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成立公司协议书

合作成立公司协议书

第一章 总 则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在共同合作成立有限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条 合作的各方为: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共同建立和经营 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为暂定,并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为新公司)。

第三条 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条例、法规规定。

新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第四条 新公司的组织形式为 有限责任公司 。

第四章 经营宗旨、目标、范围

第五条 新公司经营宗旨和目标:

第六条 新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第五章 注册资金、占股比例、利润分配

第七条 新公司注册资金为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各方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现金人民币 万元出资,占股(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 乙方:以现金人民币 万元出资,占股(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 丙方:以现金人民币 万元出资,占股(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

第九条 甲、乙、丙三方的现金出资,在《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投入到新公司的指定帐户。

第十条 甲乙丙三方按所持股权比例分配公司利润承担责任。

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甲乙丙三方应按约定的出资金额及形式、时间投入认缴出资,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有特殊约定除外)

第十二条 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三)、可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按出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为出资人可分配的资产;

(六)、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

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

第十三条 三方应遵守新公司章程,保守新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将新公司的商业资料泄密给第三方。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新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新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新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重大投资、重要资产的抵押及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有效。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 方担任或委派,对公司股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新公司设监事一人,由 方担任或委派,对公司股东负责。 第二十二条 新公司法人代表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二十三条 新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方委任或公开招聘,负责公司运营及日常管理;设副总经理1名,由 方担任,主要负责市场营销及产品研发等。(副总经理的设置可随公司今后发展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新公司的财务会计,由 方委派或公开招聘;出纳人员由 方委派或公开招聘。如果新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在两人以上, 方委派人员应担任新公司的财务经理(主管)职务。

第八章 税务 财务 审计

第二十五条 新公司按中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二十六条 新公司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制定新公司的会计制度。

第九章 合作期限

第二十七条 新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年。经一方提议, 股东会一致通过,可在期满六个月前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延长。

第十章 特殊约定

第二十八条 新公司成立后,在新公司增资扩股后,甲方持有新公司的股权应不低于 %,乙方持有新公司的股权应不低于 %。丙方持有新公司的股权应不低于 %。

第二十玖条 新公司成立后,应当每月向各股东报送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并于每 个月向各股东书面报告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章 合作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新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债权债务,根据合作各方在新公司中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本合同各方签署才生效。如须报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新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或股东会一致通过,可提前终止合同。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新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的研发项目,合作各方不得将项目的相关技术资料泄密给第三方。否则,由泄密方赔偿因此造成新公司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甲乙丙三方应按本合同与公司章程约定投入注册资金,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协议承诺投入新公司注册资金的相等金额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各方,并应在事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合作各方协商决定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六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公司注册地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 在诉讼过程中,除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三十八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需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需报批的,签字盖章即可生效。

第三十玖条 新公司注册成立,组织机构设置及其权责,股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及有关公司的其他规定,由新公司章程规定。如公司章程没有本合同约定内容,或者与本合同约定内容相冲突,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发生名称或主体变更,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并由该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继续履行本合同,享有本合同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新公司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盖章之日即刻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月 日

 

第二篇:合作办理分公司协议书

合作办理分公司协议书

甲方: 上海帝星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在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县,设立甲方分公司,双方同意订立如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对乙方的合法身份进行识别,做出合作或停止合作的决定。

2、负责提供甲方的委托书、任职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以便乙方在当地办理工商、税务等经营执照和有关手续。

3、 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对乙方进行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由乙方派专人来甲方学习,乙方自行承担交通及食宿费用);

4、 对乙方拟定的办公人员及办公场所等办公条件进行把关审核;

5、 负责建立和维护分公司的门户网站,在合作期间由乙方有偿使用;

6、 如乙方违反协议中的任意一项或对甲方以及相关第三者造成损失且情节恶劣者,甲方则有权撤销乙方的分公司负责人职务并收回分公司相关手续并保留法律及经济追究权;

7、 对乙方一切经营活动以及财务往来、员工聘用均有监督、知情和指导权;

8、 在乙方正常经营工作中,甲方不得轻易裁撤乙方分公司工作人员;

9、有权监督和制止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或恶意竞争行为。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以合作的方式担任甲方分公司负责人,并在协议签订后24小时内向甲方交纳合作管理费 万元,合作管理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2、分公司办公场所的租赁费、办公费、工作人员工资、税务、业务开展经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分公司网站建设费用、网站维护费用每年800元等均由乙方承担(第一年由甲方承担),从第二年开始向甲方交纳;

4、在合作期间乙方有权无偿使用甲方注册的“劳联”商标及有关图形的文字说明。

5、 乙方每月必须向甲方上报分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

6、 乙方不得以分公司名义进行借贷;

7、 乙方的经营项目范围不得超过甲方的项目范围,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负;

8、 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公司形象、名誉及经济利益,如乙方对甲方公司形象及名誉造成损失,乙方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并且要向甲方公开道歉;

9、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无故停止经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停止经营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甲方;

10、 乙方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否则责任自负,并且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罢免乙方分公司负责人职务;

11、 乙方不得随意与同行业合作或恶意竞争,如有类似情况必须向甲方汇报,经甲方允许后方可操作;

12、 乙方有权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及技术培训课程;

13、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证件复印件留存并且签字确认;

14、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明/租赁协议/负责人身份证明均由乙方提供;

15、各分公司之间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部署和安排,精诚团结,紧密合作,严禁互相指责攻击和造谣中伤以及散布一切不利于甲方形象的言论。

三、 分公司的财务制度及相关营业原则

1、根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以分公司名义开展派遣业务及签订有关经济合同,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力,直至取消乙方的合作资格,所缴纳的合作管理费一概不予退还;

2、为便于分清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用工单位支出的全部费用均应汇缴到乙方账户,由乙方统一核算,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配,乙方自接到用工单位所汇款项后,24小时内须将属于甲方应得款项(减去应缴税款)汇到甲方账户;

3、乙方财务人员必须由甲方审核认同后并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

四、双方出资形式

1. 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1)、(2)和(3)项的协议规定出资。

2. 甲方以其注册的劳联商标、甲方的商誉、非专利权技术、承担的风险和连带责任及营销技巧方法培训等无形资产以及本协议第一条(3)、(5)两项的协议规定出资。

五、利润分成及奖励办法

1. 因劳务派遣项目运营的特殊性,甲乙双方按照分公司营业额税后利润进行利润分配;

2. 乙方开发的企业客户由甲方输送人员,甲乙双方按照税后利润的 6:4分配;

3. 乙方自身独立开发的企业客户和派遣的人员,甲乙双方按照税后利润的 4:6

分配;

4. 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所有信息共享,其之间相互提供信息或务工人员同样享受利润分红或者一次性经济补助,进行分配的比例是 30﹪(甲方):35 ﹪(第一分公司): 35 ﹪(第二分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根据具体情况由甲方与分公司另行协商确定一次性补助金额;

5. 乙方在其他方面的收入甲方均不进行分成;

6. 乙方所经营的分公司月营业额(税后)4万元人民币保持一年或以上者,甲方将会为乙方组织香港旅游并奖励笔记本电脑一台;

7. 如乙方推荐新的加盟商给甲方,甲方和加盟商达成合作办分公司事宜,并已收足加盟商的合作管理费,甲方将一次性奖励加盟商合作管理费的30%给予乙方;

8. 乙方所经营合作的分公司成立后,乙方须办理一部或一部以上的尾数为7199的手机或固电话号码,办理成功后甲方将给予乙方150元的现金奖励;

9. 如乙方连续两年月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或两年总营业额在150万元以上,乙方可以申请向甲方入股,或者由甲方为其配备经济性轿车一辆,此车乙方只有在分公司任职期间具有使用权,产权仍归甲方所有;

六、 协议终止与债权债务

1. 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协议到期后乙方有优先续签权,如乙方不再续签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2. 协议到期,如乙方不再续签协议或协议期内终止经营,必须配合甲方清查乙方在经营分公司期间的所有经营项目和财务状况以及债权债务,双方经过申报公开声明后,乙方将开具分公司经营证明;

七、其他事项

1.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承担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如不能协商处理解决,可向双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4. 本协议自双方签名、盖章后正式生效;

5. 本协议附件:甲方证照复印件,乙方证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甲 方: 乙 方:

代表签名: 证件号码: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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