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冠名基金捐赠协议书

慈善冠名基金捐赠协议书

捐赠单位:

受赠单位:微山县慈善总会

为了规范慈善捐赠,壮大基金规模,搞好社会救助,促进全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济宁市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就设立慈善冠名基金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经双方协商决定,设立的慈善冠名基金名称为“微山县慈善 救助基金”(简称“ 基金”),其用途根据捐赠单位的意愿可以助学、助残、安老、慈孤、赈灾、大病医疗救助等(即定向捐赠),也可以交由县慈善总会根据实际救助工作需要确定用途,统一进行安排。

二、捐赠数额,根据“自愿”原则,经双方协商,总数为 万元人民币,期限为 年。在捐赠单位经济效益好的情况下,每年捐赠6%( 万元,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物资);捐赠单位如果经济效益不好,没有能力捐赠,可以少捐、不捐和延长捐赠期限;如遇特殊情况,捐赠单位无力进行捐赠时,经双方协商,终止或取消捐赠协议。

三、捐赠单位每次捐赠时,先交由县慈善总会入账,县慈善总会及时开具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 1

专用收据,发给捐赠证书,然后根据捐赠单位意向如数转交给受赠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是定向捐赠,由县慈善总会统一安排使用,确保捐赠款项全额使用于慈善事业,不得从捐赠款项中提取任何管理费,县慈善总会将通过电视、广播、会议、图片展览等形式大力宣传捐赠者的善行义举,带动社会各界有爱心的人士进行捐赠,促进全县慈善事业的深入发展。捐赠单位持捐赠专用收据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受赠单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专门账户,按会计年度单独核算,并及时向捐赠单位反馈协议执行和实施救助情况。

五、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捐赠单位:(盖章) 受赠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2

 

第二篇:资助协议书

资 助 协 议 书

甲 方:山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纬一路482号

邮政编码: 250001

法定代表人:孙传宏

乙 方: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为帮助部分在校大学生克服困难、完成学业,山东省委统战部、山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联合泛海公益基金会(甲方)共同举办“同心〃光彩助学行动”项目,对山东省32所高校中的1600名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大学生进行资助,总募集资金800万元(其中泛海公益基金会捐赠650万元,山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捐赠150万元)。每所签约高校(乙方)评选50名品学兼优的家庭特困学生,每名资助人民币5000元,合计25万元。 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无偿捐赠人民币25万元,

用于“同心〃光彩助学行动”项目,并保证其资金来源正当合法。

2.监督乙方对该笔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将受赠资金全部用于本协议规定的用途,不得用于其他营利性业务。

2.按照甲方规定要求,严格评选推荐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保证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捐资款发放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甲方报送受助学生领款签收单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3.监督受助学生对该捐款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其用于学习用途。

三、支付方式

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捐赠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一次性汇入乙方指定账户,由乙方负责按照双方协商约定发给受助学生。

2.乙方在收到甲方捐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据实开具国家正式捐赠收据。

3.乙方指定账户是:

开户名称: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四、协议的解除与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为不可撤消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擅

自解除本协议。但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本协议内容与国家政策及法律规定相抵触等情形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时,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五、协议文本及效力

1.本协议一式肆份,各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商定的内容以补充协议、纪要、附件和洽商等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双方因任何条款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合作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项目完成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甲 方:山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乙 方: 签 约 人: 签 约 人: 20xx年6月 日 20xx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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