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

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 XXX

身份证: XXXXXXXXXXXXXXXXXX

由于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期满,现甲乙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 甲 方提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 乙 方同意,决定解除双方于2014 年04月1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共同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 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于年月利等同时截止,乙方共计在职1年零7个月。

2. 乙方是甲方正式员工,职务为行政干事,月薪为4000元整,外加每个月油费补贴1000元。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规定依法给乙方补偿金人民币10000 元(大写:壹万圆整);此外,由于甲方于20xx年11月17日通知乙方提前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乙方于20xx年11月18日内交接完工作离开公司,所以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之规定依法给乙方补偿金人民币5000 元(大写:伍仟圆整)。

3. 乙方保证本协议书签订后,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全部的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移交,资产的回收、工作的汇报,转单的签返,付清对甲方应付的款项,提供客户信息,待办事项等,与此同时,双方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

4. 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办理完毕全部离职手续后,甲方将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第一个发薪日,补偿金直接划到乙方的工资卡上。

5. 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6.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XXXXXX 有限公司 乙方:

日期:20xx年11月18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解除劳动合同范本20xx1122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本单位与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个人社保代码 )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条第 款规定,于 年 月 日 解除。(如选择第三十六条,须注明是谁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注:如果解除多名人员,性质是一致的,可使用同一个证明书,请另附名册)

......

单位经办人 用人单位(公 章)

年 月 日

说明: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须同时注明是谁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3、本证明书由用人单位打印,手写或涂改无效。此证明书作为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失业保险备案等业务时规范性文书,由经办机构留存,用人单位同时留存。

4、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所选择条款,必须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条款,否则此证明书无效。

5、此证明书可以同时为多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出具。

6、附:《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规定。

附:《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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