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营销及招商委托代理合同

全程营销及招商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代办 项目招商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甲方 项目的全程营销代理商及招商代理

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名义从事该项目的全程营销及招商代理事务。

二、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

2.2 项目位置:

2.3 委托代理内容:

2.4 销售面积以 市产权监理处核定的预售面积为准,销售价格以乙方呈报甲方审批通过后的销售均价为准。

2.5可售面积以合同附件一的约定为准。

三、委托代理事务及期限

3.1 代理事务: 项目的住宅、商铺、超市、旧楼的策划、销售、宣传推广及招商。

3.2 代理期限: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双方认可的项目封盘清算日或双方合同终止时止。住宅部分、商铺部分、超市部分的销售期限为18个月,商铺、超市的招商期限为15个月。住宅部分的多层销售从 年 月 日起18个月完成销售任务的100%,;商铺销售从 年 月 日起18个月完成销售任务的95%;旧楼销售从 年 月 日起12个月完成销售任务的100%;超市销售从 年 月 日起18个月完成销售任务的90%;商铺及超市 1

招商从 年 月 日起15个月完成招商任务的90%;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保证 项目销售宣传、招商宣传必需的资金供给。

4.2 在本合同生效后 7 日内向乙方提供真实的、全面的、合法的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及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文件(均为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无异。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根据相关手续、文件的办理情况,及时向乙方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均为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无异),并对因为有关手续、文件的办理而影响对该项目开发过程和进度的后果负责。

4.3 负责办理本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银行按揭手续,并完成商品房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登记备案的各项手续。

4.4 按甲乙根据销售或客户需要商定的物业分隔方式组织施工,保证工期,保证按销售合同所约定的期限按时交房;保证项目工程质量符合房屋销售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保证按该项目销售合同所约定的时间为购房户办理房屋产权证,以维护甲、乙双方共同的信誉及利益。

4.5 负责配合乙方高效率地进行合同审查、用印、收取购房户预交的预订金或定金,收取房款,当日要完成的工作应当日结清。

4.6 负担现场销售接待中心以及样板房的修建及装饰,售楼处内各种物件购买的费用。售楼中心以及样板房的建设及装修装饰标准双方另行约定。

4.7 负责销售中心的水、电、电话(非移动通讯),财务、保安、保洁人员的派驻及工资发放,办公所需物品的购买费用以及其他物业管理费用。

4.8 甲方保证其各部门应为乙方的销售工作提供无条件协助和支持。

4.9 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式、时间、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及有关费用。

4.10 拥有项目策划、推广及营销方案和实施的最终决定权。

4.11 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5日内甲方预先支付乙方 10 万元作为乙方前期商务写字间及商场招租市场调研及销售策划报告费用。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乙方从本合同生效的次日起开展项目策划、营销、推广及招商的各种工作。

5.2 利用自身综合优势进行项目的整合、策划,包装、推广,制定该项目销售及 2

招商计划,并完成相关工作。

5.3 进行销售代理,委派本埠及外埠销售人员,并负担其工资、奖金。

5.4 统一管理销售现场双方所派驻的工作人员,并负责维持现场秩序,使之有利于销售工作的推进。

5.5 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销售代理费,并由乙方自行申报交纳相关税费。

5.6 对该项目的规划方案及销售价格,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设计作出调整、建议,使得更具有市场价值,但须征得甲方同意。

5.7 乙方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道德标准。若有人发生有损本项目或甲方形象与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除该人参与本项目,且乙方既定目标任务不变。

5.8 自本合同生效后,应分阶段向甲方提供各项工作进程安排计划。

六、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业务要求忠实地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不得超出甲方

委托的权限范围开展工作。

七、关于营销推广

7.1 在本合同甲方委托的范围内,由乙方全权独家负责 项目的策划、营销及招商推广工作。

7.2 乙方提出的该项目的营销推广方案中,推广方案及预算需报甲方审批,推广的具体实施方案或稿件甲方需在收到文案或稿件48小时内作出确认与否的表示并返回给乙方,甲方表示由乙方自主执行;方案交第三方执行的由乙方协助甲方监督执行力度及效果。甲方应充分尊重乙方意见,若甲方在收到文案或稿件48小时内未做确认,则视为同意乙方方案。 7.3 项目的销售推广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广告费用(报纸、电视、广播、路牌、灯箱、公交车广告等媒介广告的制作发布、新闻炒作、网站建设)以及其他费用(各类参展与布置、各阶段专题促销活动的费用、售楼部现场展示挂件、售楼资料制作、外埠销售的差旅费用等)。

7.4 广告费用由甲方承担。

7.5本项目的广告推广费用按可售物业销售总额的2.5%进行预算,预计金额为 万元。若乙方策略得当,使广告实际投放有所节约而低于预算金额的,甲方将节 3

约部分的50%奖励给乙方。

八、关于销售代理

8.1 在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之下,甲方授权乙方全权独家负责“ 广场”项目的销售工作。

8.2 甲乙双方约定项目销售采用保底溢价销售形式,保底销售均价为 元/平方米,保底销售额为 。

8.3关于销售代理佣金:

8.3.1 销售代理佣金=保底销售代理佣金+溢价销售代理佣金

8.3.2代理期限内乙方保底销售代理佣金按当月实际总销售额的2.2%计提。

8.3.3 销售代理佣金按月计提并逐月支付。

8.3.4销售代理佣金的结算方式为:甲方应在每月的前10日内前根据乙方当月销售额计提乙方销售代理佣金,并按当月应提佣金总额的70%支付乙方,剩余30%作为乙方销售工作的保证金,此保证金在乙方完成各阶段销售任务后的10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8.3.5甲方计提代理佣金的条件为:购房客户已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且已付清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项为准。

8.3.6一次性、分期付款的其他形式的优惠价款,应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销售业绩,其有关合同的销售代理佣金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提。

8.3.7销售任务完成后,甲方按实际合同总额与保底销售总额差额的20%结算溢价销售代理佣金。

8.4项目销售合同及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由乙方所委派的销售人员严格按照甲方合同标准签订,甲方负责合同的终审,并由甲方加盖甲方合同专用章及物业管理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8.5销售进度安排:

8.5.1 20xx年1月至20xx年2月为项目开盘销售准备期;

8.5.2 20xx年3月至20xx年5月为第一阶段销售,完成可销售物业产值的30%;

8.5.3 20xx年6月至20xx年8月为第二阶段销售,完成可销售物业产值的30%;

8.5.4 20xx年9月至20xx年11月为第三阶段销售,完成可销售物业产值的30%;

8.6乙方接受甲方的业绩考核,每一考核期为3个月,连续2个考核期未完成对应任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剩余30%代理佣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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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招商代理:

9.1 在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之下,甲方授权乙方全权负责“ 广场”项目商务写字间部分的招商工作。

9.2 招商推广费按预计实现租赁总额的2%计算,由乙方提交方案,甲方批准后由乙方执行,方案交第三方执行的,乙方协助甲方监督执行力度及效果,执行费用由甲方支付。

9.3 关于招商代理佣金:

9.3.1 招商代理佣金按完成招商合同第一年租金的20%提取(优惠时间除外,招商租金以双方确定的月租金价格为准)。

9.3.2 招商代理佣金按月逐月支付。

9.3.3 招商代理佣金的结算方式为:甲方应在每月的前10日内根据乙方当月招商合同的实际金额计提乙方招商代理佣金,并按当月应提佣金总额的70%支付乙方,剩余30%作为乙方招商工作的保证金,此保证金在乙方完成合同约定全部招商任务后的10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9.3.4 招商代理佣金的计提条件为:租赁客户已签定租赁合同并支付租赁定金款项为准。

9.4 项目租赁合同由乙方所委派的人员严格按照甲方合同标准签订,甲方负责合同的终审,并由甲方加盖甲方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十、关于退房的处理:

10.1 如因甲方原因(工程质量、工期、手续、特殊关系无理由退房)造成退房的销售合同,乙方仍视为该合同成立并按约定及比率计提销售代理费。

10.2 如因客户原因(如没有能力继续支付房款等)造成退房的销售合同,应按规定收取客户违约金或者没收购房定金,此违约金或定金由甲、乙双方各享有50%,乙方不再提取该笔合同的销售代理费。

10.3 如因乙方原因(如超出销售授权范围)造成退房的销售合同,则乙方应退还该合同已提取的代理费。

十一、甲方须保证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工程验收合格,并愿为此承担责任。 5

十二、乙方保证对所代理房屋以合法的标准程序进行销售,诚实经营,绝不搞欺蒙拐

骗,不做任何损坏甲方企业形象的事,并愿为此承担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

13.1 甲、乙双方均保证,如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上述各项承诺而造成不良后果,除自己承担一切责任外,还应负责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3.2

13.3 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支付该项目的应付乙方的销售代理费及相关费用,逾期三日以上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承担相当于应付款项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未支付时,乙方有权通过乙方认为有必要的合法渠道向甲方收取有关款项,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3.4 如无甲方授权,乙方任何职员不得代为收取购房预订金、定金和房款。由于乙方职员擅自代收款而给甲方造损失,应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3.5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及条件完成代理事务,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累计扣留的乙方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四、甲、乙双方向对方发出的函件、方案等文本应具备以下的形式为有效。 14.1 每页盖有有关公章或合同章的文本(原件)。

14.2 如通过甲、乙双方指定的传真机发出的,则为每页盖有有关公章或合同章的传

真文本。

十五、甲乙双方来往的函件、方案等文本以下列方式为有效交付:

15.1 可通过甲、乙双方各自指定的代表签收的函件、方案等文本,甲方指定的代表人为 ,乙方指定的代表人为 。

15.2 可通过合法的邮政系统向对方指定的地址邮寄函件方案等文本。

15.3 甲、乙双方任何方的上述代表、邮寄地址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前的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另一方。

十六、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全程营销:【雅仪顾问机构】成都雅斓 6

营销”、“视觉表现:【雅仪顾问机构】成都雅仪广告”等名义。

十七、双方合作期间,如遇国家或当地政府重大政策调整,致使双方无法正常履约,

双方另行协商合作方式,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签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

力。 十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

解决。

二十、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十一、合同终止:

22.1 本合同所约定的事项全部实现。

22.2 一方有下列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对方追究责任,要求赔偿:

22.2.1 有欺骗行为时;

22.2.2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时;

22.2.3 因一方过错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十二、特别约定:甲乙双方特别约定,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0条规

定所享有的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应向守约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二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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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传真:

代理方(乙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传真:

年 月 年 月8 日 日

 

第二篇:房地产全程营销及招商委托代理合同

全程营销及招商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代办“ ”项目招商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甲方“ ”项目的全程营销代理商及招商代理商。乙方接

受甲方委托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名义从事该项目的全程营销及招商代理事务。

二、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

2.2 项目位置:

2.3 委托代理内容:商务写字间

2.4 销售面积以 市产权监理处核定的预售面积为准,销售价格以乙方呈报甲方审批通过后的销售均价为准。

2.5可售面积以合同附件一的约定为准。

三、委托代理事务及期限

3.1 代理事务:“ ”项目的商务写字间的销售、宣传推广及招商。

3.2 代理期限: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双方认可的项目封盘清算日或双方合同终止时止。商务写字间部分的销售期限为10个月,招商期限为12个月。商务写字间部分销售从20xx年1月1日起10个月完成保底销售任务的90%,;商务写字间招商从20xx年3月1日起12个月完成招商任务的60%。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保证“ ”项目销售宣传、招商宣传必需的资金供给。

1

4.2 在本合同生效后 7 日内向乙方提供真实的、全面的、合法的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及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文件(均为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无异。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根据相关手续、文件的办理情况,及时向乙方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均为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无异),并对因为有关手续、文件的办理而影响对该项目开发过程和进度的后果负责。

4.3 负责办理本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银行按揭手续,并完成商品房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登记备案的各项手续。

4.4 按甲乙根据销售或客户需要商定的物业分隔方式组织施工,保证工期,保证按销售合同所约定的期限按时交房;保证项目工程质量符合房屋销售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保证按该项目销售合同所约定的时间为购房户办理房屋产权证,以维护甲、乙双方共同的信誉及利益。

4.5 负责配合乙方高效率地进行合同审查、用印、收取购房户预交的预订金或定金,收取房款,当日要完成的工作应当日结清。

4.6 负担现场销售接待中心以及样板房的修建及装饰,售楼处内各种物件购买的费用。售楼中心以及样板房的建设及装修装饰标准双方另行约定。

4.7 负责销售中心的水、电、电话(非移动通讯),财务、保安、保洁人员的派驻及工资发放,办公所需物品的购买费用以及其他物业管理费用。

4.8 甲方保证其各部门应为乙方的销售工作提供无条件协助和支持。

4.9 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式、时间、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及有关费用。

4.10 拥有项目策划、推广及营销方案和实施的最终决定权。

4.11 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5日内甲方预先支付乙方5万元作为乙方前期商务写字间及商场招租市场调研及销售策划报告费用,在乙方提取代理费时,此项费用在乙方代理费中扣除。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乙方从本合同生效的次日起开展项目营销、推广及销售的各种工作。

5.2 利用自身综合优势进行项目的整合、策划,包装、推广,制定商务写字间销售及招商计划,并完成相关工作。

5.3 进行销售代理,委派本埠及外埠销售人员,并负担其工资、奖金。

5.4 统一管理销售现场双方所派驻的工作人员,并负责维持现场秩序,使之有利 2

于销售工作的推进。

5.5 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销售代理费,并由乙方自行申报交纳相关税费。

5.6 对该项目的规划方案及销售价格,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设计作出调整、建议,使得更具有市场价值,但须征得甲方同意。

5.7 乙方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道德标准。若有人发生有损本项目或甲方形象与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除该人参与本项目,且乙方既定目标任务不变。

5.8 在本合同生效后 7 日内向甲方提供真实的、合法的房地产策划、销售代理中介机构资格证明。

5.9 自本合同生效后,应分阶段向甲方提供各项工作进程安排计划。

六、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业务要求忠实地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不得超出甲方

委托的权限范围开展工作。

七、关于营销推广

7.1 在本合同甲方委托的范围内,由乙方全权独家负责“ 广场”项目的营销及招商推广工作。

7.2 乙方提出的该项目的营销推广方案中,推广方案及预算需报甲方审批,推广的具体实施方案或稿件甲方需在收到文案或稿件48小时内作出确认与否的表示并返回给乙方,甲方表示由乙方自主执行;方案交第三方执行的由乙方协助甲方监督执行力度及效果。甲方应充分尊重乙方意见,若甲方在收到文案或稿件48小时内未做确认,则视为同意乙方方案。

7.3 “ 广场”项目的销售推广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广告费用(报纸、电视、广播、路牌、灯箱、公交车广告等媒介广告的制作发布、新闻炒作、网站建设)以及其他费用(各类参展与布置、各阶段专题促销活动的费用、售楼部现场展示挂件、售楼资料制作、外埠销售的差旅费用等)。

7.4 广告费用由甲方承担。

7.5本项目的广告推广费用按可售物业销售总额的2.5%进行预算,预计金额为 万元。若乙方策略得当,使广告实际投放有所节约而低于预算金额的,甲方将节约部分的50%奖励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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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销售代理

8.1 在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之下,甲方授权乙方全权独家负责“ 广场”项目的销售工作。

8.2 甲乙双方约定项目销售采用保底溢价销售形式,保底销售均价为 元/平方米,保底销售额为 。

8.3关于销售代理佣金:

8.3.1 销售代理佣金=保底销售代理佣金+溢价销售代理佣金

8.3.2代理期限内乙方保底销售代理佣金按当月实际总销售额的2.2%计提。

8.3.3 销售代理佣金按月计提并逐月支付。

8.3.4销售代理佣金的结算方式为:甲方应在每月的前10日内前根据乙方当月销售额计提乙方销售代理佣金,并按当月应提佣金总额的70%支付乙方,剩余30%作为乙方销售工作的保证金,此保证金在乙方完成各阶段销售任务后的10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8.3.5甲方计提代理佣金的条件为:购房客户已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且已付清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项为准。

8.3.6一次性、分期付款的其他形式的优惠价款,应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销售业绩,其有关合同的销售代理佣金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提。

8.3.7销售任务完成后,甲方按实际合同总额与保底销售总额差额的20%结算溢价销售代理佣金。

8.4项目销售合同及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由乙方所委派的销售人员严格按照甲方合同标准签订,甲方负责合同的终审,并由甲方加盖甲方合同专用章及物业管理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8.5销售进度安排:

8.5.1 20xx年1月至20xx年2月为项目开盘销售准备期;

8.5.2 20xx年3月至20xx年5月为第一阶段销售,完成可销售物业产值的30%;

8.5.3 20xx年6月至20xx年8月为第二阶段销售,完成可销售物业产值的30%;

8.5.4 20xx年9月至20xx年11月为第三阶段销售,完成可销售物业产值的30%;

8.6乙方接受甲方的业绩考核,每一考核期为3个月,连续2个考核期未完成对应任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剩余30%代理佣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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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招商代理:

9.1 在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之下,甲方授权乙方全权负责“ 广场”项目商务写字间部分的招商工作。

9.2 招商推广费按预计实现租赁总额的2%计算,由乙方提交方案,甲方批准后由乙方执行,方案交第三方执行的,乙方协助甲方监督执行力度及效果,执行费用由甲方支付。

9.3 关于招商代理佣金:

9.3.1 招商代理佣金按完成招商合同第一年租金的20%提取(优惠时间除外,招商租金以双方确定的月租金价格为准)。

9.3.2 招商代理佣金按月逐月支付。

9.3.3 招商代理佣金的结算方式为:甲方应在每月的前10日内根据乙方当月招商合同的实际金额计提乙方招商代理佣金,并按当月应提佣金总额的70%支付乙方,剩余30%作为乙方招商工作的保证金,此保证金在乙方完成合同约定全部招商任务后的10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9.3.4 招商代理佣金的计提条件为:租赁客户已签定租赁合同并支付租赁定金款项为准。

9.4 项目租赁合同由乙方所委派的人员严格按照甲方合同标准签订,甲方负责合同的终审,并由甲方加盖甲方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十、关于退房的处理:

10.1 如因甲方原因(工程质量、工期、手续、特殊关系无理由退房)造成退房的销售合同,乙方仍视为该合同成立并按约定及比率计提销售代理费。

10.2 如因客户原因(如没有能力继续支付房款等)造成退房的销售合同,应按规定收取客户违约金或者没收购房定金,此违约金或定金由甲、乙双方各享有50%,乙方不再提取该笔合同的销售代理费。

10.3 如因乙方原因(如超出销售授权范围)造成退房的销售合同,则乙方应退还该合同已提取的代理费。

十一、甲方须保证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工程验收合格,并愿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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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乙方保证对所代理房屋以合法的标准程序进行销售,诚实经营,绝不搞欺蒙拐

骗,不做任何损坏甲方企业形象的事,并愿为此承担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

13.1 甲、乙双方均保证,如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上述各项承诺而造成不良后果,除自己承担一切责任外,还应负责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3.2

13.3 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支付该项目的应付乙方的销售代理费及相关费用,逾期三日以上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承担相当于应付款项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未支付时,乙方有权通过乙方认为有必要的合法渠道向甲方收取有关款项,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3.4 如无甲方授权,乙方任何职员不得代为收取购房预订金、定金和房款。由于乙方职员擅自代收款而给甲方造损失,应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3.5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及条件完成代理事务,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累计扣留的乙方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四、甲、乙双方向对方发出的函件、方案等文本应具备以下的形式为有效。 14.1 每页盖有有关公章或合同章的文本(原件)。

14.2 如通过甲、乙双方指定的传真机发出的,则为每页盖有有关公章或合同章的传

真文本。

十五、甲乙双方来往的函件、方案等文本以下列方式为有效交付:

15.1 可通过甲、乙双方各自指定的代表签收的函件、方案等文本,甲方指定的代表人为 ,乙方指定的代表人为 。

15.2 可通过合法的邮政系统向对方指定的地址邮寄函件方案等文本。

15.3 甲、乙双方任何方的上述代表、邮寄地址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前的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另一方。

十六、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全程营销:【雅仪顾问机构】成都雅斓

营销”、“视觉表现:【雅仪顾问机构】成都雅仪广告”等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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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双方合作期间,如遇国家或当地政府重大政策调整,致使双方无法正常履约,

双方另行协商合作方式,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签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

力。 十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

解决。

二十、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十一、合同终止:

22.1 本合同所约定的事项全部实现。

22.2 一方有下列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对方追究责任,要求赔偿:

22.2.1 有欺骗行为时;

22.2.2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时;

22.2.3 因一方过错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十二、特别约定:甲乙双方特别约定,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0条规

定所享有的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应向守约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二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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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传真:

代理方(乙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传真:

年 月 年 月8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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