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体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书 牵头人:陕西科胜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胜公司) 成 员:陕西火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火花公司) 双方本着自愿、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进行合作,在工程项目满足双方资质、资金要求时,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和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联合体成员。

2、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及工程竣工交验的全部相关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外立面装饰工程施工,陕西火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工程的钢结构设计、施工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本协议书签订后5年。

6、本协议书一式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陕西科胜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陕西火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人: (签字)

20xx年1月1日

 

第二篇: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电话: ;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电话: 。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 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各自自身具备资金条件,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 、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俱乐部名为: 经营场所: 法人: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范围包括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以提供经营场所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 __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出资额的 ;

乙方___________以提供管理经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 __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出资额的 。

2.追加出资

甲方追加出资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

占总出资额的 ;

乙方追加出资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出资额的 。

3.双方出资比例

甲方全部出资占总出资额比例 ;

乙方全部出资占总出资额比例 。

4.甲方所提供经营场所,于 年 月 日以前可交付使用。

5.乙方的出资和甲乙双方的追加出资,于__ _ _年_ _月_ __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双方认同 持有。

6.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__ _ _)。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使用资金时,需两人同时在场,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甲提供出资房屋系其租赁所得,所以甲应保证所提供的经营场所合法有效,并在合作期限内有权使用该场所进行合作经营的相关活动。甲应在出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该房屋的租赁合同及房租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交乙方核查,复印件附于本合同后,以便日后核查。

2.乙方负责在 年 月 日前办理好一切合法经营手续,在办理过程中需甲方协助办理时,甲方有义务提供协助。

3.在合作期限内乙方负责全部的经营和管理工作,甲方有监督和核查资金的权利。

第七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双方出资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

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双方的出资比例承担。

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 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双方同意;

2. 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合作协议;

3. 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甲乙双方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 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被依法撤销;

4.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七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七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叁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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