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协议书

重庆市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协议书

甲方:(培训机构)

乙方:(学 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就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事宜达成一致。

第一条、乙方选择 类 型车进行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总计 元。

(大写: 仟 佰 拾 元整)其中包括:

1、培训费 元(含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费);

2、考试费(物价局规定标准)

(1)科目一(交通安全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50元/次

(2)科目二(桩考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160元/次

(3)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180元/次

(如与当地的考试收费标准不一致,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考试收费标准执行)

3、代缴费 元(含学科培训费、卫生救护培训费、驾驶证工本费等)

4、其它

甲方承诺:乙方完成规定的标准学时、在《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时限之内取得驾驶证,不另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三条、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按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项目和学时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并如实、规范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2、按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为乙方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

3、为乙方的培训提供符合规定要求、并在运管部门备案的训练场地;

4、为乙方的培训提供具备规定资质的教练员(持有《教练员证》);

5、为乙方的培训提供教练车号牌和标识卡齐备、安全防护装置符合部颁标准的教学车辆;

6、在乙方通过科目一考试后 日内安排乙方上车训练;

7、在《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乙方各科目考试全部合格后,及时协助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8、相关培训、考试事宜应及时履行告之义务;

9、甲方及所属员工不得以任何名目、方式向乙方收取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或物品;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和约定的培训时间完成全部培训项目和学时;

2、在培训过程中,乙方若受到不公正对待,有权要求甲方予以纠正,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投诉电话: )

3、乙方承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甲方应将相关规章制度向乙方公示)

4、乙方承诺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IC卡决不交由他人使用;

5、认真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据实签字确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6、乙方提供的证件、体检及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第五条、乙方首次考试和补考均不合格,需再次参加补考,后续的相关考试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双方约定:乙方在完成规定的标准学时(初学C1/C2学时标准:86学时;初学B2学时标准:96学时;B增A学时标准:86学时;标准学时含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未能通过相关考试,乙方应向甲方补交后续的相关培训费用。

补费标准:大车 元/小时 小车 元/小时 (双方协商约定)

第七条、双方约定:共同遵守甲方拟定的符合交通部《教学大纲》的教学计划;

1、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到甲方安排的训练地(场、路)参加培训。乙方因故不能参加培训须事前报告甲方,并与甲方协商后续培训时间;

甲方因故调整、变更教学计划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乙方认可的方式予以弥补。

2、训练过程中,乙方必须遵守培训规程,服从教练员的指挥,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

乙方违反培训规程,甲方可对其采取批评教育直至终止培训等措施;如造成事故,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终止培训

1、因乙方体检不合格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将乙方支付的培训费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后全部退还乙方;

2、乙方报名后未上车培训者,因特殊情况(应有充分理由并出示相关单位证明)要求终止培训的,甲方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另加收培训总额20%的违约金后,将剩余款项一次性退还乙方;

3、乙方已上车参加培训、要求终止培训的,甲方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及已上车培训的学时费用(按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补费标准执行),另加收20%的违约金后,将剩余款项一次性退还乙方;

4、乙方要求终止培训,必须本人提出,并亲自持甲方开的收费票据、本合同及乙方身份证等材料的原件到甲方营业地点办理。除乙方委托代理人以公证书等形式足以证明其代理权限外,甲方不接受乙方的委托代理人的代办请求。

5、乙方非因甲方原因在《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二年)内未能完成全部培训内容的,培训终止。乙方除可要求甲方返还未实际发生的代缴费外,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培训费用。

6、因甲方原因导致培训终止的,甲方除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培训费用外,还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培训费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

第九条、保险赔付

1、乙方在培训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以及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操作甲方教练车辆造成人身意外伤害和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对乙方进行培训或未及时代乙方申请考试、造成培训周期延长的,由甲方负责乙方的后续培训工作,由此产生的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

2、因乙方原因(未按时参加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等)造成培训周期延长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因乙方提供虚假证明和不实证件造成乙方不能参加考试、不能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因非甲乙双方因素造成培训周期延长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未达成一致,可通过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也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璟辉驾校学员资费说明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定盖章之日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培训方签章) 乙方:(委托培训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重庆市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协议书

重庆市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协议书 甲方:(培训机构)

乙方:(学 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就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事宜达成一致。

第一条、乙方选择 培训方式用 型教练车进行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总计 元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其中包括;

1.培训费 元(含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费);

2.考试费(物价局规定标准)

(1)科目一(交通安全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50元/次

(2)科目二(桩考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160元/次

(3)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科目)180元/次

(如与当地的考试收费标准不一致,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考试收费标准执行)

3.代缴费 元(含学科培训费、卫生救护培训费、驾驶证工本费等)

4.其它 (双方约定费用)

第三条、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规定的相应车型培训项目和

学时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并如实、规范地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2.按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为乙方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

3.为乙方的培训提供符合主管部门要求、并在运管部门备案的驾驶操作训练场地;

4.为乙方的培训提供具备资质的教练员(持有《教练员证》);

5.为乙方的培训提供教练车号牌和标识卡齐备、安全防护装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教练车;

6.在乙方通过科目一考试后 日内安排乙方进行车辆驾驶操作培训;

7.在《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乙方各科目考试全部合格后,及时协助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8.相关培训、考试事宜应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9.甲方及所属员工不得以任何名目、方式向乙方收取合格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或物品;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规定的培训项目、时间完成全部培训项目和学时;

2.在培训过程中,乙方若收到不公平对待,有权要求甲方予以纠正,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投诉电话:67968882)

3.乙方承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甲方应将相关规章制度向乙方公示)

4.乙方承诺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IC卡决不交由他人使用;

5.认真填写《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登记表》,按要求使用机动车驾驶及时培训设备进行操作培训,据实签字确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6.乙方提供的证件、体验报告及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第五条、乙方首次考试和补考均不合格,需再次参加补考,后续的相关考试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双方约定:乙方在完成《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中相应车型规定的培训学时(C1/C2/C5培训学时:理论学时30学时,操作学时48学时;A1/B1培训学时:理论学时28学时,操作学时54学时;A2培训学时:理论学时28学时,操作学时60学时;A3培训学时:理论学时36学时,操作学时74学时;B2培训学时:理论学时34学时,操作学时84学时;C4/D/E/F培训学时:理论学时26学时,操作学时22学时)而未能通过科目考试,乙方若需增加培训项目和培训学时,应向甲方补交培训学时费用。

学时收费标准:培训车型: 学时单价: 元/学时

第七条、双方约定:共同遵守甲方拟定的符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教学计划;

1.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到甲方安排的训练地(场地、道路)参加培训。乙方应故不能参加培训事前报告甲方,并与甲方协商后续培训时间;

2.甲方因故调整、变更教学计划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乙方认可的

方式予以弥补;

3.训练过程中,乙方必须遵守培训规程,服从教练员的指挥,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

4.乙方违反培训规程,甲方可对其采取批评教育直至终止培训等措施;如造成事故,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终止培训

1.乙方报名后未上车培训者,因特殊情况(应有充分理由并出示相关单位证明)要求终止培训的,甲方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另加收培训总额20%的违约金后,将剩余款项一次性退还乙方;

2.乙方已上车参加培训,要求终止培训的,甲方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及已上车培训的学时费用,另加收20%的违约金后,将剩余款项一次性退还乙方;

3.乙方要求终止培训,必须本人提出,持甲方开具的收据票据、本合同及乙方身份证等材料的原件到甲方营业地点办理。除乙方委托代理人以公证书等形式足以证明其代理权限外,甲方不接受乙方的委托代理人的代办请求。

4.乙方非因甲方原因在《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三年)内未能完成全部培训内容的,培训终止。乙方除可要求返还未实际发生的代缴费外,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培训费用。

5.因甲方原因导致培训终止的,甲方除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培训费用外,还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培训费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保险赔付

1.乙方在培训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以及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操作甲方教练车辆造成人身意外伤害和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对乙方进行培训或未及时代乙方申请考试,造成培训周期延长的,由甲方负责乙方的后续培训工作,由此产生的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

2.因乙方原因(未按时参加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等)造成培训周期延长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因乙方提供虚假证明和不实证件造成乙方不能参加考试、不能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因非甲乙双方因素培训周期延长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2.若协商未达成一致,可通过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也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

1.乙方在培训过程中若遇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性调整考试费及其它代收代缴费,乙方应按调整后标准缴纳。

2.乙方在培训过程中因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性增加收费项目,其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培训方签章) 乙方:(委托培训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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