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进口合同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

委托方(甲方):              签约地点:

受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进口,合同号,数量,合同总金额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客户系由甲方自代,外合同内容系由双方共同确定。

二、              委托内容:委托进口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价格幅度、支付方式、货币种类、交货、包装、运输要求。

三、              委托方的主要义务:

1.       办理报批手续,在签订合同前向乙方提交进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2.       审核进口合同并签字确认:甲方对进口合同内容负有审核义务,并在进口合同文本上签字确认,如认为进口合同与本代理合同不符且不能接受此种不符,应在收到进口合同或在应当知道进口合同内容的三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默认。

3.       如进口商品为加工复出口商品,甲方应在开立信用证前向乙方提供相关出口核销手册。出口核销手册应严格按乙方提供的进口合同内容填写进口料/件合同号及进口料/件的内容。

4.       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及费用:甲方应按本代理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及乙方代理进口所需的各项费用,以确保乙方全面履行进口合同的付款义务,否则乙方有权留置进口货物/提单。

5.       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所有与代理进口有关的关税(包括增值税)和费用(包括订舱、报关、商检、检疫、运输、保险及银行费用等)均由甲方按规定承担,如乙方垫付,甲方最迟应于提货前付清,否则乙方有权留置进口货物/提单。

6.       商检和检疫:甲方按规定办理商检或检疫,如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与进口合同不符,应立即申请第三方权威机构检验,出具的检验证书及损失证明,直接向责任方或通过乙方向相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因甲方延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       办理国内运输:货到目的港后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在接到乙方货物到港通知后,由甲方自行办理国内运输(包括国内运输保险)。

四、受托方的主要义务:

1、谈判并签订进口合同:乙方负责进口合同的商务谈判并以乙方的名义与外商订立合同,协助甲方进行技术谈判,及时将进口合同的执行情况通知甲方。根据自己的技能和判断,善意、谨慎履行代理职责。

2、申请开立信用证:根据进口合同要求,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乙方负责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银行开立信用证及/或修改信用证。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申请开证。

3、审核单据:根据进口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审核外商提供的单据(如发票、汇票、提单及检验证书等),如认为符合对外付款条件,及时通知甲方付款。

4、根据进口合同的规定,及时要求外商履行交货义务。

5、协助甲方办理政策允许项下的免税事宜。

五、进口合同价款、费用的计算及支付要求:

1、货款:合同金额X8.29;

2、银行手续费:合同金额X0.15%X8.29+RMB600.00电报费;

3、国内报关、港杂费理货费由甲方自行交纳

4、税款:由乙方垫付保证金部分

5、代理手续费:合同金额X8.29X1%(开具代理费发票);

支付要求:在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以前,甲方必须:预付货款的15%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余款及全部费用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货物装运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

甲方违反前款规定迟延支付或无理拒付,乙方有权留置进口货物/提单,并按银行规定收取代垫利息(月息4.5%)和违约金。在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甲方仍不支付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处置进口货物/提单,变卖所得价款优先补偿乙方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六、订舱、报关与保险:由乙方办理,甲方支付费用。双方另有约定或进口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对外商的索赔与理赔:

1、甲方对进口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有权按进口合同的约定直接与外商交涉(包括仲裁或诉讼)。

2、因外商不履行进口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如甲方选择委托乙方按进口合同的规定向外商提出仲裁或诉讼,甲方应向乙方另行出具书面委托,支付仲裁或诉讼费用并承担裁判结果。

3、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履行进口合同导致外商先向乙方索赔的,甲方应承担裁判结果和乙方参与仲裁或诉讼的全部费用。

八、争议的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合同法》及《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其他约定:

1、在客户及外合同由甲方提供的情况下,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进口货物的真实情况,如进口货物违反国家海关、外汇管理规定,经查实为甲方责任,甲方除应承担行政机关的经济处罚,还须承担乙方经济及名誉损失,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如由甲方自行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甲方须将其指定报关公司的营业执照、外经贸部资格证书复印件、电话、联系人传真至乙方审核备案,并负责催收进口报关单正本,以使乙方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3、乙方开立信用证后,甲方应在办妥进口许可证的第一时间把许可证付汇联交与乙方,在付清货款及费用后,凭付汇联正本要求乙方放货给甲方。

4、进口货物在仓储库内遭受损坏及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委托方(签章):                 受托方(签章):

名称:                          名称: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第二篇:委托代理营销合同

房地产委托代理销售合同

委托方:阿克苏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将其开发建设

的 波斯坦 花园小区3#楼、4#楼项目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一事,

签此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代理项目概况

套,合计面积约 平方米。

二、代理期限

本合同自20xx年 月 日签订后即日生效,代理期限 个月。

三、乙方代理销售底价及销售目标

1、各楼层底价:一层二层三层元;四层2600元;五层2400元;六层2000元。如温宿县房产市场整体

价格有所变动,甲方有权重新定价。由于市场的变化房价上涨,甲方重

新定价后,甲乙双方本合同后续条款从新制定双方分红的基数,也就是

涨价后制定的房价超出部分乙方同样有40%的分红。

2、销售目标:平均每月销售12套,定金按每户1万-2万元标准收

取(不得低于1万元,否则计入当月销售任务但不提取销售佣金),每月

金额要达到25万-30万,在甲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预订率

达到房源套数的 %;在所销售楼房全部封顶后达到 %的售房率(已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每月收回金额达到 万元以上,已

处于尾盘销售情况时除外);在所销售楼房交工入住后一个月达到 %的售房率;

备注:1.销售任务可以有5%的浮动,甲方争取在主体盖至6层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促进资金回笼;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的销售工作与政策法规相悖,所产生的法律、法规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佣金(代理服务费)标准及再支付方式(甲方交税):

乙方销售代理服务费以销售总额的收取,具体依以下方式计算:

1、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销售目标,其代理服务费用依每套房屋合同价计算。销售金额超出底价部分乙方得,乙方于每月领取代理服务费时同时核算领取;

2、买方(购房者)于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前违约,且自动放弃已交款项金额或扣除的违约金,甲方得50%,乙方得50%;

3、在买方付完首付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并完成银行贷款按揭所需文件备齐银行审核合格后,即表示乙方完成该套房屋单笔业务,乙方代理服务费依照本合同条款收取;

4、乙方每月30日呈报代理服务费报表一次,经甲方财务确认后,代理服务费甲方五天之内支付给乙方。

5、在甲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已签订预购协议并收取定金的业务,乙方每月30日上报甲方,甲方在次月5日之前支付乙方销售代理佣金每套 1200.00元,作为乙方前期工资发放,其余的佣金暂时扣留,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房款根据购房合同条款支付、贷款按揭所需文件备齐银行审核合格后,剩余佣金在次月5日前全部支付

给乙方。

五、甲乙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范围

甲方责任及义务

1、对于事关本项目的各类提案、稿件(如策划方案、价格政策、推广活动、广告设计、新闻等)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负责该项目的开发与建设,提供工程进度表,并按时完成工程进度。

2、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售房代理服务费给乙方并承担本项目宣传广告费用、促销活动等相关费用;

3、甲方委托专人协助乙方做好本项目企划及销售衔接工作和协调工作,如因客户业务需要,需全力配合乙方工作(但不得参与乙方的销售管理或阻碍乙方销售工作);

4、甲方为乙方提供包装好的售房场所及办公用品、电话传真、电脑、复印机、饮水机、沙盘模型、水暖电、售房车、燃油等运行费用;

5、办理房屋售后手续,如:收款、公证、备案、按揭、交房等;

6、在本合同执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委托他人从事本项目销售活动,甲方如在委托期内自行销售本项目,所售金额计入乙方业绩及任务。

乙方责任及义务:

1、负责本项目营销企划、负责组织营销团队;

2、承担本项目的销售业务的销售总策划工作,负责完成本合同规定的销售任务;

3、执行现场售楼业务操作;

4、负责联系督促购房业主签订购房合同;

5、承担售楼处业务人员薪资及奖金;

6、乙方代理销售只能以甲方名义进行,乙方代理销售发生的合同,出卖人主体只能是甲方,所有销售收入必须记入甲方帐户,由甲方出具财务手续。

六、其它条款

1、乙方与下列情形时不保证销售业绩

A、甲方不顾市场需求,强行提价;

B、对客户承诺的事项不兑现,造成项目外在形象严重受损的;

2、因市场需求,低于底价销售,需书面经甲方签字认可,若未经甲方签认而自行售出时,乙方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并按规定底价计算赔偿甲方差价;

3、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对客户的承诺,必须严格按照甲乙双方书面约定的内容进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的损失,则由乙方赔偿,甲方有权从其代理中扣出,乙方签订购房合同必须严格按购房合同范本及甲方所授权范围执行,并经由甲方审核签章后方为有效;

七、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1、合同终止条件

(1)楼盘售完、手续理清,合同自行终止。本合同终止时,双方应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必须在一个月内结清剩余佣金。

(2)乙方已按本合同规定完成销售任务,甲乙双方均可终止。

2、有下列情形者视为违约

(1)甲方延期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超过5天,应按照应支付款的1%/日支付滞纳金;如超过10天,则视为甲方违约,合同终止,甲方除

要按合同条款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外,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在合同期内委托另外的代理公司进行项目销售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除要按合同条款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外,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3)如甲方未按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程施工进度未按时进行;工程由于甲方原因停工超过2个月;未按双方约定的广告计划投入广告宣传及费用;入住逾期等,乙方不算违约,销售任务可顺延。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以非正当理由提前终止本合同,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

违约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10万元人名币。

八、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依一般合理惯例、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应由签约地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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