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要据《中华人民共各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消防条修》,为确保乙方以承包、租赁或者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场地和处所(以下简称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经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

二、

三、 出租房屋所处位置: 出租房屋用途、经营项目: 甲方责任:

1、 出租房屋应有合法的产权证或主管(主办)单位开具的使用证明。

2、 出租房屋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3、 履行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乙方整改。

四、 乙方责任:

1、 对使用的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对出租房屋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消防安全负责。

2、 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并依法经营。出租房屋用于公寓楼(出租)、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3、 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及有关防火规定,出租房屋及其周边消防疏散门、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不得堆放杂物占用、堵塞或锁闭,必须保持畅通。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4、 全面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台帐和防火检查记录,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做到责任到人。同时要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到“四懂四全”。

5、 出租房屋内用电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和私拉乱接临时电线,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功率、保险装置应当与额定负荷相匹配,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等。

6、 做为库房使用的出租房屋,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7、 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

8、 出租房屋内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用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甲方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向甲方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由甲方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并出具 “动火证”后,乙方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出租房屋附近严禁动用明火、烧烤及焚烧杂草要、树叶、废旧物品等。

9、 出租房屋的消防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始终保持完整、好用、正常的工作状态,严禁遮挡或挪作它用,如有丢失损坏应及时购置或维修。

10、 负责消防器材的配置、正常维修、更换的费用。消防器材要适用场所、数量足

够、摆放合理、专人保管、定期检测。

11、 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装修时,必须经甲方同意。由甲方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后方可施工,并确保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2、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建筑结构。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搭

建临时房屋,已经批准搭建的临时房屋使用到期后必须折除。

13、 服从公安消防部门和甲方及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提出

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14、 公众娱乐场所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五、 违约责任:

责任、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

2、 若因乙方管理不严,违反消防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火灾

事故,应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承担法律责任。

3、 若乙方拒不执行消防法规及有关防火规定及安全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承租条件

或存在严重安全陷患的,且不能按要求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出租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经济赔偿责任。

4、 若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等以

及超范围经营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出租合同,甲方有权追索乙方由于违

六、 约造成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 其它条款 1、 若违反本协议书发生火灾发生火灾事故或引发火情,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

1、 一但发生火情,双方有义务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补救。

2、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七、 国家法律法规对出租房屋有新的规定时,双方须及时签定补协议或重新签定。

八、 本协议书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九、

该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出租房屋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经济和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公章):

乙方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出租房消防安全协议书

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的规定,为确保乙方租用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经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出租房所处位置:

二、出租房用途、经营项目:

三、出租房消防设施名称: 数量:

四、甲方责任:

1. 及时贯彻上级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指示精神,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2.出租房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履行对出租房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对出租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乙方整改。

五、乙方责任:

1.对使用的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对出租房内使用、经营活动消防安全负责。

2.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如需经消防部门验收的,开业前,必须取得消防部门相应的证书,方可开业或使用。

3.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规及各项防火规定,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明显。

4.负责消防设施的配置、检查、维修、更换,并摆放在明显位置,同时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到“四懂四会”(即懂得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5.禁止利用出租房存放危险物品,禁止擅自安装和改装电源、线路。

6.严禁出租房“三合一”(即住宿、生产、经营一体)。

7.乙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警方报告。

8.自觉服从消防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消防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六、违约责任

1.若违反本协议书发生火灾事故或引发火情,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

2.若乙方管理不严,违反消防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违反操作规程,引发火灾事故,应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承担法律责任。

七、其它条款

1.一旦发生火情,双方有义务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抢救。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出租房合同到期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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