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分割离婚协议书

房屋分割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方xx,男,××年× 月×日出生,住×× 市×××路×××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协议人:王xx,女,××年×月×日出生,住××市××× 路×××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协议人方某王某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80万元,现协商归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某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xxx 协议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离婚协议书中赠送房屋的效力问题

离婚协议书中赠送房屋的效力问题

离婚协议书中赠送房屋的效力问题

摘要: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赠送给一方,具备某种条件下,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案情】

20xx年,黄某与妻子陈某因感情破例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孩子归陈某抚养,黄某自愿将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中属自己的一份无偿赠与给陈某。后,黄某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内。20xx年5月,陈某以黄某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将黄某赶出大门。黄某遂诉至法院。

【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关于黄某对陈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陈某,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即已对房屋作了处分,黄某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在与陈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陈某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黄某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认定黄某与陈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黄某与陈某在协议中约定属于黄某的房子赠与给陈某,并且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所以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

其次,本案中黄某与陈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未生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在本案中要使得黄某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黄某与陈某对赠与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黄某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再次,黄某可以撤销该房屋赠与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

离婚协议书中赠送房屋的效力问题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赠与合同已依赠与人 与受赠人之间的合意而成立,这一要件是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被确认为诺成合同为前提的必然要求;第二,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即对不动产而言,赠与人尚 未办理移转登记,在不动产业已交付,但未办理移转登记的情形,由于赠与物权尚未移转,赠与人仍可撤销;第三,必须是非经公证的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益、道 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从本案来看黄某完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关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故黄某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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