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201 ]佛 民字第 号

甲方因 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 详见委托书 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涉及标的: 详见起诉状 元 。

乙方律师的代理服务范围为下列第 1、2、4 项(由双方在签约时选定)。

1、代理一审诉讼 2、代理二审诉讼 3、代理再审诉讼

4、代理申请执行 5、代理仲裁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一般诉讼代理或仲裁申请(出庭参与诉讼或仲裁,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2、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或仲裁请求,提起反诉

或反请求,进行调解或者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3、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进行执行和解,

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物。

1

□ 4、其他约定: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被委托事项,积极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的事务;

(三)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四)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 2

费和办案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办案费用

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8000(不含税) 元和办案费用 实报实销元。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如发生的下列费用,属办案费用:

1、

2、 外地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等;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

的费用及翻译费、调查费;

3、 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如通过协商决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风险代理,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可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另行约定。

第六条 支付时间

律师服务费、办案费用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交付完毕。

乙方开具的#5@p为本合同项下的法定结算凭证,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如发生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服务费。新增部分的律师服务费依据《广 3

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暂行)》,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损失的;

3、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5项规定的义务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完毕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法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就已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后,案件未经法院判决或开庭,另一方当事人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 4

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

(四)若甲方逾期支付,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合同,并有权向甲方追讨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一方可向佛山市律师协会请求调解,或由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终止。

2、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指乙方代理本案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裁定、裁决、庭外调解和撤诉等)或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代理事项完成终止。

第十一条 送达

为联络和送达方便,各自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按上述地址的送达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依上述地址的送达仍为合 5

法有效之送达。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广东

主任(签名):

联系电话:

律师事务所 签订日期: 6 年 月 日 (佛山市律师协会印制)

 

第二篇:民事委托代理合同(20xx标准)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 )穗恒卫民字第 号

甲 方:

住 所: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甲方与 因 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依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 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 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2、 案由:

3、受理机关:

4、涉及标的:

第二条 委托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1、代理事项和终止:代书法律文书、出庭及其他有关诉讼事务;一审诉讼。

2、 代理权限:全权代理、特别授权。包括调查取证;提起申诉;提出答辩;代为变更或者放弃

诉讼请求;代为承认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解或者和解;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 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指派其他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人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被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专业判断,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四)乙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的事务;

(五)乙方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 1

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委派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七)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的工作,甲方对乙方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指定 为与乙方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但甲方非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审代理费人民币 元(大写: )。 上述费用应在合同签订之日给付。

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代理费以乙方收到现金或到达上述账号并同时由乙方开出收据为收讫。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东莞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乙方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支付方式为下列第 2 种。

1、 甲方按照乙方预支、事后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上述工作费用。

2、 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由乙方包干使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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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合理确定收费。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人的;

2、因乙方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六)—(七)款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终止合同,并不需退还甲方已交费用,不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因下述第4、5、6项原因终止合同,视为乙方已完成全部委托事项,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尚未付清的费用,应在乙方通知支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十五日仍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4、甲方将任何证据、材料、证件的原件交给乙方人员代交或保管的,甲方将除乙方应收款项以外的款项交给乙方人员代交、代保管的;

5、甲方单方中途解除委托关系或事实上解除委托关系或放弃了委托事项或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撤诉的;

6、乙方已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或在分阶段的委托关系中,乙方已事实上提前完成了全部委托事项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费用。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事务所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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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存卷,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终止。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及一致同意达成以下特别约定:

1、甲方不得将任何证件、证据及其他资料等文件的原件交给乙方人员,甲方如将上述原件交给乙方人员,视为甲方认为上述原件对甲方已无任何用处,乙方对上述原件不负任何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同时甲方也放弃追究因乙方将上述原件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即使甲方后来转变认为上述原件对甲方有用,甲方也已经自愿放弃追究乙方将上述原件毁损、灭失的任何法律责任。

2、除乙方应收费用外,乙方不代收或转交甲方应交付其他部门或人员的费用。应交付其他部门或人员的费用应由甲方派专人保管及交付,乙方可派人陪同、指引路线及告知应交付部门或人员。如甲方违反此约定,将除乙方应收费用之外的款项交于乙方人员代收代交,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丢失上述款项的权利,甲方不得追究乙方丢失上述款项的任何责任。

3、代理费以乙方收到现金或到达乙方帐户并出具收据为收讫。

4、签署本委托代理合同之前乙方明确告知甲方:任何诉讼均可能因事实、证据或法律等等原因存在败诉的风险,甲方已清楚并愿意承担败诉风险及可能带来的后果。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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