此,签订合同时人们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合同的效力。如何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呢?合同公证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合同公证时公证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并做出证明的一种活动。那么经过公证的合同就一定比没经过公证的合同效力高吗?

张某从李某处购买一辆二手伊兰特轿车,20xx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价格为65000元,双方到公证处对购车合同进行了公证,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也未交付车辆。20xx年11月18日,李某又将伊兰特轿车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宋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办理公证,也未过户,车辆没有交付。张某认为自己的购车合同经过了公证,而且签订在先,车辆应当过户并交付给自己,而宋某认为自己的购车合同签订在后,是李某卖车最后的意思表示,车辆应当归自己。那么两份购车合同到底哪个效力更高?车辆应当交付给谁?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有效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应当看它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即使是没有经过公证的合同,如果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是合法有效的。

司法实践当中,公证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未经过公证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则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如果符合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也会认定合同有效,也就是说,认定未公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看是否有其他人在先签订了合同,是否进行了公证,因此,宋先生所签的购车合同只要符合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也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宋先生所签的购车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会出现两份合同都有效的情况,这时,履行哪一份合同,由李某决定,未得到车辆的一方可以向李某主张违约责

 

第二篇:口头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口头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仇少明律师

口头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口头合同的订立方式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适于采用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5@p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

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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