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合作协议(社区)

法律服务合作协议(社区)

甲 方:

乙 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要求,加快推进建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选派律师进村(社区)担任法律顾问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司〔2014〕230号)、《南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选派律师担任乡镇(街道)、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方案》(南司〔2014〕125)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此订立《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指派律师__ _ _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甲方指派 __为互助合作联系人。

二、甲、乙双方保持密切联系;甲方如若需要乙方提供服务事宜,可随时与乙方指派律师联系;乙方指派律师无法亲身参与时,可在律所内部临时调派其他律师(法律工作者)。

三、甲、乙方双方可通过自主协商方式确定是否收取律师服务费用;如协商一致确定同意支付律师服务费的,另行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参加诉讼、仲裁、见证、资信调查、项目谈判等,收费按规定另议。

四、乙方服务主要范围:

1.为甲方管理提供法律专业意见。协助甲方起草、审核、修订有关合同。为甲方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引导依法管理。

2.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向群众解答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协助甲方处理信访案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经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同意,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日常咨询工作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处理,疑难问题可联系顾问律师处理。

3.开展法制宣传,顾问律师可通过各种方式,大力普及干部、群众日常生活涉及的法律知识,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制讲座。

4.协助人民调解工作。为甲方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协助甲方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调解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五、甲方应向服务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服务律师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时,必要的交通费、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及其所指派的服务律师应对其提供法律报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七、服务律师违法执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在律师执业保险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八、本合同有效期____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持一份,服务律师留档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时间:

时间:

 

第二篇:如何做好合同制定审查等法律服务工作

如何做好合同制定审查等法律服务工作

引言:

无论是最简单的商品经济还是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从事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始终不变,即通过交易各取所需。经济学家李斯特曾说过“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通过自然资源与人力资源的结合形成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但仅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财富,物同时还应具有交换价值,能够满足其他人的需要。人们在交易过程中,为达到各自交易目的付出相应的代价,一方付出的代价为义务,而获得对方的代价即为权利。合同安排了一种平等、自由的交易结构,既是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又是实现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可或缺的工具,从某种意义上说合同是“财富之友”,参与财富创造过程,协助实现财富。

合同是如此重要,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无一不见其身影,正是有了合同对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安排,人们才得以享受现代文明生活。以生活及生产不可缺少的电力来说,正是通过大量合同的约定将各种因素有机的联系起来,才最终实现电力的价值,其中投资电厂的主体需签订《合作合同》,明确之间的权益与责任;电厂用地需要与相关机构或单位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如果拟使用的土地上原有住户,还需签订《征地拆迁合同》;电厂建设需要与相关单位签订《勘查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电厂建设好后,进行发电还需一定的设备及原料,则与相关单位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原料采购合同》;电厂发电后,为实现电力传输,需与相关电力企业签订《上网输电合同》;电力企业将电力配送到各企业或居民使用,使用者交纳电费,形成《买卖合同》。 合同是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亦是律师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业务之一。无论人们进行怎样的交易活动,都需要以合同的形式安排交易程序、明确相互之间的权责等。经济活动的纷繁复杂以及交易主体的偏好、需求决定了合同的形式及内容五花八门。但只要把握合同制定审查各环节应注意的事项,为当事人提供令其满意的法律服务并非难事。

一、合同准备环节

律师对合同的制定、审查等应进行相应的合同准备工作。该准备工作并非仅仅针对一时一事的某一具体合同,而应包括某一类型的合同,甚至是“举一反三”,借鉴至其他类型的合同。合同准备工作充分,将保证律师工作的方向性正确,同时也是接下来合同谈判、合同制定审查等环节的基础。合同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交易程序的了解

律师的工作即是运用法律手段控制或降低客户的风险,而客户面临的风险可能是交易本身具有的,可能是交易进展中产生的,亦可能是其他因素对交易影响而形成的。简而言之,律师如果不熟悉相关交易原理、流程,则无法认识交易存在的风险和客户可能面临的风险,亦无法在合同中充分保障客户的利益,实现客户的目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律师不应仅仅将自身局限为法律专才,而应扩展至了解经济、政治等知识的通才。这一方面需要律师平时循序渐进的积累,另一方面更需要律师有意识地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 具体到关于某个交易的合同准备工作,可以采取三种途径:1、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了解交易的相关惯例等情况;2、收集相关交易成功或失败的案例,了解交易可能存在的关键点;3、查阅涉及相关交易的书籍、文章等,较为全面了解交易的基本程序、流程等。

(二)对交易的法律分析

在熟悉了解相关交易后,律师需要从法律人士的角度,运用法律对交易进行解析及构建,即分析交易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基础、交易主体相关诉求在法律上的可行性等。

参与交易的主体一般情况下既享有相应权利又负有相应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交易中,交易主体并非相关权益的实际享有者或相关义务的直接承担者,例如隐名委托、第三者代为履行等情形。这时需要区分直接权利义务人与间接权利义务人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对交易及主体的相关影响。

交易的对象一般是具有价值且能够流转的有形物或无形物。围绕交易对象所形成的权利,具体而言包括债权、物权、股权、经营

权、知识产权、特许权等。其中基于不同权利的属性、性质及适用范围,交易主体间权责也作出相应划分。

此外,由于相关交易由交易主体一系列连贯有序的行为构成,基于主体相关交易行为的先后顺序或对交易程序的特定要求,存在设计相关抗辩权的考虑。例如对于在交易中需先履行一定行为的一方,可以明确设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形或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保障等。

(三)对交易重点问题的解决

经过对交易程序的了解和对交易的法律分析,制定或审查合同应无方向性错误。但仅有大致的方向只是合同准备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律师需要对交易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提炼并提出在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的解决方式,因为交易过程中的重点问题既是交易主体权利义务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交易风险多发处。交易一般存在的重点问题包括:

1、交易模式选择

交易模式实际反映交易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交易模式下,主体面临的风险也不尽相同。例如就商标权进行交易,可以采取转让商标权、许可商标使用或以商标权出资等形式。确定了交易模式,相应的交易程序需要围绕其进行。如采取转让商标权或许可商标使用,则签订相应的商标转让协议或许可使用协议并提交商标管理机构审核或备案;如以商标权出资设立公司,则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交工商管理机构。

2、交易程序及时间要求

对于程序繁琐、对时间有特殊要求的交易,交易主体应有相应的交易进度时间表或计划。律师需要在制定或审查合同前充分了解,便于交易主体间密切配合,完成交易。

3、交易的成本计算

交易成本一般指交易主体对交易依法应缴纳的税费。律师虽然不是会计师,但由于相关税费与交易模式、交易主体等具有密切关系,而这些在本质上仍是法律问题。以对加油站进行收购为例,如果直接购买其相关资产(土地、房产、加油设备等),需要支付大笔的交易税费,如果购买加油站企业的股权则可以省掉相应税费,如果对加油站进行租赁经营,则需支付的是营业税费。

4、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

交易机会稍纵即逝,但交易风险却如影随形。只有不交易才没有风险,当然也就没有客户的任何利益。律师在交易中的主要作用就是协助交易主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促进交易完成,维护交易安全。在某种意义上说,这已经不仅仅属于是合同准备工作,而是更广范围的交易准备工作,例如设立特别目的实体(SPV),用于隔离实际交易主体与某一具体交易的风险。而在交易主体签订的合同中,亦不乏风险控制的措施。例如约定先决条件,可以赋予一方交易主体相关抗辩权以免受另一方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带来的损害;约定保障措施(承诺、担保等),可以通过要求交易对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保障合同的履行或违约赔偿的落实;约定附随义务,可以全面保障交易主体的利益,实现交易目的。

5、交易的退出机制

交易主体在决定是否进行交易的同时必然会考虑日后退出的相关问题。当遇到交易目的实现有障碍、交易过程中出现重大风险或交易达不到交易主体预期的回报率时,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款、回购条款等对交易主体意义十分重大。

(四)对涉及交易合同相关资料的准备

为提高交易合同完成的效率及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律师需要在进入合同谈判环节前准备相关资料。

首先是准备相应的合同范本和模版。借助合同范本,可以协助律师在较短时间内对交易合同具备整体把握,尤其律师在面临全新的业务领域时,合同模版更能帮助律师构建整个交易合同的框架。特别某些大型项目的合同可能会涉及到技术、商务、法律、财务等方方面面。这时需要让相关技术或商务的人员提供草稿或文本,律师可以此为基础再进行加工。

其次是准备涉及交易主体权利义务或交易可能产生争议处的实质性条款。由于现实情况千变万化,采用固定的合同套路应对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不免机械和僵化。这时需要结合律师服务相关领域的经验以及对交易重点的理解与认识,事先起草涉及交易主体重要

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条款,这样既能在合同谈判环节把握先机,又能提高相关工作的效率。

最后是准备与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等。由于国家的相关规定令处多门,可能存在效力级别的冲突。一般而言,只要合同的相关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不存在合法有效性的问题。但具体调整适用某一类型交易或交易某一环节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是决定合同有效与否的重要依据,必须予以重视。

二、合同谈判环节

由于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仅为律师根据客户的有限描述介绍或手头有限的资料作出,在进入实质性的合同谈判环节,律师遇到的相关情形可能与原来设想或准备的存在较大出入,这时律师需要在合同谈判过程中,重新进行合同准备工作,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与客户建立更为主动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任何一项交易都是风险与收益的权衡,客户如果以对风险消极防范的认识聘请律师,必然会将相应的支出视为成本。而如果律师消极被动地等待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则会更加深客户的上述观念,令客户产生律师作用不过如此的认识。

在交易过程中,律师的作用不止如此,同时与客户的关系也可以更加密切和谐。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因此在对交易把握的深度和广度上都强于客户。客户进行合同的谈判需要律师的指导和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律师才是谈判的主角。律师应在保持中立的专业判断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引导客户,发现客户的真实商业目标,促成交易实现,让客户明白自己的工作是为交易创造附加值,从而增强彼此之间的信任,达到双赢的局面。

(二)注意与客户的沟通和配合

与客户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工作贯穿于律师提供相关合同制定等法律服务的始终。在合同准备阶段,律师为了解交易的相关情况、客户的诉求等,便需要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在合同谈判环节,律师除与客户继续加强沟通外,还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配合客户。 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谈判时,根据客户要求,律师可以作为主谈人员或协助人员。作为主谈人员时,应充分了解客户的意图及要求,如自己意见与客户意见存在分歧,应尊重客户的意见。作为协助人员时,应为客户相关意见提供法律支持。无论律师以何种角色参与合同谈判,都需以客户意见为准。如果客户意见存在待商榷处,应在谈判场外及时阐明相关建议,而在谈判场上仍应对外口径一致。

由于谈判过程中,随着情势及交易主体谈判心理的变化,客户可能根据自身对交易风险及后果的判断,修正乃至推翻既定的意图。这是律师需要做的工作为:1、提示相关风险。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具有对事务独立判断的能力及素质,不能无原则地迎合客户的意图,而应对可能存在的法律、政策风险处予以揭示和提示。2、提供解决方案。对于非原则、非大事大非的事项,应尽可能拓展可操作的空间,为客户提供更多的合法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注意控制谈判进展

交易主体双方完全平等的谈判并不存在,一方总较另一方具有一定的谈判优势地位。该谈判优势地位可能是基于市场供求关系产生的经济强势型,例如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由于供求比例关系,发包方自然较承包方更具强势;亦有可能是基于交易信息了解程度多寡形成的信息强势型,例如技术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许可方与被许可方,许可方自然较被许可方了解许可使用技术的权属、适用范围等情况,而相关情况对被许可方至关重要;还有可能是基于交易行为先后顺序产生的风险强势型,例如国际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和买方,卖方一般先发货给买方,买方验货后支付货款。由于卖方履行义务在先,承担更大的交易风险。

无论交易主体一方的优势地位基于何种地位产生的,优势一方都不能滥用该优势地位,因为妄顾一方利益的合作是不可能维系的。交易双方既要意识到交易应保持利益的平衡,又要认识到交易没有绝对的利益平衡。律师应分析客户在交易中的地位及相关地位形成的具体原因,设计合适的合同谈判策略及方案。如果律师代表优势一方的客户,则可以设计整个合同的结构框架,加入更多对方需履行的义务(包括主义务外的注意义务等)、保证和承诺以及违约责任等,同时尽量限制自身的责任承担等。如果律师代表弱势一方的客户,则可以在坚持根本性条款内容的基础上,对某些非重点条款进行模糊处理,同时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作为要求对方妥协让步

的筹码。

(四)注意做好工作记录

合同起草至合同的定稿,一般需要经过交易双方多次谈判、商议。特别是某些涉及交易过程复杂或交易金额巨大事项的合同,交易双方都会予以充分的重视,往往合同最终的定稿甚至要经过数十轮的谈判及修改。由于该过程可能跨越时间大、涉及人员广,因此完善相关的合同谈判、修改工作记录不仅重要而且十分必要,一方面通过对每次工作的及时记录和总结,避免因信息传递混乱造成的工作失误或工作效率低下,另一方面便于其他新加入人员迅速了解相关情况、跟进工作。

相关的工作记录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1、会议记录

在交易主体就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的谈判或交换意见的会议上,较为详细地记录己方和对方的意见,一方面可以及时掌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和想法,另一方面可以获悉双方当事人之间谈判地位及谈判重点的变化,这些都将进一步反映到合同的制定修改工作中。

2、日常工作日志

即记载日常的工作内容,其既是相关工作总结的第一手素材,又是律师工作量的体现。

3、阶段性工作总结

即对合同谈判的阶段性成果进行总结,针对谈判过程中的得失,向客户汇报相应的工作,同时对下一阶段谈判中可能遇到的及需注意问题进行相应准备。

4、修订版本留存

即对每次谈判后形成的合同版本予以留存,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修订次数可能很多,为避免混乱,版本的修订时间及提供方应予以明确。

5、风险提示书

即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可能出现客户基于相关因素的考量,愿意接受对方提出的可能存在法律或政策风险的条款内容。这时律师应向客户明示相应的风险,如果客户坚持,则出于规避执业风险考虑,可以向客户提交书面的风险提示书。

三、合同制定审查

合同制定审查并非是滞后于合同准备、合同谈判等环节的程序,实际上合同的制定审查工作一直贯穿合同准备、谈判过程中,既是合同准备、谈判工作的重点,又是相应合同准备、谈判工作成果的反映。根据对交易合同内容及形式的相关要求,合同制定审查工作分为下列几个步骤:

(一)合同思维

思维一般是指,以已有知识为中介,对客观现实的对象和现象概括的、间接的反映,是揭露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过程的高级阶段。而合同思维则是以既有的商业知识、法律知识及社会知识等为合同背景,对具体事项进行重新构建,以合同形式反映具体事项的本质及规律的思考过程。律师制定或审查合同实际上就是合同思维活动的过程,如果合同思维混乱,则必然无法制定或审查出一份高质量的合同。合同思维能力的高低直接而明显地反映出合同制定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其他思维能力一样,合同思维也可以有意识地加强和提高。一般而言,合同思维能力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思维的全面性

合同思维的全面性要求考虑到涉及合同内容各因素,不仅要考虑合同的主体,还要考虑合同可能影响到的或与合同存在一定关系的第三人;不仅要考虑合同标的权属等情况,还要考虑孳息物等;不仅要考虑合同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还要考虑主体间作出的特别承诺或保证;不仅要考虑合同条款,还要考虑合同的相关附件。

2、思维的长远性

合同思维的长远性要求考虑到合同所涉事项的延续性及未来的指向性。不仅要考虑合同本身,还要考虑合同在相关交易过程中的阶段及与其他相关合同的衔接与联系;不仅要考虑合同对当前行为的规范和约束,还要考虑合同对交易结束后行为模式的影响;不仅要考虑合同顺利履行的情况,还要考虑合同履行出现问题的后续处理机制的运作。

3、思维的逻辑性

合同思维的逻辑性要求考虑到合同的整体结构、逻辑顺序及相关重点等。如果缺乏逻辑性的思维,制定或审查的合同必然结构混乱、相互矛盾、重点模糊甚至没有重点,其最终结果是花费大量精力却毫无价值。因此,在动笔制定或审查合同前,理清相关思路,按照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相应的法律关系,深入了解及反映合同所涉事项的性质,是十分有必要的。

4、思维的精确性

合同思维的精确性要求考虑到合同表述方面的准确性、严谨性以及细致性。准确性系指交易所涉的法律关系定性准确,相关法律术语准确;严谨性系指法律用语规范、明确,不存在模糊或岐义的情况;细致性系指交易所涉事项无论巨细,均应面面俱到,有所考虑,不存在遗漏或疏忽的情况。

(二)合同体例

合理、严谨的合同体例从一个侧面可以反映制定审查合同律师的专业素质与对交易的全局把控能力,同时也是达到客户目的、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试想一个体例混乱、毫无逻辑的合同怎能清晰体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怎能全面表现复杂的交易程序。 合同体例基本存在四种较为固定的类型:

1、法律关系型

即合同体例的安排以交易主体的法律关系为线索,一般为法律关系主体(合同当事人)情况、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标的)情况、法律关系内容(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交易进程型

即合同体例的安排以交易进行的时间顺序为线索,一般为交易前期(先决条件)、交易过程(当事人具体行为)、交易后期(随附或配合义务)。

3、交易事件型

即合同体例的安排以交易事件的重要性为线索,特别在交易过程中需完成多项事件且无明显的时间先后要求时,以待完成事项的主次为序安排合同体例。

4、混和型

即合同体例的安排以上述两项或三项为线索。根据具体的情况,以交易的发展逻辑为主线,对合同体例进行安排。

(三)合同必备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必备的条款为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上述内容为法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如果不加分析、不分情况机械套用到所有交易类型上,无疑是错误的。虽然交易形式五花八门、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但实际上商品市场上所有交易的本质就是交换,即一方支付对价换取对方的对价,因此一份布局合理、结构严谨、内容详尽的合同必然是围绕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及交易流程展开的,也依此设置相应的必要条款。

1、主体

对于主体的审查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法律审查,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监管部门对交易主体资格的要求。虽然只要交易主体具有民事权利及行为能力均可以从事民商事交往活动,但由于某些交易活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进行了该交易的主体还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及能力。如果主体不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合同将会因主体存在问题而无效。另一方面是事实审查,即是否与交易具有关联、是否应是参与交易的主体。

2、标的

对于该条款,经常出现混淆的是“标的”和“标的物”这两个相近的法律概念。根据民法债权的相关理论,标的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合同客体;标的物则是该合同客体赖以体现和存在的对象实体。由此可见“标的”涵盖范围广于“标的物”,即使合同客体不具有实体形态或不属于物的范畴,例如与人身有关的权益,仍是合同的“标的”而非“标的物”。

对于标的物,应该写清楚它的单价、数量、质量、可直观判断的标准、可测量的标准或列明核对相关的权利证明文件。无论标的是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亦或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最重要的是在合同中明确其权属、权利限制等情况。

3、权利义务

交易主体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既有因交易流程的要求又有调整交易中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定要求,还有基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罗列有序全面,有序即是根据事物发展的先后逻辑顺序,全面即是约定的权利没有遗漏,法定权利一般可不做罗列。

4、违约责任

合同在违约责任这一环节,应明确判定交易各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标准及责任承担程序。虽然合同发生争议时,交易一方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但如果缺乏明晰的违约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程序,则违约责任承担方有很大的空间逃避相应的责任。因此,违约条款的内容应根据合同义务逐一细化、根据违约行为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逐级设定,这既有针对性,又容易使合同当事人接受。同时违约条款应具备违约责任实现方式的内容,即通过何种程序保证违约责任承担具有可操作性。

在该项内容中,值得关注的是如何约定违约金的额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以及现有的司法实践,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过高,可能很难获得支持,因此需要界定违约金的合同额度。

5、争议解决

由于国家对司法权力的垄断及可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不完善,合同对争议解决的约定受到国家相关诉讼法及仲裁法的限制。但这并意味“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原则在该方面无用武之地。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成本及效率的考虑,在合同中设置与诉讼、仲裁等有关的联系点,为争取有利于自身的争议解决结果做好准备工作。

(四)合同重要条款

除去合同必备的关于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必备条款外,根据交易的一般规律,合同还应具有下列重要条款,以增加交易双方对交易的信心。

1、保证与承诺条款

该条款解决交易双方如何增强对方交易信心问题。交易主体通过提供担保措施或承诺承担相关责任的方式,一方面增加自身违约的成本,另一方面方便对方追究违约责任,能够增加交易双方互信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

2、附随义务条款

该条款解决交易中双方如何督促对方履行主义务的问题。附随义务的内容包括通知、协助、保密和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其他义务,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了当事人须履行附随义务,但规定较为原则且仅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具体到实践中,仍需要根据交易的特点自行设计相关附随义务的内容,包括先合同义务及后合同义务等。

3、不可抗力条款

该条款解决交易双方如何界定违约责任豁免范围的问题。交易双方一般会根据自身在交易中对引发违约的情形、违约发生概率等综合衡量,对该条款进行约定。守约动力较强的一方为防止对方滥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违约责任,倾向于对不可抗力的范围进行严格限制;而违约可能性较大的一方为给自身预留违约行为的抗辩理由,一般会尽量扩大不可抗力使用的事项或情形。

4、合同解除条款

该条款解决交易一方如何终止交易的问题,具有保障交易退出机制畅通的功能。交易主体可以在合同中设定相关的合同解除权,在出现特定违约行为或出现某些约定的情形,导致交易无法完成或完成交易风险过大时,及时退出。

(五)合同所需其他条款

1、定义条款

随着交易模式日趋复杂化,相关交易环节、程序繁琐,相应的合同中充斥着各类法律、商业及技术类用语。对合同当中多次出现的重要或复杂的用语需要进行定义,阐述其内涵外延或在合同中的特别含义等,不仅能够统一称谓、简化合同,还能有效避免岐义及为合同解释提供依据。

在具体设置该条款时,需注意:排列各定义之间的先后顺序;定义中的限制条件应尽可能的少;定义应简单明了,不应模糊不清、相互嵌套。

2、解释顺序条款

复杂的商业交易决定了涉及交易的合同文件形式也必定多样化,不仅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补充协议,还可能包括交易的惯例、行业监管规范、一方的内部操作指引等。由于各文件的提供方及具体针对事项及相关目的性等存在差异,必然会出现各文件中内容冲突或矛盾,因此确定各种合同文件形式的解释顺序,能够确定出现冲突矛盾时,以何内容为解决问题的依据。

进行条款设置时,需注意:涉及交易的合同文件以作有利于己方的顺序进行排列;将不便于放入合同正文的相关内容以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形式作出,并就其与合同正文的效力进行特别说明或约定。

3、先决条件条款

由于在商业交易中交易主体一般存在先后履行各自义务的顺序问题,如果一方未履行自身义务导致交易条件不成熟或完备,则最终致使交易无法进行或终止。这种情形在交易程序复杂、交易前提条件较多的项目中较为常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至第69条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作出规定,但在进行具体条款设置时,需注意:哪一方负责促使先决条件的成就;合同双方对促成先决条件成就的义务程度;在何种情况下先决条件可放弃;先决条件未成就是对合同双方产生的后果。

4、权利义务转让条款

在交易一方由于相关原因需要退出交易,但交易仍有继续进行的价值,交易一方可以将自身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使得第三方成为新的合同主体或取代原合同主体。这种情形一般在投资巨大且收益周期长的项目中较为常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章对此情况进行规定,但鉴于实际交易的情况和交易主体的需要,可以就一方权利义务转让的条件、程序及限制等作具体约定。

5、回购条款

交易退出的形式有多种,交易主体除解除合同或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外,还可以要求交易另一方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回购。当交易主体投资收益周期长且盈利状况不明的大型项目时,如出现重大风险或达不到预期回报率,可以要求有担保能力的交易主体进行附加条件的回购。这一方式一方面可以避免贸然解除合同引发的后果,另一方面可以解决无法在短期内找到合适的合同受让方的问题。

6、结算和清理条款

交易完成或终止后,无论双方交易目的是否达到,都需要对交易中形成的经济往来进行财务结算,并对合同终结后涉及的财产或其他事项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解除都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在涉及项目合作开发、股权转让等事项中,如果交易终止,可能出现双方财产回转或恢复原状的需要,结算和清理条款对此进行约定十分必要。

结语:合同审查制定等工作已日益成为律师相关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合同性质的差异及现实交易活动的复杂性,本文无意也不可能作为合同审查制定工作的“指南”或“宝典”,只是在受执业经验丰富的同行指导和启发后,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形成

的个人经验总结,以期与同行及有兴趣者共同学习切磋。

Copyright ? 2006 - 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安道永华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