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减让协议

《债务减让协议》讲义

一、情况概述

鉴于债务减让一直作为资产处臵的一种主要方式,业务需求较大,为了防范控制风险,降低基层一线项目经理和法律人员的工作量。公司20xx年即制作了《债务减让协议》范本,并于20xx年进行了修改。本次示范合同文本修订中,对于《债务减让协议》,一方面基本沿袭了原有协议的框架和内容,即只有满足一定条件下债务减让方才生效。该版本主要适用于原债务担保有效或债务具有一定的价值,即便不采取减让的方式亦有一定回收价值的债务。同时,考虑到现实中存在原有债务担保无效或债务本身亦不具有回收价值或回收价值较少但处臵成本较高等,通过债务减让方式取得的回收能够实现处臵目的的情形,特别起草了债务减让的新版本,新版本下债务减让为确定的事实,即协议一经生效债务即发生减让,各方关注的重点在于债务减让后偿还问题。

因此,本次示范合同项下《债务减让协议》文本包括附生效条件的债务减让和附解除条件的债务减让两种类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附生效条件的债务减让和附解除条件的债务减让是指满足一定条件下债务减让方才发生效力,以及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债务减让即时解除,原有全部债权恢复。其不同于协议本身效力的附生效条件和附解除条件。所谓协议本身的附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是指满足一定条件下协议本身方才生效或予以解除。而无论是新版本还是旧版本的《债务减让协议》均是协议一经签署即生效,而协议项下所约定的债务减让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方才生效或解除。

二、债务减让的概念

债务减让是指债权人减少对债务人的索偿权,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债务和解协议来进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债务人的负担。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债务人获得重组收益,对剩余债务一次或者分次偿还,终结债务的一 1

种追偿方式。

债务减让属于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债务重组并非法律概念,其是会计学上的概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因而实施债权减让的前提是债务人无力足额偿还全部债务,一般在企业资不抵债时较常采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一旦破产,债权人只能收回部分债权,甚至完全收不回任何债权。因此,通过适当的债权减让,有利于避免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并可以避免各种繁杂的法律程序和支出,减少成本,提高效率,所收回的净收益将高于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途径、申请债务人破产)而收回的净收益,有助于提高债务人的还债积极性,也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快速收回现金资产。

实践中,债务减让这种债务重组方式经常得到采用。在 “粤海重组”案中,广东省政府就是经过与境外债权人两年多的艰苦谈判,为粤海公司平均减让债务42.78%,并形成一个“双赢”的债务重组方案,最终成功重组粤海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务追偿过程中通常会对一批具有部分偿债能力、但不宜起诉的债务人,通过深入调查最大偿债能力、反复谈判和严格审批程序,采取债务减让的方式收回部分债权。

三、协议条款、内容的说明与比较

(一)债务减让协议(附生效条件)

注释:本协议文本基本沿用公司原有格式文本,此次进行适当的修改。该协议的核心在于,债务人满足约定条件后,债务才发生减让。主要适用原有全部债务的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有效存续的情形。

鉴于:

1、乙方对原贷款银行 银行 分行(下称“原贷款银行”)之间因借贷业务而有到期债务,丙方为乙方的债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抵押/ 2

质押)担保/乙方为其债务提供 (抵押/质押)担保;

注释: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填写剥离行的原始状况。选择性内容分别对应债务人自身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第三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担保的不同情形。

2、原贷款银行于 年 月 日已将其对乙方/乙方及丙方所享有的主从债权转让给甲方并已得到乙方/乙方及丙方的确认;

注释:确认债权债务的承继。选择性内容分别对应债务人及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甲方同意,在满足本协议所设期限及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对乙方的债务予以适当减让。

注释:明确本协议项下债务减让的效力属于附条件生效。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对乙方进行债务减让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债权债务确认

截止 年 月 日,甲方对乙方的债权总额为 万元,其中:本金 万元,利息(含逾期利息) 万元。乙方/乙方、丙方对甲方所享有的该等债权予以认可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该等债权的依据、效力、金额、诉讼时效、可撤销及其他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抗辩的权利。

注释: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务人及或第三人抗辩权利的放弃。与第六条违约责任相呼应,有利于我方在债务减让条件不能成就或协议不能得到履行情况下,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及债权追索、要求赔偿。

第二条 债务减让内容

2.1 甲方同意:甲方全部收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人民币 万元,同时满足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其他减让条件后,甲方对乙方应承担的剩余债务( 万元)不再追索,并就剩余债务不向丙方/乙方、丙方主张担保权利。 3

注释:减让的内容,列明我方放弃剩余债权追索(债务减让)权利的对价,也就是说在收到约定的价款后,同时在满足第四条约定的其他安排的情况下,对债务人的剩余债务予以全部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一并免除。注意选择性内容。

2.2 本协议所称的债权、债务均不包含协议各方之间因为与本协议有关的债权追索发生的诉讼、仲裁、执行费用;上述费用均由乙方另行全部承担。

注释:对债权、债务等概念作出有利于我方的解释。以避免实践中发生债务人支付的债务减让金额不足本次债权追索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或本次债权追索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在债务减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过大,进而导致债务减让的回收价值大幅度缩水。

第三条 清偿金额及期限

甲方同意按照下列 方式清偿债务:

3.1 乙方一次性清偿的,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清偿款项及/或实物资产交付甲方。

注释:选择性条款,依照实际采用的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以及现金或具体实物情况,填制相应内容。如为实物方式清偿债务的,则应明确约定实物的具体内容、实物价值的判断标准,以及实物的移交、过户等相关问题,将实物予以特定化。

3.2 乙方分期清偿的,付款期限为:本协议签署之日,清偿全部款项的 %; 年 月 日前,清偿全部款项的 %; 年 月 日前,清偿完毕剩余部分。

注释:原版本中此款规定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清偿款项的30%。鉴于债务减让付款方式和额度分配,应由相关的业务管理加以要求,本次修改删除了首期付款比例的规定。

同时,在分期付款情况下,支付方式应为现金,尽量不采取实物方式支付。因为实物存在因付款时间的延长易发生贬值或损毁的风险。

第四条 债务减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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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条件全部满足前,甲方对乙方的债务不予减让,甲方仍享有本协议第

1.1款约定的全部债权:

4.1 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4.2 乙方/乙方、丙方已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该等财务会计资料应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各自的经营及财务状况。

4.3 本协议第三条所列款项按期支付完毕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乙方、丙方不得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停业、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它足以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行动。

注释:本条为附条件债务减让的核心条款,也就是债务减让的生效条件,包括及时付款义务和其他义务。三项要件之一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或不能成就,则债务不予减让,我方继续享有第一条规定的全部债权。涉及选择性内容,对应选用。

这里要强调的是第四条第一款的全部付款义务,也就是说在分期付款方式下,只有在债务人付清全部款项后债务才进行减让,否则债务减让行为不生效。

第二款要求提交财务报表,即为了合理判断债务减让的条件,特别是对价是否合理,也是为日后债务减让未能生效,向债务人、担保人追偿全部债务时能够进一步挖掘资产线索。

第五条 担保

本协议采取如下 种担保方式:

5.1 在债务未能减让时,丙方认可本协议中甲乙双方的各项约定,并承诺所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继续有效。

5.2在债务未能减让时,乙方同意,原向甲方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继续有效。

(以上为选择性条款,需根据原担保的具体情况酌情决定是对第5.1款和第5.2款进行分别选择,还是同时选择)

注释:债务人和第三人承诺在债务减让条件成就前或者债务人违约、债务 5

减让条件不能履行或不能成就等,导致债务未能减让的情形下,进一步强调原担保继续有效。以避免因债务减让而导致原有担保的失效。涉及选择性内容,对应选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6.2 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履行付款义务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金额扣除乙方已还款金额外的金额向乙方追索全部债权。

6.3 乙方违反第四条约定的其他义务,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不予改正的,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金额向乙方追索全部债权。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上述约定导致债务无法减让的,乙方依据本协议已偿还的款项优先抵偿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截止日后发生的利息,抵扣后仍有剩余的,依次抵偿该条所列债务利息、本金。

注释:违约责任主要约定了债务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减让款项或有其他不满足减让生效条件的情形,发生该情形的,减让不生效,我方有权继续享有全部债权。

但需提请注意的是,对于债务人已付款的部分,应优先抵偿截止日后的利息,剩余部分再依次抵偿债务的利息、本金。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7.1 各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丙三方选择如下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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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7.1.2 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为选择性条款)

7.2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台湾、澳门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

注释:鉴于仲裁周期短、成本低、程序简便,增加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备选方式。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略)

第九条 通知和通讯 (略)

第十条 附则 (略)

第十一条 各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条款 (略)

(二)债务减让协议(附解除条件)

注释:本协议文本是根据办事处的实际工作需要重新起草的版本。该协议主要适用于原有债务未设定担保或担保无效情形下,通过债务减让即能实现处臵回收目的的情况。本协议的核心在于债务减让作为确定事实,以此为前提,各方就债务减让后债务偿还问题进行约定。因此,协议中的重要条款是偿还方式和偿还的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对债务的偿还设定新的担保,担保人对偿还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在减让作为前提的情况下,债务人可能更有动力去寻找或提供新的担保,所以,新的担保在这种情况下非常重要,即使日后债务减让解除,债权价值实际上也可以得到提升。

在具体使用中,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考虑偿还方式和担保的问题。可以由原有担保人重新设定担保,也可以由新的担保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设定比较严格的违约责任。版本中还规定了全部债权恢复的条款,在实务中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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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乙方对原贷款银行 银行 分行(下称“原贷款银行”)之间因借贷业务而享有到期债务;丙方为乙方的债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注释:本款约定原有债权债务以及担保关系,在实践中若原担保人为债务人本身的,建议将本款后半句调整为“乙方为其债务提供 (抵押/质押)担保”。

2、原贷款银行于 年 月 日已将其对乙方/乙方及丙方所享有的主从债权转让给甲方并已得到乙方/乙方及丙方的确认;

注释:同前

3、甲方同意对乙方的债务予以适当减让,丙方同意对乙方偿还减让后的债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注释:鉴于丙方作为原担保人已脱保,故其对减让后的债务所提供的担保为一项新的担保。实践中如原担保人即为债务人,则建议将该款调整为“甲方同意对乙方的债务予以适当减让,乙方为减让后的债务提供 (抵押/质押)担保。”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对乙方进行债务减让及丙方对乙方债务提供担保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债权债务确认

截止 年 月 日,甲方对乙方的债权总额为 万元,其中:本金 万元,利息 万元。乙方、丙方对甲方所享有的该等债权予以认可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该等债权的依据、效力、金额、诉讼时效、可撤销及其他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抗辩的权利。

注释: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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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债务减让内容

2.1 甲方同意,对乙方在第一条的债务予以减让,减让金额为 万元,减让后乙方对甲方债务为 万元。

注释:确认债权债务的减让额度,及减让后的债务金额,建立附有解除条件的新债权债务关系。

2.2 本协议所称的债权、债务均不包含协议各方之间因为与本协议有关的债权追索发生的诉讼、仲裁、执行费用;这些费用均由乙方另行全部承担。

2.3 本协议签署之同时,乙方应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偿还义务另行提供担保,并由新担保人与甲方另行签署担保协议。

注释:就减让后的债务,除可以由本协议的原担保人丙方提供担保,还可以由第三方提供担保,而且在减让作为前提的情况下,原则上必须有新的担保存在,这也是激励债务人偿债的条件,同时,要求新的保证的存在目的也在于在减让解除的情况下提升我方债权的价值。

此种情况下,既可以相应调整本协议的文本,也可以由债权人与第三方另行签署担保协议。如相应调整本款约定,不另行签署担保协议,而将本款调整为担保条款的,建议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物、移交过户等内容,以确保担保条款内容的完整、全面。

第三条 债务减让后乙方清偿金额及期限

甲方同意按照下列 的清偿方式:

3.1 乙方一次性清偿的,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清偿款项及/或实物资产交付甲方。

注释:同前

3.2 乙方分期清偿的,付款期限为:本协议签署之日,清偿全部款项的 %; 年 月 日前,清偿全部款项的 %; 年 月 日前,清偿完毕剩余部分。

注释:同前

第四条 债务减让后乙方、丙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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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注释:建议在实务中将上述涉及的“金额”调整为“方式”。

4.2 乙方/丙方应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甲方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将新设抵押/质押的抵押登记证明、与抵押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质物或质权凭证交付甲方。

注释:新设立抵押、质押担保的效力是本协议的关键问题,也是成就条件之一,因此,必须予以特别重视。实践中需根据担保的具体方式进行明确约定,特别关注物权法对相关内容的调整。

4.3 在债务清偿完毕前,乙方、丙方按 (月/季)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该等财务会计资料应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各自的经营及财务状况。

注释:第三款要求提交财务报表,即为了合理判断债务减让的条件,特别是对价是否合理,也是为日后债务减让解除时,向债务人、担保人追偿全部债务时能够进一步挖掘资产线索。

4.4 在债务清偿完毕前,乙方、丙方向甲方提供各自的基本账户及其他所有一般账户(包括本协议签订日前已开设的及签订日后新开设的账户)。

注释:丙方作为新的担保人需向我方提供其重要资料,以便日后向担保人追偿时能够顺利进行。

4.5 本协议第三条所列款项按期支付完毕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不得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停业、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它足以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行动。

注释:同前

第五条 担保

5.1 丙方认可本协议中甲、乙双方的各项约定;

注释:本款仅强调了丙方对协议中各项约定的认可,并未明确乙方作为担保人时的认可问题。因为:鉴于乙方即为协议一方,故未约定乙方作为担保人认可各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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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乙方/丙方同意,原为全部债务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注释:鉴于本协议的适用范围为担保无效的债权债务减让,在减让作为前提的情况下,原担保人在本款中的承诺构成了一个新的保证,应当可以作为依据。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如下两点:

(1) 原担保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分为两种情况,其担保范围根据不

同的情况而不同。在债务减让的情况下,原担保人对减让后的债

务承担担保责任;在债务减让解除的情况下,原担保人对原有全

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 实践中需根据原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在该款中明确约定

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物、担保物的过户移交等内容,使该

款内容构成完成的担保条款,符合设立新担保的全部要件。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6.2 乙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金额承担日 %的违约金。逾期达到 日以上的,甲方有权恢复对乙方的全部债权。全部债权恢复后,乙方、丙方原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乙方、丙方对恢复的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注释:作为附解除条件的减让,约定了解除新债权债务,恢复原有债权的条件,以及债务人、担保人对原有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承诺。

6.3 乙方违反第四条约定的其他义务,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不予改正的,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金额向乙方追索全部债权。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上述约定导致减让债务恢复的,乙方依据本协议已偿还的 11

款项优先抵偿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截止日后发生的利息,抵扣后仍有剩余的,依次抵偿该条所列债务利息、本金。

注释:同前。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等(略)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略)

第九条 通知和通讯 (略)

第十条 附则 (略)

第十一条 各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条款 (略)

三、案例

(一)“粤海重组”案件

“粤海重组”案件是一个非常著名的债务重组案件,曾被国际权威杂志《国际金融评论》评为2001年度“亚洲最佳重组交易”,被认为是亚洲有史以来最大、最复杂的债务重组。“粤海重组”涉及的债务近60亿美元,涉及500多家企业。重组涉及债权银行200多家,债券持有者300多家,贸易债权人超过1000家。

粤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集团”)是广东省政府全资拥有、在香港注册的“窗口企业”,受19xx年香港金融危机的影响,自19xx年起粤海集团即出现了财务危机。后经毕马威对参与重组的粤海集团及其他三家关联公司审计,截至1998年底,四家公司总资产287.56亿港元,总负债489.86亿港元,资不抵债202.3亿港元。

在此情况下,粤海集团或破产或重组,鉴于其为特殊的“窗口企业”,广东省政府最终决定采取重组方案,并提出了重组方案,即广东省政府以注入东江水厂和先行垫支3亿美元,以及用长期债券和10年期的优先股代替10亿美元的欠债。具体措施是粤海集团将以本身发行的优先股、其下属子公司粤海投资发行的新债券和广东省政府注入的3亿美元现金,用以换取欠债权人的39亿美元负债;粤海投资则利用发行18亿美元新债券和发行15亿份新股及出售一些非核心资 12

产,直接向广东省政府收购估计价值20亿美元的东江水厂项目,而债权银行的12亿美元欠款则由粤海投资以新的借贷或以在卢森堡上市的票据代替,年期均为10年,利率为7%。对此重组方案,后经各方经过长达两年的谈判,最终达成了重组方案,债权人减让债务21.16亿美元,平均减让率高达42.78%,重组后的新粤海总资产约483亿港元,总负债约339亿港元,资产负债比例为67%,与重组前相比得到明显改善。

为重组粤海,广东省政府付出的代价共30.20亿美元,除东深供水工程项目外,主要是为粤海和南粤代垫的利息、重组顾问费和其它费用8.2亿美元。如果扣除已转变为债权的部分,广东省政府的净投入为20.10亿美元以上。与全体债权人削债21.16亿美元相比较,结果大体符合双方共同承担经济损失的重组目标。

分析:

该案例说明了二个问题,即债务减让在债务重组中是一项很重要的手段,即便在巨额的、复杂的债务重组案件中亦经常使用,可见债务减让方式是一个很重要的处臵方案。

同时,从该案例中能够直观的看出,债务减让项下抵偿债务的方式极为灵活,应根据实践中项目的具体情况关注债务减让的生效条件及债务人偿付债务的方式。

(二)“S*ST恒立债务重组”案件

恒立公司因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公司为其第一大债权人,合法享有债权本金9485万元。中萃房产合法持有恒立公司股份4110万股,占总股本的28.99%,为第一大股东。岳阳市国资委合法持有恒立公司1294.6万股国有股股份,占总股本的9.13%。

为确保恒立公司能够恢复上市,公司承诺减免恒立公司6165万元债务。为此,恒立公司、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和岳阳市政府国资委四方与签定协议(以下称:四方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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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对恒立公司所欠9485万元借款本金债权在20xx年12月31日以前所发生的利息同意全部减让,并从20xx年1月1日起停息两年。

2、岳阳市国资委将其所持有的恒立公司国有股股份8,686,000股(占总股本的6.12%)转让给公司,转让价款为一元人民币,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债权本金9485万元减让6165万元(其中2347.8614万元冲销对应的原大股东湖南省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2347.8614万元,3817.1386万元为直接减让),保留3320万元。

3、中萃房产将其所持有的恒立公司股份4,260,000股(占总股本的3.01%)以一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公司。公司在保留对恒立公司债权本金3320万元的基础上再次减让本金700万元。

4、如公司与岳阳市国资委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法通过审批等情形发生,则公司按本协议所涉债权本金9485万元及其全部利息恢复为恒立公司欠其的债权,恒立公司不得以本协议第1-3条的约定为由抗辩。若恒立公司重组复牌不成功,本协议自行解除。

分析:

该案例即为典型的债务减让中附解除条件的情形。即公司减免恒立公司的债务为确定的内容,但如股权转让协议未能通过审批等特定情形发生,则债务减让解除,公司恢复对全部9485万元及全部利息享有债权。

同时,该案例也说明在现阶段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臵手段不断创新的前提下,单纯采取债务减让的方式达到处臵目的的案例将会越来越少。更多的债务减让将发生在法律关系和交易结构相对较为复杂的债务重组中,而债务减让仅为债务重组的一个环节或步骤,其与其他债务重组方式相互关联,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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