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叶香樟引种试验合作协议

彩叶香樟引种试验合作协议书

甲方:宁波市林业局林特种苗繁育中心

乙方:重庆市林业科学研究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 本次合作协议,甲乙双方确定为科技合作关系。甲方同意乙方进行甲方选育的彩叶香樟新品种的引种工作。同意乙方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重庆市林业科学研究院试验基地进行彩叶香樟引种栽培及区域试验。

第二条 本次引种的标的品种为“涌金”(新品种号20090009号)、“霞光”(新品种号20120074)。品种规格为胸径4-6cm的大苗,引种价为每株500元;嫁接成活1-2年生苗,引种价为每株150元,扦插活的营养钵苗,引种价为每株30元。

第三条 甲方只允许乙方在上述试验基地内对“涌金”、“霞光”进行引种栽培及区域试验,可以进行试验所需的嫁接、扦插等繁育试验。

第四条 双方权责

甲方在本协议期间,应该积极协助乙方完成引种工作,主要在栽培管理技术上给予相应的指导,必要时可以提供适当的培训和辅导。 乙方必须做好甲方新品种权的保护、保全工作,平时要做好防盗工作,健全对所引彩叶香樟的管理制度,确保彩叶香樟新品种及繁育

的苗木在引种栽培基地内栽种。未经甲方允许,所有苗木及繁殖材料(包括引进及自繁苗木、接穗、种子等)不得擅自对外扩散(包括向第三方提供引种、赠与、销售等行为);如要销售,必须事先经得甲方授权并交纳相关授权费后方可进行;乙方如以上述品种为亲本进行杂交育种的子代变异体,获得的新品种权益属甲乙方共享,权益比为50:50。

第五条 在乙方违背本协议时,本协议视作立即终止。甲方有权采取依法提请司法和执法机关追索乙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请本协议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六条 协议签署地为宁波市。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20xx年3月1日起至20xx年止(新品种法定保护期)。双方各备案一份,双方主管单位备案一份,复印件无效。

甲方:宁波市林业局林特种苗繁育中心 乙方:重庆市林业科学研究院 (签章) (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二篇:试验合同

委托试验合同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

第一条 合同标的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委托试验名称)。试验按拟定的试验方案 (见附件)进行。

第二条 委托试验经费及支付方式

委托试验经费合计 (大写)元人民币整,由甲方 (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 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 万元 ;

(2) 。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7号 ;

账 号:050101040010287。

第三条 双方责任

甲方:

1、 按试验方案要求提供足量的实验材料;

2、 提供必要的背景资料以方便设计和进行试验;

3、 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时间向乙方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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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1、 除实验材料外,自行解决其它试验物品;

2、 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述试验项目,并出具完整的试验报告。

第四条 双方的其他约定

1、 本次试验的所有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

2、 乙方对本委托项目样品试验结果负责。

3、 本试验结果是在具体试验条件下的测定结果,由试验报告所约定,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以乙方名义做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

4、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遇未尽事宜,应进行友好协商或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试验期限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试验样品和试验款后 个月内完成全部试验项目(从 年 月开始,到 年 月结束),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试验报告。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不得在产品包装物和产品说明上出现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监制”、“研制”和“共同出品”等字样,如违 2

约,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并公开道歉。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试验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并公开道歉。

第七条 附则

1、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在委托试验全部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中国农业科学院

北京畜牧兽医研究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20xx年 月 日 201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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