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章程

章 程

***年***月

第一章 序 首

第一条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限公司就其在中国(香港)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中文名称:

公司的英文名称:

公司的法定地址: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第三条

公司是依照《香港公司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香港其他有关条例及法规设立的。

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第二章 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应由投资者(定义如下)出资成立。投资者应根据本章程第八条的规定缴付百分之一百的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投资者为:

注册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第三章 公司宗旨

第六条

宗旨条款规定了公司所设立的目标及经营范围应包括下列各项:

第四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的初期注册资本为***万港币(HKD***),全部由投资者以港币或者等值可兑换货币现汇投入。

投资者应以现金缴付***万港币注册资本。并根据下列出资时间表将相应的港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款额汇入公司的银行外汇帐户。

在符合香港有关法律及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并为进行第六条所规定的业务活动筹措资金,且在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及所须的审批机构批准之后,公司可在任何时候增加

第七条所定的初期注册资本金额。

公司就超过注册资本的所有其它资金需求可通过商业贷款、股东贷款、信用证、信用贷款或其它适当的融资方法按照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获得。

第八条

公司应聘请注册会计师对投资者每期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在收到验资报告后,公司应发给投资者一份出资证明书,以兹证明投资者向公司缴付的(或被认为已缴付)的出资额。

上述验资报告和出资证明书所载之详细内容应报原审批机关和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但在改变投资总额、经营范围等情况下,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减少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任何注册资本的变动或转让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经批准后,公司必须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所需之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公司成员(董事)责任

第十条

除公司在大会另有规定外,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一人。

董事即将离开香港或不在香港,可在得到大多数董事的批准后,提名任何人代替其职位,替代董事在替代期间,有权接收董事会议通知,出席会议及在会议上投票。当委任人回港或辞任董事或罢免替代董事,替代董事必须离任的。根据本细则所做出的任何委任及罢免,必须由作出此举的董事亲笔以书面形式或以电报形式发出通知,方可作实。一位董事可委任另一位董事为替代董事。该替代董事有权在董事会议上行使其本身作为董事的投票权及委托人的投票权。

除永久董事外(如获委任),所有董事必须在公司采纳本细则后的第一个周年大会及后的每年周年大会上,选举通过后可再连任。

如有下列情况,董事必须离任:

一,以书面通知向公司辞任;

二,破产;

三,精神不健全。

董事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举行会议处理事务,将会议押后及以其它方式规管会议,并可订定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 直至另行订定,董事开会的法定人数须为两人。 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则一名董事即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假如董事局出现临时空缺,可由其也董事填补,

所选出董事的退任日期必须与他所填补被董事的退任日期同一日,犹如他跟所填补董事一样同一日当选。

公司可以通过普通决议罢免董事及通过普通决议委任另一人代其出任董事。被委任的董事卸任日期与所替代董事一致,犹如他与所替代董事一样同一日当选为董事。 只要公司已将开会通知寄到/送到董事最后留在公司注册地址的最近期通讯地址,则无论董事身在世界何方由大多数董事署名的董事局书面决议,如同董事决议一样均为有效力及有约束力。

任何根据本细则,公司条例或其它规则,须向公司董事或成员发出的通知,如以电报发出,视为有效。由公司董事或成员发出的同意书、协议、通知或授权,如以电

报发出,不论该电报或文件是否署名,均视为妥当及有效。本条文不适用于特别决议。

第十一条

除本章程细则及其它明文赋予董事权力及权限外,董事可行使公司在大会上的权力及作出有关行动及事情,但必须符合条例,本章程细则及不时公司在大会上所订立的规则。董事在该等规则未订立前,所作的一切行动,不会因该等规则的订立而变为无效。

在不影响现行细则赋予董事的一般权力及本章程细则赋予董事其它权力的原则下,公司现明确地声明董事有下列权力:

(1) 支付筹组公司的发起,组成,创办及注册所引起的成本,费用及支出。

(2) 按董事认为合适的价钱及适当的条款及条件为公司购买或以其它方式收购

或出售或以其它方式处理公司有权取得的财产权利或特权。

(3) 聘用,解雇公司职员或使他们停职,决定及更改他们的薪金及酬金。

(4) 对于公司或其高级人员以其它形式牵涉公司事务所做出的法律诉讼提起、处理、进行抗辩,妥协或放弃,并就公司所做出的索偿及申请所引起的债务,进行和解及预留支付欠债。

(5) 将公司所做出的索偿申请,诉讼仲裁并遵守及屡行裁决。

(6) 对于公司收到的应收款项及索偿申请款项给予收据,并免除及解除他人由此

引起的责任。

(7) 在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容许的范围内,按照董事认为合适的方式投资,贷出或

以其它方式处理公司钱财产物业,及不时更改变卖此等投资。

(8) 代表公司借入贷款,并以公司财产作为质押或抵押。

(9) 为公司开立来往账户,及以董事认为合适的条件及条款垫款给公司,该等垫

款可收取利息或不收取利息。

(10) 以公司名义及代表公司,按董事认为有利于公司,就下列事项或其它达到公

司目标的事宜,进行协商、订立合约、撤销及更改合约,签署及执行有关的行动、文件及事宜。

(11) 从某一生意或交易所得的利润抽取佣金给予董事,高级人员或其它公司受雇

人士。董事可支付佣金及发放津贴(可以以公司一般利润分发形式或以其它形式发放)予介绍生意给公司的任何人或其它推广或有助利于公司生意人。佣金必须视为公司经费一部份。

(12) 出售、改善、管理、交换、租赁、出租、抵押及利用公司的所有或任何部份

的土地物业、财产权利及特权。

(13) 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方法和用途运用、投资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储备基金。

(14) 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及代表公司签署公司物业(现在或将来)

的抵押文件。

(15) 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方式,不时为管理公司海外事务作好准备。尤其是要委

任适当人选为公司的授权代表或代理人,赋予他们认为合适的权力及条件(包括可再授权的权力)。

(16) 不时制定,更改或废除规则及附例以便调整公司的业务、高级人员及员工。

(17) 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时间,将本章程细则所列的任何或所有权力转授予其它董

事或其它人。

第六章 利润分配

第十二条

公司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作。

董事在得到公司大会的批准后,可指示公司每年的净利润,用作成立储备基金或支付花红。

第七章 组织条款

第十三条

所有由公司履行的契约、合同、协议书和其他文件,必须由董事授权的适当董事或职员签署、联署、履行、证实或确认。

本章程及其任何修改,须报请香港政府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并于批准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二篇:香港公司章程范本20xx(中文)Sample_B

《公司條?》(第622章)第81、83、84 及 85(1)條所規定的必備條文,已附加在章程細則範本的目?之前。

香港公司章程范本20xx中文SampleB

[港元0]

股份的?別

(ii) 尚未或視為尚未繳付的總款額 股份的?別

[港元0]

[5,000]

[優先]股

[英文名稱]

[中文名稱] [5,000] [普通]股

[5,000]

[優先]股

[10,000] [普通]股

[10,000]

[優先]股

[港元10,000]

?

?

?

?

?

卸任董事有資格再獲委任

條次

27.?

代表通知書的內容

條次

在委任代表的成員去世、變為精神上無?為能?等情況下,代表表決的效?

宣布分派股息的程序

條次

?

第 6部?

?

?

?

釋義

在本《章程細則》中 — ?

(b)?

(c) (如持有人因為去世或破產,或在其他情況下藉法?的施?,而?再擁有該股份? )指承傳

成員登記冊 (register of members)指本公司的成員登記冊;?

(b)?

承傳人 (transmittee)指因為某成員去世或破產(或在其他情況下藉法?的施?)而擁有某股份的人;

精神上無?為能?者 (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定義如下:如某人屬《精神健康條?》 (第 136

章)所指的、因精神上無?為能?而無能?處?和管?其財產及事務的人,該人即屬精神上無?

本《章程細則》中使用的其他字詞的涵義,與在本公司開始受本《章程細則》約束之日有效的 (2)?

如某文件以《條?》第 828(5)或 829(3)條所規定的為施?《條?》而認證文件或資?的方式, (3)?

本公司屬私人公司,據此 —

(4)?

第 1分部 — 董事的權?和責任

在《條?》及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本公司的業務及事務均由董事管?,董事可?使本公

如在對本《章程細則》作出某項修改前,董事作出如無該項修改?屬有效的作為,該項修改?

凡董事可?使某權?,有達到法定人?的董事出席的董事會議,即可?使該權?。

上述特別決議,?會使董事在該決議通過前已作出的任何作為失效。

在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凡本《章程細則》向董事授予任何權?,而董事認為合適,董事

即可按以下規定,轉授該權? —

董事可 —

撤銷或修改其條款及條件。

第 2分部 — 董事決策

如 —

如第(1)款?適用,則董事可?顧及本《章程細則》關乎董事作出決定事宜的條文,而作出決

定。

董事的決定只可 —

凡所有合資格的董事,均以任何方法 (直接或間接地) 向每名其他董事表明,他們在某事宜上持

上述決定可以用書面決議方式作出,惟該決議的文本須經每名合資格的董事簽署,或經每名合

在本條中,凡提述合資格的董事,即提述假使有關事宜獲建議提交予董事會議議決,?會有權

如合資格的董事的人?,?會達到董事會議的法定人?,則?得按照本條作出決定。

任何董事均可召開董事會議,召開的方式,是向董事發出該會議的通知,或授權公司秘書發出

董事會議的通知須顯示 —

董事會議的通知須向每名董事發出,但無需採用書面形式。

每名董事均能夠就該會議所處?事務中的任何特定項目,向其他董事傳達自己所持的任何

除本《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外,當有以下情況發生,董事即屬有?與董事會議或其部分 —

如所有有?與董事會議的董事,並非身處同一地點,他們可將其中任何一人的身處地點,視為

該會議的舉?地點。

除非董事會議有達到法定人?的董事?與,否則?得在該會議上就任何建議表決,但如屬召開

董事會議的法定人?,可經董事的決定?時訂定。除非另有訂定,否則上述法定人?是 2人。

如在當其時,董事總?少於董事會議的法定人?,則董事只可就以下事宜作出決定 —

召開成員大會,以讓成員能夠委任?多董事。

如在董事會議的指定開始時間過後的 10分鐘內,主席沒有?與會議,或?願意主持會議,有

?與會議的董事即可委任他們當中的其中一位,主持會議。

如按照本《章程細則》,主席(

作出決定的過程,第(1)款即?適用。

如某董事亦兼任候補董事,該董事有權額外代表各委任者表決,前提是該委任者 —

假?有?與董事會議,會有權表決。

某董事在任何與本公司訂?的交?、安排或合約中,以任何方式有

上述董事及其候補者 —

於該董事在某項交?、安排或合約中有上述?害關係的情況下,?得就該項交?、安排或

如 —

第(3)款並?排除有關候補者 —

在另一名委任者沒有上述?害關係的情況下,代該委任者就有關交?、安排或合約表決;

第(3)款?適用於 —

為以下目的作出的安排︰就某董事貸給本公司的款項,或就某董事為本公司的?益而承擔

本公司就其債項或義務,向第三方提供保證的安排,前提是董事已根據一項擔保或彌償,

(c) 符合以下?明的安排︰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屬公司並?向董事或前董事提供特別的?益,但?

在本條中(第(6)(d)及(8)款除外

(arrangement to subscribe for or underwrite shares)指本公司的股份或其他證認購或包銷股份安排?

(b)?

(c) 包銷協議,或建議的包銷協議。?

任何董事除擔任董事職位外,亦可兼任本公司轄下任何其他職位或有酬崗位 (1)?(核?師職位除外;而在本公司只有 1名董事的情況下,公司秘書職位亦除外 ),該兼任職位或崗位的任期及 (關於

第(1)、(2)、(3)或(4)款適用的前提是,有關董事已按照《條?》第 536條,向其他董事申報(該 (5)?

本公司的董事可以是下述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級人員,亦可以在其他情況下,在下述公司中具 (6)?

除非《條?》另有規定或本公司另有指示,否則上述董事無須就該董事作為其他公司的董事或 (7)?

高級人員而收取的任何酬?或其他得益,或就源自該董事在其他公司中具有的?益的任何酬?

或其他得益,向本公司作出交代。

他們當中的任何 1人或多於 1人在當時無權就有關事宜表決。

董事須確保,本公司備存董事根據第 7(1)條作出的每項決定的書面紀?,備存期最少 10?,自該決定作出的日期起計。

如本公司只有 1名董事,而該董事作出任何符合以下?明的決定,本條即適用 —

如上述決定是以書面決議形式作出,則本公司須備存該決議,備存期最少 10?,自該決定作

本公司亦須備存按照第(2)款向本公司提供的書面紀?,備存期最少 10?,自有關決定作出的

日期起計。

在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董事可 —

第 3分部 — 董事的委任及卸任

根據第(1)(b)款作出的委任,只可為以下目的作出 —

在董事總??超過按照本《章程細則》訂定的?目的前提下,在現任董事以外,委任董

根據第(1)(b)款委任的董事須 —

(如本公司已免除舉?周?成員大會,或無須舉?周?成員大會 )在本公司的有關會計?照

期結束後的 9個月內卸任,有關會計?照期,即斷定該董事的委任所屬財政??所依據的

如某人願意成為董事,而法?准許該人成為董事,該人可經 —

如正獲考慮的建議關乎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法人團體委任或僱用 2名或多於 2名董事,本條即適

每名有關的董事均有權表決(前提是沒有其他原因使該董事?得表決),而其本人有權就每項決

議獲計入法定人?內,但如決議關乎該董事本身的委任,則屬?外。

如擔任董事的人 —

根據《條?》或《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第 32章),停任董事,或被法?禁止擔任

董事的酬?可 —

董事就其以下?為而恰當地招致的交通、住宿及其他開支,可由本公司支付 —

出席 —

25.?

第 4分部 — 候補董事

某董事 (委任者 )可委任任何其他董事為候補者,或委任董事藉決議批准的任何其他人為候補

當董事在候補者的委任者缺席下作決定時,該候補者可就該決定的作出,?使該委任者的權 (2)?

(4)?

上述通知 —

如屬委任通知,須載有經建議候補者認證的陳述,表示該人願意擔任有關委任者的候補

如董事藉決議罷免某候補者,本公司須在?實可?範圍內,盡快向該候補者的委任者,發出該

項罷免的通知。

除非本《章程細則》另有指明,否則 —

除第 16(3)條另有規定外,如某人是候補董事,但本身並?是董事 —

在斷定?與會議的董事是否達到法定人?時,該人可算作有?與該會議

在 —

然而,候補者的委任者可藉給予本公司書面通知,指示將該委任者的酬?的任何部分,支付予

該候補者。

如某事件就該委任者發生,?會導致該委任者的董事委任終止,而該事件就該候補者發

如在委任某人為候補者時,該人並?是董事,而 —

凡候補董事由某委任者委任,如符合以下情況,該候補董事的委任即告終止 —

第 5分部 — 董事的彌償及保險

如任何疏忽、失責、失職或違反信託的?為,是關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有?繫公司的,而本公

司的董事或前董事在與該等?為有關?的情況下,招致須對本公司或該有?繫公司 (視屬何情況

第(1)款適用的前提是,有關彌償?得涵蓋 —

該董事繳付以下款項的法?責任 —

該董事任何以下法?責任 —

(i) (如該董事在刑事法?程序中被定罪?) 該董事因在該法?程序中作抗辯而招致的法?責

(ii) (如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有?繫公司提起民事法?程序,而在該法?程序中,該董事被?

(iii) (如本公司的成員或本公司的有?繫公司的成員代本公司提起民事法?程序,而在該?

事法?程序,而在該法?程序中,該董事被判敗訴)該董事因在該法?程序中作抗辯

董事可決定就以下法?責任,為本公司的董事或本公司的有?繫公司的董事,投購保險,並保持該保險有效,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

序是針對該董事犯的關乎本公司或該有?繫公司 (視屬何情況而定 )的疏忽、失責、失職或

第 6分部 — 公司秘書

第 1分部 — 成員大會的組織

除《條?》第 611、612及 613條另有規定外,本公司須按照《條?》第 610條,就本公司的

如根據《條?》第 566條,董事須召開成員大會,他們須按照《條?》第 567條召開成員大

如董事沒有按照《條?》第 567條召開成員大會,則要求舉?成員大會的成員,或他們當中擁

有他們全體的總表決權一半以上者,可自?按照《條?》第 568條召開成員大會。

通知期 —

有關通知須 —

指明該大會的舉?地點(如該大會在 2個或多於 2個地方舉?,則指明該大會的主要會場

(如擬在該大會上動議某決議,??是否特別決議) —

(ii) 包含或隨附一項陳述,該陳述須載有為顯示該決議的目的而合?地需要的任何資??

如決議的通知 —

儘管召開成員大會的通知期,短於本條所指明者,但如以下成員同意,則該大會仍視為已妥為

召開 —

(如該大會並非周?成員大會

員須合共代表全體成員於會上的總表決權的最少 95%。

成員大會的通知,須向以下人士發出 —

如本公司已獲得關於承傳人擁有股份的權?的通知,則在第

本公司如須向某成員發出本公司的成員大會的通知,或任何其他關乎該大會的文件,則在向該

成員發出該通知或文件的同時,亦須向本公司的核?師發出該通知或文件的文本,如有多於 1

名核?師,則須向每名核?師發出該文本。

凡某人在成員大會舉?期間,能夠妥當地向所有出席該大會的人,傳達自己就大會上的事務所

凡符合以下情況,某人即屬能夠於成員大會上?使表決權 —

務。

如在成員大會的指定舉?時間過後的半小時內,未有達到法定人?的人出席該大會 —

主席覺得,為保障任何與會人士的安全,或為確保會上事務獲有秩序地處?,有必要延

如成員大會延期 30日或多於 30日,則須發出延期的成員大會的通知,如同須發出原本的成員

第 2分部 — 於成員大會上表決

交由成員大會表決的決議,須以舉手方式表決,但如有按照本《章程細則》妥為要求以投票方

如在成員大會上表決票?均等,則??表決是以舉手還是投票方式作出,大會主席均有權投第

如在成員大會上,以舉手方式就某決議表決,則由主席作出的 —

在會議議事紀?內的關乎上述宣布的記項,亦為該事實的確證,而無需加以證明。

凡某人在成員大會上作表決,則除非對該人的表決資格的?議,是在該大會 (或經延期的成員大

任何?議均須交由成員大會的主席處?,主席的決定屬終局決定。

以下人士可要求就某決議投票表決 —

(c) 持有於成員大會上有表決權的全體成員的總表決權的最少? 5%,並親身或由代表代為出席

就某決議投票表決的要求,可以撤回。

在成員大會上就某決議投票表決時 —

在成員大會上就某決議舉手表決時,每名以下人士均有 1票 —

就股份?名持有人而言,只有由有作出表決而排名最先的持有人作出的表決

如某成員屬精神上無?為能?者,則??是舉手或投票表決,該成員均可由其受託監管人、接

管人、監護人,或由原訟法庭所指定屬受託監管人、接管人或監護人性質的其他人,作出表

本公司如規定或容許以電子形式,交付代表通知書予本公司,則可規定代表通知書的交付須按 (3)?

委任某代表的代表通知書可指明,該代表將如何就關乎成員大會上處?事務的 1項或多於 1項 (4)?

容許該代表有酌情決定權,決定如何就任何交由有關成員大會表決的附帶或程序事宜的決(a)?

?但就某成員大會本身委任該人為代表,亦在該大會延期的情況下,就該經延期的大會, (b)?

委任該人為代表。

如代表通知書未經認證,它須隨附書面證據,證明簽?有關代表委任文書的人,有權代作出有關委任的成員,簽?該文書。

(如有人要求投票表決,而投票是在該要求作出後的 48小時後進? (b)? )指定的表決時間前的

根據代表通知書作出的委任,可被撤銷。撤銷的方法,是向本公司交付書面通知,該通知須由 (2)?

(如有人要求投票表決,而投票是在該要求作出後的 48小時後進? (b)? )指定的表決時間前的

24小時。

如就股份委任代表的成員作出以下作為,則該代表就有關決議具有的權?,須視為已被撤銷 — (1)?

決的成員向本公司交付,或已代表成員如此交付,該成員仍然就該大會或經延期的該大會享有

出席、發言或表決的權?。

則第(1)款?適用 —

24小時。

第 3分部 — 規則適用於某?別成員的會議

第 1分部 — 發?股份

除非股份屬已繳足款,否則?得發?。

本公司發?的股份可附有 —

在符合《條?》第 5部第 4分部的規定下,本公司可按以下條款發?股份︰該股份須按或可按

除非法?或本《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否則除持有人在某股份中的絕對擁有權及隨附的一?權

如某股份由多於 1人持有,則只可就該股份發出 1份證明書。

股份證明書須 —

以其他方式按照《條?》簽?。

以分開的 2份或多於 2份代表該成員所指明的股份比?的證明書,取代該成員的綜合證明

除非擬由綜合證明書取代的任何證明書,已事先歸還予本公司作註消,否則?得發出該綜合證

除非擬由分開的證明書取代的綜合證明書,已事先歸還予本公司作註消,否則?得發出該等分

開的證明書。

成員可以向本公司提出書面要求,要求 —

如有就某成員所持的股份發出證明書,而該證明書遭塗污、破損、遺失或毀掉,該成員有權就

某成員如有權獲發作替代的證明書,並?使此權?,則 —

須將遭塗污或破損的須予替代的證明書,歸還予本公司;及

第 4分部 — 轉讓及傳轉股份

股份可藉普通形式的轉讓文書轉讓,亦可藉董事批准的其他形式的轉讓文書轉讓。上述文書須

在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作為某股份的持有人而記入成員登記冊前,出讓人仍是該股份的持有

人。

有關轉讓文書並沒有隨附其所關乎的股份的證明書,亦沒有隨附董事合?要求的其他證

如董事根據第(1)款或第 2(2)條拒絕登記某股份的轉讓 —

有關轉讓文書須歸還提交它的出讓人或受讓人,但如董事懷疑建議的轉讓可能具欺詐成

凡轉讓文書於某日遞交予本公司,則在該日期後的 2個月內,它須?同拒絕登記轉讓的通知,

如出讓人或受讓人根據第(2)(a)款提出要求,董事須在接獲要求後的 28日內 —

登記有關轉讓。

如某成員去世 —

而該成員是股份的?名持有人,本公司只可承認該等?名持有人中的尚在世者有該股份的

而該成員是股份的單獨持有人,本公司只可承認該成員的合法遺產代?人有該股份的所有

權。

在?局限第 2(2)條的前提下,在以下情況下,董事可拒絕登記某股份的轉讓 —

如某承傳人按董事的恰當要求,出示被要求出示的證據,證明本身擁有有關股份的權?,該承

傳人在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可選擇成為該股份的持有人,或選擇將該股份轉讓予另一

董事有權拒絕或暫停辦?有關登記,一如假使在有關傳轉前有關持有人已轉讓有關股份的話,

某承傳人有權享有的股息或其他?益,等同於該承傳人假使是有關股份的持有人的話?會享有

者,惟該承傳人在尚未就該股份登記為成員前,無權就該股份?使任何憑藉成員資格而獲賦予

董事可隨時發出通知,要求承傳人選擇成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選擇將該股份轉讓予另一

如承傳人在自上述通知發出起計的 90日內,沒有遵從該通知,董事可在該通知的要求獲遵從

之前,暫緩支付須就該股份支付的所有股息、紅?或其他款項。

在接獲上述通知後的 2個月內,董事須 —

如承傳人根據第(3)款提出要求,董事須在接獲要求後的 28日內 —

本《章程細則》中關於股份轉讓權?及股份轉讓登記的一?限制及其他條文,均適用於第 (1)款

所指的通知,亦適用於第 (5)款所指的轉讓,猶如有關傳轉並未發生,以及有關轉讓是有關股份

的持有人在該項傳轉之前作出的轉讓一樣。

第 5分部 — 股本的?改和減少、回購股份及股份的配發

本公司可藉普通決議?改其股本,?改方式須是《條?》第 170(2)(a)、(b)、(c)、(d)、(e)及(f)(i)條所?的 1種或多於 1種方式,而《條?》第 170(3)、(4)、(5)、(6)、(7)及(8)條據此適用。

本公司可藉特別決議,按照《條?》第 5部第 3分部,減少其股本。

本公司可按照《條?》第 5部第 4分部,回購本公司的股份(包括任何可贖回股份)。

董事可?時向成員支付中期股息,前提是董事覺得以本公司的?潤而?,該中期股息屬有?可

除非宣布分派股息的成員決議、董事的支付股息決定或股份的發?條款另有指明,否則股息的

董事可按以下規定運用上述儲備 —

在如上述般運用該等儲備前,董事可將該等儲備,運用於本公司的業務上,或運用於董事

董事如認為?分派某筆?潤,屬穩健做法,即可予以結轉,而?將該筆?潤撥入儲備內。

(如分派對象是股份持有人)按分派對象的登記地址,或(如分派對象?是股份持有人)按分

派對象以書面 (或董事決定的方式 )指明的地址,以郵寄方式,送交抬頭為分派對象的支票

(c) 按分派對象以書面? (或董事決定的方式 )指明的地址,以郵寄方式送交抬頭為指明人士的支

如須就某股份支付股息或其他分派款項,則須藉以下 1種或多於 1種方法支付 — (1)?

指明人士 (specified person)指分派對象以書面 (或董事決定的方式)指明的人。?

除非 —

另有規定,否則本公司?得就任何須就該股份支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項,支付?息。?

如須就股份支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項,在已宣布分派或成為須支付的款項後,無人申?,則在有 (1)?

如 — (3)?

則該分派對象?再有權收取該股息或款項,而本公司?再欠下該股息或款項。

除股份的發?條款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可按董事的建議,藉普通決議決定,以轉讓同等價值的

非現?資產(包括但?限於任何公司的股份或其他證券) 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須就該股份支

董事可為作出非現?形式的分派,作出他們認為合適的任何安排,包括在就該項分派遭遇困難

的情況下 —

分派對象可放棄收取須就某股份支付的股息的權?,或放棄收取須就某股份作出的其他分派的

然而,如有關股份有多於 1名持有人,或多於 1人有權擁有該股份(??是因為 1名或多於 1

名?名持有人去世或破產,或其他原因 ),則除非上述?據明文訂明,它是由所有持有人或有權

本公司可按董事的建議,藉普通決議將?潤資本化。

如資本化須隨附股份或債權證的發?,則董事可運用經資本化的款項,而可運用的款項的比

董事可作出他們認為合適的任何安排,包括發出?足一股股份的證明書、作現?付款,或採取

調整至整?政策,以在可發??足一股股份或?足一個單位的債權證的情況下,調整成員之間

第 1分部 — 公司與外間的通訊

除本《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外,根據本《章程細則》由本公司( 或向本公司)送交或提供的任何

東西,可按《條?》第 18部中就《條?》規定由本公司 (或向本公司)送交或提供文件或資?的

除本《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外,就董事作出決定一事而向該董事送交或提供的通知或文件,亦

某董事可與本公司協定,以某特定方式向該董事送交的通知或文件,須當作已在它們送交後的

第 2分部 — ?政安排

在符合第 (2)款的規定下,董事可決定如何使用法團印章或正式印章,及使用法團印章或正式印

除非董事另有規定,否則如本公司有法團印章,而該印章經用作在某文件上蓋印,該文件亦須

就本條而言,獲授權人士是 —

如本公司有供在香港以外地區使用的正式印章,則董事須有決定授權在某文件 (或某文件所屬?

如本公司有供在證券上蓋印的正式印章,則只有公司秘書或獲公司秘書授權在證券上蓋上該印

任何人均無權僅憑成員的身分,查閱本公司的任何帳目或其他紀?或文件,但如獲 —

82. ?

董事可決定就以下法?責任,為本公司的核?師或本公司的有?繫公司的核?師,投購保險,

並保持該保險有效,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

定)的疏忽、失責、失職或違反信託?為 (欺詐?為除外)有關?的情況下而對任何人承擔的

法?程序是針對該核?師在??核?師職責的過程中所犯的、關乎本公司或該有?繫公司

在本條中,凡提述??核?師職責,即包括??《條?》第 415(6)(a)及(b)條指明的職責。

部分,按其原樣或原物,在成員之間作出分配,並可為此目的,為將會如此分配的財產,

獲得規定認許下 )認為適當的信託安排,歸屬予受託人,但任何成員?得被強迫接受任何帶有法

規定認許? (required sanction)指本公司以特別決議所作的認許,及《條?》所規定的任何其他認

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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