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协议

养老服务协议

合同编号:永福 甲 方(养老机构):北京市海淀区永福养老院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聂各庄村(原西山农场果树五队) 法定代表人:刘冰 电话:62493386 邮编:100194

乙 方(入住老人):

年 龄: 性 别: 身份证号: 原 单 位: 原 地 址:

丙 方(送养人或本市担保人):

与乙方关系: 身份证号: 住 址: 工 作 单 位: 联系电话:

为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求,为老年人营造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心,三方经平等协商,签定本协议。

乙方自愿申请并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务,并对甲方提供服务的内容、性质、流程及责任已充分了解,自愿接受本协议约束。对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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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极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提供服务配套设施

1.1 提供与资质等级相应的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

1.2 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服务人员。

1.3 提供安全可靠的生活设施和用品。

1.4 提供舒适洁净的住宿条件及日常环境。

第二条 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2.1甲方根据乙方的身体状况和自理能力,确定服务等级(流动服务、介助1、介助2、介护1、介护2),并提供与其护理等级相应的护理服务。

2.2 注意营养,根据老人的需要或遵医嘱科学合理配餐。

2.3 及时清扫房间,保持室内清洁。

第三条 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3.1 每年组织乙方体检一次,费用由乙方支付。

3.2 对偶患疾病或常年卧床的老人要尽到护理的义务。

3.3保障老人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老人意外伤害,对于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老人伤害的,甲方有告知和警示的义务。

3.4 若老人突发疾病,需尽快通知丙方,对需抢救的,要先行抢救, 2

由丙方支付急救费和甲方陪护的费用,就医后,乙方自行承担在外治疗期间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 提供精神文化生活的服务

满足老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经常组织老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开展文体活动,对老人进行保健知识教育,帮助老人树立健康向上的老年价值观和普及必要的法律常识。帮助老人进行心理调适和处理好老人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甲方的免责部分

5.1 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提供服务,但不承担监护人之法定义务,对护理服务范围之外所发生的事故,甲方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5.2对非因甲方原因和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乙方的伤害,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遵守规章,接受管理

6.1 乙方于 务。

6.2 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反映身体和精神情况,如既往病史,有无精神病或传染病等。

6.3 接受甲方提供的住宿、膳食及所定护理级别相应的护理服务。

6.4 入住后要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爱护公物,讲究卫生,老人之间要搞好团结。

第七条 遵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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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身体不适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主动向医护人员陈述,服从甲方的安排。

7.2 患病治疗期间,按医嘱接受治疗,服从甲方的安排。

第八条 及时交纳费用

8.1乙方应于每月底之前向甲方付清下月的全部的费用。

8.2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抢救费用等应随时结清。

8.3拖欠应交纳费用超过一个月的,应向甲方支付每月5%的滞纳金。

第九条 服从房间的管理

9.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房间内装置其他设备。乙方擅自装置其他设备的,应根据养老院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破坏原有设施的,应赔偿甲方损失。

9.2乙方携带的贵重物品应委托甲方保管,若在甲方保管期间造成损失的,甲方负有赔偿责任。乙方隐瞒自行保管致使遗失的现金存折、贵重物品,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3乙方的房间属于私人空间,除非甲方提供的设施状况不良造成的伤害,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遵守外出制度

10.1乙方不得擅自外出,确需外出的,需和甲方签定外出安全协议,同时需在甲方设定登记处进行登记或由丙方陪同,向甲方请假,说明外出时间、去向和外出目的,并按时返回。

10.2乙方外出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病情及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 4

第十一条 赔偿责任

乙方住养期间,由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其他住养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出院义务

甲方按规定解除协议的,乙方应自觉出院,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日100元。

第三章 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义务

入院前,丙方应向甲方如实反映乙方身体和精神状况,如既往病史、有无精神病或传染病等,和乙方的心理特征、思想行为、有无障碍等情况,不得隐瞒。丙方隐瞒乙方身体和精神状况,由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探视义务

丙方应经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关心老人,定期探望,满足乙方的日常生活需要和精神需求。丙方应保证至少 星期探视乙方一次。

第十五条 积极配合甲方工作

15.1丙方提供给甲方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应准确、详细,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15.2在乙方住养期间,丙方接到甲方书面和电话通知时,应及时赶到甲方,共同协商,配合甲方解决有关事宜。若在甲方发出通知三日内无回应的,视为丙方同意甲方的处理办法和意见,丙方承担由此产 5

生的后果和响应的责任。

15.3丙方得到乙方病重或病危通知时,须及时赶往甲方及医院并办理相关手续,承担乙方在外治疗的一切费用。如联系不到丙方或丙方无法及时赶到甲方,视为丙方委托甲方将乙方送医院治疗,并承担乙方在外治疗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如因丙方懈怠造成乙方病情加重,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及时交纳费用

16.1丙方应于每月月底之前向甲方付清下月的全部费用,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抢救费用等应随时结清。拖欠费用超过一个月,应向甲方支付每月5%的滞纳金。

16.2丙方收到甲方变更乙方的护理级别的通知后,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之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丙方应按变更后的护理等级支付相应费用。

16.3如乙方不幸在甲方住养期间去世的,善后事宜及一切费用均有丙方承担。乙方去世后超过3日,丙方仍不予办理丧葬事宜,视为丙方同意由甲方代理,一切费用由丙方支付。

第十七条 连带责任义务

丙方对乙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解除合同后的出院义务

甲方按规定解除协议的,丙方应无条件接纳乙方出院,否则一切后果由丙方承担,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日100元。

第四章 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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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用按每月收取,并随国家政策和当地物价的变化而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缴纳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永福养老院办公室 第二十条 缴纳时间: 每月1日–10日缴纳当月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固定费用

21.1床位费每月

21.2伙食费每月

21.3服务费每月元

21.4冬季取暖费每月元(供暖期:五个月)

21.5电费(指自带家用电器并经同意者),根据家电功率核定每月的收费。

21.6 有线电视收视费:自带电视每月月 元。

21.7其他约定的服务收费计

21.8每月交纳的费用,如乙方原因连续10天以上不在养老院内就餐,餐费按天退还,床位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医药费按实际发生额随时收取。

第二十三条 乙方损坏甲方物品,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或赔偿,由乙方承担。 24.1医疗费用;

24.2丧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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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违反乙方义务,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或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丙方对须由乙方负担的费用或赔偿负有连带责任。

第五章 合同生效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期如未续签,协议自行解除。

第二十七条 单方协议解除

27.1以下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27.1.1甲方认为乙方的病情发展超出了甲方的护理协议;

27.1.2乙方患传染病或精神病;

27.1.3乙方有过度暴力、自残、盗窃、诈骗倾向或其他严重不良嗜好,严重影响其他老人生活的,或有三名以上老人投诉;

27.1.4乙方涉案刑事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7.1.5乙方未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或赔偿金超过两个月;

27.1.6乙方不遵守甲方规章,对甲方工作产生严重干扰。

27.2如甲方违反本协议中的甲方义务,乙方可解除协议。

第二十八条 若一方解除合同,须至少半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九条 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规定退还尚未发生的但已预交的费用。

第三十条 如乙方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合同解除,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要求支付按《协议费用》一节发生的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除本协议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条款外,违约给对 8

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各方仍需履行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另订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北京市海淀区永福养老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乙方(入住老人本人签字):

丙方(送养人或担保人):

协议签定时间: 年

9 月 日

 

第二篇:养老服务协议应规范

养老服务协议应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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