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

香榭里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为规范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真正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小区的物业管理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

一、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事务。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无安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会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任期为3—5年,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需要重新备案。

五、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六、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也应当作书面记录,而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八、经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九、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十、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环节选举,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业主大会的财务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十一、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十二、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面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两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物业委员会委员的。

十三、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2日内将其保管的方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务移交业主委员会。

十四、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结算工作。

十五、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物管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的活动。

十六、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

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业主委员会应该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资质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当的居民委员会,并挺起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十七、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还礼、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质询、

十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和管理。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香榭里明珠小区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 20xx年 1月 11日

 

第二篇: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供参考使用)

编辑:zxqylm 发布时间:2011-06-19 09:53 查看数: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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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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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性质和宗旨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其宗旨是:

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委员会自成立通知送达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所有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前建成的各类房屋或住宅区(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宅区),按物业管理区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5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栋或单元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大会。 产权性质单一的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

第七条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3.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经10%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15天内,就其提议的内容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作出决定的,业主(业主代表)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栋或按业主人数的一定比例邀请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业主代表)投票表决,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委员会设委员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得少于5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也可以参加委员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制定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3.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5.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9.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9.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获得适当津贴。

1.主任:

2.副主任:

3.执行秘书: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会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委员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委员。如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承租人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重大问题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署。

第三章委员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2.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

3.因健康原因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委员会各种资料和财物移交给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予以补选。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3.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核定维修基金帐目;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参与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期满必须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和工作述职报告;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四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经费由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有关人员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后的章程,应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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