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协议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男方: ,男,汉族,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 女方: ,女,汉族,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

男方 与女方 年 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后于 生育一子,名 。因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系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孩子(名字?)的抚养权归男方。

2、孩子的教育费用(包括学前教育和课后补课费用)由 承担 。

3、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孩子一次或带孩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男方,男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两天。

4、男方不得干扰女方及其家人正常生活,若有恐吓及暴力行为,女方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同居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1

2、房屋(?)存款(?)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违反共同意愿对外负有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争议解决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通江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它

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同居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第二篇: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第732期律师访谈

胡长青律师: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处理?

本期介绍: 陈某与相某自20xx年在一起同居,20xx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决定分手,同居期间陈某购置了电视机、洗衣机各一台,相某则支付每月房屋租金。现二人决定解除同居关系,但财产如何分割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相某认为陈某应当支付一半的房屋租金,而陈某认为二人并未结婚,房屋租金是相某自愿付出的,没有理由在分手的时候向其要求支付一半。双方争执不休,遂向律师咨询。 本期我们法律快车专题栏邀请广东深圳知名的婚姻家庭律师—胡长青律师,为我们详细介绍同居关系相关法律问题。

访谈嘉宾:

胡长青,家族企业治理专家律师,清华大学EMBA,是有着近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士。主要擅长:劳动纠纷、婚姻与继承中的财产纠纷、家族企业治理、募投融资、股权纠纷、各类合同及贸易纠纷、房地产与工程建设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以及为高净值人士提供财富管理服务。

法律咨询:134-1863-1258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网: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胡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胡长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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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第732期律师访谈

大家好。

2、法律快车网:

胡律师,请您向大家介绍一下,双方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应当如何处理呢? 胡长青律师: 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可以分析一下,首先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对于婚姻关系,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即婚后所得财产在通常情况下均为夫妻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的共有是依托于夫妻特殊身份所形成的共同共有,婚姻是共有的基础。而同居期间男女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因此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

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的,如能达成协议,则按协议约定处理财产;未达成协议的,一方收入和取得的财产,仍归一方所有。也就是说,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按照谁购买归准的原则划分,同居期间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也按照“谁支付、谁负担”的原则确定。因此,本案中相某没有理由要求陈某承担一半的房屋租金。

3、法律快车网:

相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吗?

胡长青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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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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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受理。本案中,陈某与相某的同居属于分婚同居的情形,如果相某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可能不会受理。但相某如果起诉要求分家析产的,法院予以受理。

4、法律快车网:

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有哪些区别?

胡长青律师: 二者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从主体来看,符合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须符合婚姻法对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而非婚同居包含了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比如当事人可能未达法定婚龄;

2)从效力来看,事实婚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效力,而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实质上没有特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从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来看,事实婚当事人主、客观都追求婚姻关系,群众也认可其婚姻状态,而非婚同居双方并不一定将结婚作为追求目的,外界也不把二人看做夫妻。

5、法律快车网:

刚才您说的本案属于非婚同居的情况,那么同居关系有哪些种类,能不能为我们介绍一下?

胡长青律师:

同居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有人将同居分为一般同居关系与特殊同居关系,这里我简单介绍另一种分类吧。以同居主体是否有婚姻关系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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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可将同居关系分为已婚同居和非婚同居。已婚同居又包括婚内同居和婚外同居。非婚同居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符合事实婚条件而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同居以及狭义的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配偶以外的其他人,不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持续而稳定的共同生活。而狭义的“同居”是指同居当事人长期稳定地生活居住在一起的非婚同居状态,当事人各自均不存在与他人的婚姻关系,甚至一方或双方尚未达到法定婚龄。试婚同居是一种典型的狭义同居状态,本案中的陈某与相某也是属于狭义同居。

6、法律快车网:

今天访谈到此结束了,感谢胡律师的解答,各位网友的关注,如还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134xxxxxxxx,我们下期再见。

胡长青律师:

下期再见。

访谈总结:

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解除同居关系后,谁所有的财产归谁。

来源:法律快车网原创(转载请说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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